- +1
個人數據權益保護論壇:數據法學與數據倫理的首次交鋒
2019年8月31日,第二屆個人數據權益保護論壇暨數據權利項目啟動會在上海舉辦。會上論證了“數據、信息與隱私的界定及權利屬性”的重要意義,還從哲學、技術、法律、數據技術應用等多個角度討論了個人數據權利的屬性,為該領域提供了前沿的理論探討。本次會議的高端對話環節,也是國內首次數據法學與數據倫理學術界的交鋒。

論壇開幕式由上海交通大學文科處副處長解志韜主持。他指出,信息數字時代已經到來,數據安全問題得到關注,運用數據資源推動經濟社會創新發展的同時如何做好個人數據權益保護,成為學界、實業界非常關心的問題。彭誠信教授擔任《個人數據的權利結構及利益配置研究》課題的首席專家,得到了瑪娜數據基金會的支持。瑪娜數據基金會是國內首個關注個人數據權利保護的公益機構,在商業實踐,法律倫理的層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積累,致力于個人數據權益保護以及數據技術的創新。新成立的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主要是以個人數據保護及治理為核心,希望能為交大的數據研究奉獻法學智慧。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黨委書記汪后繼,瑪娜數據基金會發起人、副理事長張唯,分別致辭,預祝會議成功。瑪娜數據基金會張唯向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院長彭誠信教授頒發項目首席專家聘書。

汪后繼首先對到場的領導和專家表示歡迎,在簡單介紹了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之后,他指出凱原法學院能夠有這么快速的發展得益于法科教育的悠久文脈,以及一流的師資、一流的學生、一流的文化,最后他預祝本次會議圓滿成功,凱原法學院非常愿意也將繼續與各方攜手深化與各部門的合作,共同開啟數據保護和治理的對話框,打造國內在個人數據權益保護研究的高地,最后預祝會議圓滿成功。

張唯在感謝到場領導以及專家學者之后,介紹了基金會開展《個人數據的權利結構及利益配置研究》課題研究的背景。他表示,在國內外相繼爆出互聯網巨頭數據安全問題的大背景下,有許多時代焦點被催生。他提出個人信息安全不單純的是一個技術的問題,更多的是利益分配、價值觀和倫理的議題。張唯期待彭誠信教授研究團隊能夠回應有關個人數據權利探討的需要,并且希望通過論壇的機會,建立一個促進多元對話,開展建設性行動的網絡平臺,期待在場各位專家學者的支持和參與。

個人數據的權利結構及利益配置研究
會議的第一項議程為“個人數據的權利結構及利益配置研究”項目啟動,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何淵主持,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彭誠信教授報告項目研究計劃,上海大學法學院講師陳吉棟博士代表項目組成員發言,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復旦大學法學院劉士國教授、華東政法大學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教授、大連理工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部部長李倫教授分別就項目計劃發表專家評議,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彭誠信教授總結了專家們的評議,上海交通大學文科處副處長解志韜對以上發言做了總結。

彭誠信指出數據對于我們的生活非常重要,我們現在已經生活在一個物理世界與網絡世界重合的雙重社會當中。數據像工業時代的工具,像鐵器時代的鐵器。現在信息保護和企業之間的矛盾到底怎么化解,數據、信息、隱私這幾個概念如何界定,個人和企業之間、企業和企業之間對數據利用的利益如何分配,這些問題的回答都需要從厘清隱私、信息和數據三個概念開始。首先,從客體要素進行理解,要清楚隱私,必須要清楚信息和數據的范圍。隱私的概念應縮小,決定人的個人存在和社會存在最核心最基本的信息才能把它叫做隱私,如臺灣地區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中規定,性生活、基因數據、醫療信息等應該屬于隱私。他建議,第一,隱私權是人格權,絕對不可以為任何企業所利用;第二,排除了隱私部分的信息進入了人格權范疇,可通過公開化轉化成財產,便可以利用;第三,清洗后的信息屬于數據,沒有人格屬性,屬于財產,可以自由流轉。厘清這三個最基本的概念問題之后,對數據、信息、隱私的具體利用便有章可依。最后他指出,應該利用網絡思維,改變目前的知情同意三重授權機制,把信息、數據看作類似于土地、水流、森林等國家集體所有的資源,企業利用人們的數據獲得收益,這些收益也需要反哺社會,制度的設計還需要進一步探索。

陳吉棟對彭誠信教授研究團隊的成果做了簡單介紹,第一,團隊在權利基礎的研究領域成績突出,相關著作入選國家社科基金文庫;第二,2017年至今彭誠信教授主編兩套人工智能法律叢書;第三,彭誠信教授成立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數據法律研究中心,核心人員參與世界人工智能的法制藍皮書編纂,并且即將舉辦中國高端數據講壇和中國數據權利保護高端論壇。

劉士國首先從大數據產業的角度進行分析,他認為大數據產業的發展需要個人數據。目前經過三審的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對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也給予了準確的回應,但是就人格權、個人信息權等概念的進一步厘清目前仍研究不足,所以彭誠信教授對于個人信息保護在人格權里的基礎研究很有意義。其次,這項研究就是解決產業發展和個人數據權利保護的界限問題,過于強調產業發展和過于強調個人數據權利保護都是不正確的,應該從權利本身出發來研究如何兼顧兩者。最后他認為這個課題研究是很有意義的,有前瞻性,并且更具有現實性,并建議該研究要立足本土,考慮中國的實際并結合比較法研究。最終返回到產業,落實到以人民為中心,服務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高富平表示,他于2000年開始研究信息財產產業保護并發表相關著作。
他認為數據財產是人類社會歷史上最復雜的一種資源,數據上面可以承載很多利益,而最關鍵的在于如何平衡利益。他希望對數據的本質給出系統的、完整的認知理論體系。最后,他對今天的議題做簡短的評價,他認為利益平衡是課題研究的關鍵,隱私就是利益,如何保護信息之上的利益,是我們解決數據權利配置的基本路徑。

李倫表示倫理學需要從法律的角度來確定權利,基金會的課題安排非常具有系統性。首先,從倫理學和法學角度來看,如何應對大數據時代生產要素和生產方式發生的顛覆性變革必須在人類學、法學、制度方面予以回應。他認為從目前來看數據是大量存在的,而數據權利的屬性并不明確,所以企業和有關部門對數據的運用與否,仍處于一個模糊的認識狀態。因此社會各界迫切需要對數據權利屬性做出一個界定,這正是彭教授這個課題應該直接面對的。其次,他認為數據權利不是一開始就有的,如果從法律上界定它是一個規范性權利,則這個權利的目的和出發點很重要的。所以這個課題做出來既要有中國的特色,保護國家的利益,考慮到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幾個階段性的目的,同時也要與世界接軌。他認為,這個時代是數據智能時代,價值觀念也會發生變化,我們如何對待數據是確定數據的權利屬性的重要問題,所以課題的研究要著眼于未來。有很多學者尤其是歐洲學者認為GDPR已經過時了,認為GDPR太關注現在,沒有面向未來。最后,他指出,隱私是一個主觀性概念,所以怎么從客觀的視角把隱私界定出來是一個難題。

解志韜對以上發言進行了三點總結,第一,課題意義非常重大。第二彭誠信教授團隊的研究計劃很詳實,瑪娜數據基金會的支持很到位。第三,將盡力配合彭誠信教授團隊協調各種資源出色完成課題。

數據、信息與隱私的界定及權利屬性
會議的第二項議程為“數據、信息與隱私的界定及權利屬性”,由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張繼紅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學信息內容分析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副主任、網絡空間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潘理教授、上海大學哲學系主任楊慶峰教授、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科帶頭人紀海龍教授、寧波大學法學院徐偉副教授分別作主題發言,南京大學法學院單勇教授、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郭明龍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何淵副教授、寧波大學法學院金耀講師、大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人文學院王黎黎講師、浙江大學人文學院博士后董惠敏分別參與與談。

潘理 上海交通大學信息內容分析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副主任、網絡空間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潘理從技術的角度切入,闡釋如何在大數據背景下研究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首先,理工科不試圖明確定義大數據這種內涵和外延。一般而言,通過它的特征屬性對它進行描述。數據、信息和知識呈現三階段式的上升,對其保護更注重生命周期以及量化和控制,比如同態加密技術等技術手段。信息安全主要從共性角度考慮,即CIA、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最后,他分享了當下的工作是如何動態地衡量隱私保護問題,如社交網絡的隱私保護。關鍵在于動態環境的管理,怎么更好的識別用戶所謂的隱私保護的意識,然后使之更加智能化。最后,他提出自己的兩點建議,第一,在不同的場景下,給不同的用戶或者企業以不同的法規和相關的技術,設置可選擇性配置。第二,應更多地考慮新型網絡和新型傳播方式對隱私保護和個人數據的影響。這種環境下研究相關的法律或者技術的問題,對我們來說都是非常大的挑戰。

楊慶峰 上海大學哲學系主任、教授
楊慶峰從數據哲學視角闡述了數據的本質與類型。他指出,數據哲學是哲學的新分支,可以從本體論,關系論和后果論等三個角度闡明數據哲學的框架。然后他對數據倫理的五個方面問題,隱私與透明、公平與偏見、管理與治理、共享和保護、記憶與遺忘進行了說明。他提出數據的本質需要從行為與數據的關系出發探討,在這樣一個框架下探討數據,得出來有三種觀點,第一個把數據看作是一個行為的表征,第二個是行為即是被數據化,第三是行為是數據塑造的結果。緊接著他又闡述了數據的類型,他區分了作為內容的數據和作為對象的數據。他指出數據研究正在從標記數據向無標記數據轉移;此外數據研究還需要關注數據背后的模式問題,這是人工智能深度學習所指向的對數據模式的發現和挖掘。

紀海龍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科帶頭人、教授
紀海龍首先講到數據和信息的區分,他認為信息是內容層面的,數據有內容層面也有符號層面,內容層面的數據等于信息,比如我們說個人信息,但是符號層的數據可被定義叫數據文件,內容層面和符號層面要說清楚。其次,隱私和信息的區分各個國家也是有差別的,美國的隱私觀念,是一種大的隱私觀念,按照美國的觀念,個人信息其實就是隱私的一部分;如果按照德國的傳統隱私是按照領域劃分看待的,個人信息和隱私有實質聯系,但是存在不同。再次,為什么要保護個人隱私?在德國是基于維護人的尊嚴和自由。美國則主要關注信息收集行為。他認為將個人信息定義為人格權和財產權的效果一樣。最后,他認為同意規則應結合具體場景判斷是不是違反普通人的心理預期,并且應結合公法和私法手段,如設置相應機制保護個人信息。

徐偉 寧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徐偉另辟蹊徑,從不同角度對數據、信息、隱私區分的觀點提出挑戰,認為數據、信息、隱私的區分并不是問題的關鍵。他認為隱私制度、信息這些概念由來已久,為什么人類進入信息時代開始隱私成為一個大的問題,因為信息時代的到來意味著我們都有一張船票,想要登上信息時代的這條客船,你必須要交出你的信息。那么核心的問題所在就是,什么現實問題是已有的隱私權制度無法解決,而必須通過新產生一個所謂的個人信息權制度才能解決的問題。他從個體層面和整體層面兩個層面闡述了傳統的隱私權制度沒有辦法解決的,認為需要認真地在個人信息領域解決的問題。

單勇從刑法學角度切入,他提到犯罪治理中,犯罪概率由算法決定。所以說算法不是預測未來,是設計未來。站在這個角度,彭誠信老師的課題對于個人數據權利思考是非常必要的。大數據技術應該從保守主義的立場出發,如何在技術治理的過程當中來保障個人的數據權利,實現一個總體性的平衡。

郭明龍認為應該重新審視一些分類方法的重要性,他認為信息、隱私、數據三個范疇當中,個人信息的概念是比較核心的一個概念,在個人信息研究過程當中有一些分類方法,應該引起重視。第一個分類方法,是關于一般個人信息和敏感個人信息的區分,但操作中有困難。第二個區分是客觀個人信息和主觀個人信息的區分。第三種區分是關于直接個人信息與間接個人信息的區分。最后他認為三重授權規則存在很大的問題。

何淵認為,數據就是一些符號,由1和0組成。而信息實際上是數據反應出來的內容。再上面就是所謂知識。幾條信息組合成一條知識,再上面才是人工智能的概念。然后他提出,不能籠統地談數據、隱私,而是需要放到一個信息的全生命周期里面,涉及搜集、處理、共享等問題,同時也需要對數據分級分類,區分敏感數據、重大數據、一般數據,金融數據、醫療數據等。

金耀從配套制度的角度提議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他認為數據、信息、隱私的區分非常必要,民法總則已經明確的把個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進行區分。如何限縮隱私權的范圍,是研究的關鍵。在涉及私密信息領域隱私和個人信息有不可避免的交叉。第二點,個人信息和隱私不同,其包含更多的權利和意義。最后,要保證數據的主體參與到數據紅利的分享,法律上要做一些制度上的配套設計。

王黎黎分享了比較法上隱私和個人信息的司法實踐,并且就兩種不同的解決思路做出評價。她提到英國關于最初隱私權確立的問題,先探討為什么要設置隱私權。彭誠信教授提出的對于權利進行的劃分,即是一個前置性的問題。第二個問題區分數據,隱私,信息具有主觀性。如隱私權產生之初的德國吸毒案,BBC直播謀殺案。第三個問題是確定法律主體,更重要的是在人工智能界定為主體之后相應的限制問題。

董惠敏表達了對大數據之下不可避免被貼標簽甚至影響人的行為的擔憂。她認為如果可以給予個人對抗企業的方式,能給個人的權利帶來一定的保障。而且應當讓個人有更多發聲的空間,這樣最終會給個人的福祉或者整個社會的福祉帶來好處。

個人數據權益保護的應用創新
下午會議進入論壇部分,泰和泰(上海)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王振華律師主持第三項議程,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顧雷博士、分布科技聯合創始人李俊、上海通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潘永健博士分別做精彩報告。

顧雷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顧雷認為,目前中國普惠金融個人數據保護的法律法規較為零散。然后顧雷結合自身實地調研情況,指出了助貸、互聯網小貸、征信業務等領域中出現的個人數據收集問題,認為解決的思路一是個人數據搜集要有授權,二是個人數據使用要有邊界,三是數據儲存要有保護,其中推動普惠金融征信體系整合是關鍵。最后,他提出了普惠金融視野下的個人數據保護的體制設計思路,一是加強個人征信的立法,加強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二是要建立個人信息的全國協調機構;三是完善個人基礎的數據庫工作;第四是防范個人信息泄露風險,切實保障個人信用信息安全。

李俊 分布科技聯合創始人
李俊首先指出了大數據時代的瓶頸與痛點,如數據集中、真實性不足、隱私保護差、自主性低、協同復雜等。他進一步指出,可運用區塊鏈的技術原理,緩解數據隱私和數據使用之間的沖突。具體而言,首先應當建立分布式的身份框架,實現個體對自我數據的管理;其次應當完善身份框架的多維信任體系,將法治、技術和社群緊密聯結;再次應當推進分布式的數據協作,實現個人數據的跨地域信任背書。他最后展示了分布式數據協同和數據保護的成功案例,即貴陽身份鏈項目,闡述了區塊鏈體系下聯合征信體系的建構路徑。

潘永建 上海通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博士
潘永健主要從實務的角度探討了個人信息匯集的商用和法律保護之間的沖突,以及該沖突的解決路徑。首先他通過梳理國內相關規定,闡述了個人已識別的信息、個人可識別的信息、可觸達的個人信息和個人相關的信息這四個概念的區別和聯系,并指出國內關于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的定義仍有待明確。之后他結合WIFI探針、商鋪內移動軌跡、電梯廣告拍照三個具體情境,對個人數據保護的正當性進行了反思,指出了個人信息保護中涉及的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商業平臺利益之間的張力。此外,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在實務中也引起了一定關注,死者的信息是否屬于法律應當保護的個人信息值得進一步研究。最后他總結了國內從1999年之后數據侵權的案例中,對于數據權利屬性、數據產生的利益的司法認定意見。
在此后的提問互動環節,與會專家圍繞如何運用技術的力量有效保護個人數據,個人信息的主體和個人信息的控制者之間如何控制信息、分享信息、分配責任,個人數據保護的渠道為何等問題展開激烈的探討。

個人數據權益保護的理論創新
上海瑪娜數據科技發展基金會研究員胡曉萌主持第四項議程。湖南師范大學人工智能道德決策研究所研究員孫保學、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靜、中國醫學科學院信息研究所研究員曹艷林分別就個人數據權益保護的理論創新做精彩報告。

孫保學 湖南師范大學人工智能道德決策研究所研究員
孫保學首先指出了這個問題的切入點,如大數據殺熟,數據濫用等現象并不違反法律,但是這種高能見度、完全的、不受約束的數據能帶來巨大的道德風險。道德風險起初是一個經濟學概念,討論最多的是保險業,以前都是用保險來去對抗風險的,即使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仍然可以用大數定律來賺取一些利潤,但是會發生“風險倒置”的現象。他認為,對違規的企業進行重罰會使互聯網公司更加有恃無恐。所以現在很多互聯網公司要求監管部門主動監管,企業做了該做的合規之后,如果再出現問題是監管不到位,責任在于政府監管部門。他提議采用“公共善經濟學”的理論來化解數據運用當中的道德風險,在“無知之幕”下制定公共政策,保護最弱勢者,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并且要以數據運用的公共善為基準。最后他提出兩個原則,一數據確權以功勞為標準,企業和用戶按照“功勞理論”來確定數據歸屬;二風險分擔以行為的控制能力來界定權屬分配,責任不集中于單一行動者,適用風險共擔模式。

王靜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德國弗賴堡大學法學博士
王靜從當今大數據下對個人信息保護研究的現象切入,借用“本原不明,亂象叢生”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她總結了學界關于個人信息和個人數據的關系的三種觀點,個人信息的范疇大于個人數據、個人數據等同于個人信息、個人信息的范疇小于個人數據。她認為個人信息是可以脫離或者存在于任何載體,但是個人數據存在于特定載體。然后她用“矛”與“盾”的形象比喻了財產權和人格權的屬性特征,前者屬于主動性、積極性權利,后者屬于消極性、防御性權利。最后她認為目前對于實務來說,最緊迫的問題不是權屬的問題,而是個人信息概念的問題。現在各個國家的個人信息立法存在概念模糊、多重復等問題亟需解決。

曹艷林 中國醫學科學院信息研究所研究員
曹艷林分享了醫學人工智能法律倫理方面的一些研究成果。他提到人工智能在醫療里面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應用場景。在以往的應用領域的階段,我們會比較傳統法學應用。醫療場景有算法,算力,數據和場景,數據是核心。醫療領域的應用主要體現在病人自診、醫生提升能力、醫院管理病人、緩解醫療人力緊張、醫療器械開發等,這里數據核算都是人工智能的。國家醫保局已經發文件要把互聯網醫療納入醫保范疇。人工智能就是第四次工業革命的一個重要的技術領域,不僅僅是人工智能,還有大數據,它強調重視人工智能在里面發揮的作用。最后,他認為重點是怎么樣平衡創新和安全,并呼吁更多的專家關注這個問題。
在互動提問環節,實業界與理論界就政務、商業環境中收集個人數據需要尊重個人的知情同意權展開了討論。

本次會議的高端對話環節,是國內首次數據法學與數據倫理學術界的交鋒,開創了歷史。高端對話由《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編輯部主任李孝弟主持,分別有數據法學界的華東政法大學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教授、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院長彭誠信教授、南京大學法學院單勇教授,數據倫理學界的大連理工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部部長李倫教授、上海大學哲學系主任楊慶峰教授、上海交通大學科學史與科學文化研究院閆宏秀副教授,雙方圍繞數據共享、隱私保護、悖論三個關鍵詞展開了深入討論。


首先由上海交通大學科學史與科學文化研究院閆宏秀發言。閆教授提出數據挖掘一般有五大核心問題,其共同指向于一個問題,即隱私保護。數據挖掘并非中立,但是倫理學對技術道德化有所幫助。閆教授指出,追求幸福有三重保障,第一層是技術層面的,而技術把不確定性盡量消除掉,留下確定性,第二層是法律,第三層是倫理。她認為道德倫理是最上面的東西,第一是倫理先行,要善于從源頭上發現技術中的倫理問題,給出應對。第二是倫理切入的內容,植入什么樣的價值。第三是倫理為何可以切入這些問題。最后她認為在數據時代,我們所有的決策恰恰是技術推動的,而這些技術推動是沒有痕跡的,我們稱這種決策為被綁定的幸福。所以在技術時代想要追求穩穩的幸福很難,特別是在被數據綁定的過程當中,其實是最差的一種幸福。從法律角度來講,這種綁定如何解除,人們怎么去交涉它,怎么保持一個平衡需要進一步探討。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單勇對閆教授的問題作出回應,首先是從技術革命的角度談及隱私保護,談到某些技術并不會定位個人。其次,他談到決策讓渡的邊界。實際上,智能判決系統的貢獻在于使司法決策每個環節科學化,法官和人工智能系統水乳交融,是人機協作的方式,而非決策讓渡的問題。單教授提出,犯罪治理機器化、智能化的傾向。涉及刑法和犯罪治理,人大授權僅僅是整體授權,缺乏法律依據,因為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皆沒有規定。單教授也表示支持在有法律監督的情況下進行人工智能化的社會治理、犯罪治理。隨后,閆教授表示贊同單勇教授的觀點,在人機合作過程中,人的主體性雖然在消減,但責任意識不應消減,反而需有更強的責任意識。
大連理工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部部長李倫教授表示,應用倫理學如法律一般有一個應用過程,而數據倫理根本上是研究基于數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追求基于數據的人與人之間的自由關系。此時,這既涉及技術問題,也關系人類命運的問題。李教授指出,人類社會數據化不可阻擋,但也應觀察其后果。例如天網工程,提高了社會管理效率,也提高了安全保障。李教授表示,目前存在幾個問題,包括數據孤島、數據濫用。李教授最后強調,當下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是數據共享、隱私保護以及個人數據權利和機構數據的權力失衡所構成的一個整體的大數據之困。
華東政法大學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高富平認為,法律和倫理追求的目標相同,都是人類的自由,且是有序的自由。高教授隨后對數據共享和隱私作出解釋。數據共享并非兩個人共享,而是整個社會分享,即開放。本次論壇核心就是個人數據的分享。數據分享的目的在于發揮數據本身的社會利益任何時代都需要個人分享自己的數據。高教授指出,三重授權規則能否行得通涉及隱私問題。隱私是為維護自己尊嚴和自由的基本權利。因此,人可以分享信息,但必須是必要的信息。一般身份信息不包含在內,分享間接身份信息時則必須經過個人同意。高教授強調非常愿意站在倫理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因為關于個人數據使用當中的規則問題,現在更流行的是倫理規則。因為這涉及隱私保護的問題,它事關因為場景、使用的方式等各個不同的方面,不是一刀切的事情,而法律恰恰是一刀切的。所以這個數據保護規則的最高境界是倫理規則,而這個倫理一般來說都會發展為行業規則。因為法律是簡單粗暴原則性的問題,它不可能解決這個問題。
上海大學哲學系主任、教授楊慶峰贊同倫理原則的出發點。楊教授強調生產數據,搜集數據,利用數據,消費數據,這些活動從倫理角度考慮的話,都是向善的。但是在這個過程存在明確的悖論,即數據的開放、分享和隱私保護。解決悖論的路徑包括法律路徑、技術路徑、以及倫理路徑,即建立一種倫理的規范和一種文化。但是還存在一種隱藏的悖論,楊教授稱之為口頭和行動的不一致,換言之,隱私保護的口頭呼吁和行動不足。尤其是東西部面對隱私保護會出現不同的情況。因此,楊教授指出需要進一步探討這個問題。
對話的最后一位專家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彭誠信認為,大數據中的算法本身就是智能的體現,因此數據和人工智能密不可分。而其中,算法是人工智能體的靈魂。但是,算法透明的理由何在,需要進一步思考。其次,對待人工智能體不能厚此薄彼,其承擔責任需要考慮其背后的倫理和法律邏輯。并且,算法的核心基礎是數據,數據中包含著許多隱私信息,因此對隱私的要求應要提高。彭教授還強調倫理規則對于人工智能非常重要。最后,既然人類創造人工智能體,在數據和信息的使用和利用過程中,就要考慮人的終極追求,其中必然包含倫理規則。
本環節的最后,與會的其他專家也表達自己的觀點以及向對話專家提問。首先,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何淵補充道,界定隱私十分困難。不同社會對于隱私的理解隨著價值觀和社會傳統的差異而不同。因此,何教授強調,倫理和法律在數據主義面前都幾乎無可奈何。底線的保持在未來終究會被數據潮流所吞噬。上海瑪娜數據科技發展基金會研究員胡曉萌對何教授的觀點分享了控制論創始人維納的一句話,即“在一個非常真實的意義上,我們都是這個在劫難逃的星球上的失事船只中的旅客。但即使是在失事船只上面,人的莊嚴和價值并非必然地消失,我們也一定要盡量地使之發揚光大。我們將要沉沒,但我們可以采取合乎我們身份的態度來展望未來的……”他認為,在此情況下須保持人類的自由和尊嚴。
單勇教授也提出,東西部數據保護不均衡的問題實際上就是數據鴻溝,同時也還有群體性的差異。而數據鴻溝是導致隱私侵犯的主要原因,涉及到智能機器為誰服務的問題。上海大學法學院教師、博士陳吉棟提問道,在學習算法的過程中,發現法學的技術手段很困乏,尤其是正當性基礎問題。但是,公共善能否作為一項基礎或者理由?閆宏秀教授回應,數據倫理有三大模塊,其中包含算法。在收益和享受之間很難達到平衡,在公共市場中不同的算法有不同的風險。李倫教授表示,有道德決策能力的人并非能作出合乎道德的決策。目前,道德黑箱難以避免。其次,大數據的算法如果服從目前經濟運轉的機制,則現有的經濟運行機制必然導致問題。因此,在某些問題上,時代變遷,觀念亦要隨之改變。高富平最后總結道,人類進入新的時代,數據分享和隱私保護的根本問題在于人的自主決定變為“被決定”。每一個個體在大數據時代都會成為弱者,但是必須保護個人參與到做決定的過程中。
彭誠信就今天會議大家討論的問題作出總結,他認為,我們中國社會自然經濟的發展,先是污染環境,然后再反哺環境,我們付出很大的代價,而且這個代價可能都修復不過來的。但是在數字經濟時代,我們無法先污染人格,然后再進行修復,因為人格的污染無法再修復,無法想象人機共存的時代到來,人類重新格式化重新來過。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