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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丟后莫名背二百萬債:再問身份證何時能“掛失即失效”

今年4月4日,一張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的傳票打破了張淑淑一家的寧靜。與傳票同時收到的,還有一份起訴狀和原告律師整理的一疊工商資料。張淑淑從來沒去過深圳,也沒注冊過公司,而在這堆資料中,她卻成了深圳市先高極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先高極”)的股東和法人代表,隨之而來的還有該公司近200萬元的債務。疑惑了很久她才想到,這一切可能與2016年2月丟過的一張身份證有關系。
從沒去過深圳,也沒注冊過公司,工商資料卻顯示,張淑淑先是于2016年4月15日注冊了“先高極”,又于當年7月12日將自己變更為企業法人代表、總經理和執行董事。與此同時,張淑淑還發現名下多了一張2016年3月23日在河北石家莊辦理了郵政儲蓄銀行卡,辦卡申請單的簽名均不是她本人。很顯然,這又是一起因身份證丟失而導致的“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的鬧劇。
身份證何時能實現掛失即失效,這個問題媒體已經追問過多年。在此期間,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系統已經上線運行,相關部門也表示,憑借這一系統居民身份證掛失后將可以實現即時失效。但現實情況顯然不容樂觀。比如,身份證的買賣“產業”依然橫行于網絡。而去年曝光的“北大學子涉嫌弒母案”中就有一個細節:嫌疑人吳謝宇被指隨身攜帶數十張買來的身份證用于躲避追查。這次案件,又再次證明了身份證掛失即失效依然存有漏洞。
當然,此次案件發生在2016年初,彼時相關系統未建成,也算是有一定的“歷史原因”。但是,它卻讓人真實看到身份證掛失后不能失效所帶來的風險會有多大。特別是該案還涉及銀行、工商等多個系統,現有身份證失效系統是否實現了對所有行業的全覆蓋,也是時候有一個系統性的核查了。在身份證異地辦理早已成為現實的情況下,掛失即失效屢屢出現“例外”,到底是技術原因還是其它阻力,相關部門應該給社會一個準確的答案。事實上,有網友就指出,手機號從3G卡換成4G卡,原來的3G卡立馬就不能識別了。這是否說明技術并非關鍵性因素?
另外,這起案件在暴露身份證未能掛失即失效的問題外,還提醒了其它兩大關聯風險。一是,隨著網絡注冊、“不見面辦事”等便民服務的開展,如何堵住可能隨之而來的信息冒用漏洞?該案中,被冒用的身份證注冊企業,就使用的是“數字證書簽名”,雖然不用本人到場簽字可能帶來了方便,但如何避免放大信息被冒用的風險,也應有必要的防范。無論如何,便民創新不該建立在權益風險之上。
二是,對于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相關業務的經辦部門,到底該擔何責?像銀行、工商部門要確保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其實是最基本的責任。但現實中,一旦發生類似身份證被冒用的現象,在維權上,被侵權者往往需要事先證明自己的信息“被冒用”,這種責任界定機制顯然不利于被侵權者維權,也削弱了相關部門履行信息核查責任的動力。就此來說,身份證信息被冒用案件的責任追查機制,確實得改改了。
去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證件信息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開展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證件信息核查,這或為冒用身份證開戶現象加了一道安全鎖。但是,加快推進身份“掛失即失效”,真正讓公民免于身份證被冒用的風險,還需要更完善的保障機制。另外,針對過去的一些存量遺留問題,在后續的責任界定上,也宜有更多偏向于“保護被侵權者”的制度考量。
(原題為《再問身份證何時能“掛失即失效” | 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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