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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圍了,深圳全轄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
深圳轄內符合條件的企業今后在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的時間將從幾小時大幅縮短至幾分鐘,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從一大摞簡化為一張紙。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8月29日發布消息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深圳外匯局印發通知,在前期前海試點的基礎上,在深圳市全轄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由“先審后付”變為“先付后抽查”。
試點企業在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境內支付時,可憑《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條件的深圳轄內銀行辦理。過往,辦理這一業務需要事前逐筆審批,企業要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
外匯局深圳分局表示,該項試點不僅大幅簡化了企業業務辦理手續,顯著提高了辦理效率,同時也加快了企業資金周轉,有效降低了市場主體成本。
所謂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包括外匯資本金、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內資金、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內資金、外幣外債資金和境外上市調回資金。此前,多個自貿區試點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
按照通知要求,試點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的企業應為注冊在試點區域內的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臺除外),并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近一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二是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
此外,試點企業使用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結匯資金,應當真實、合規,并符合現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使用管理規定。
在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變為“先付后抽查”后,經辦銀行應按要求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后抽查。經辦銀行應遵循“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對試點業務進行事中事后監督,對企業存在涉嫌外匯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停辦相關業務并向外匯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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