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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媒:樸槿惠“親信干政”案分開審理后,刑量或將加重
澎湃新聞記者 南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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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時間8月29日下午,韓國最高法院大法院就前總統樸槿惠親信干政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二審法院對涉案人樸槿惠、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镕、樸槿惠閨蜜崔順實所作的判決,將該案發回二審法院重審。
據韓聯社29日報道,對于上述判決,大法院給出的理由是,一審和二審法院未將親信干政案中涉及的受賄部分與其他犯罪嫌疑分開審理,有違法理。《公職選舉法》規定,適用于總統等公職人員的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相關的受賄嫌疑應與其他犯罪嫌疑區分后審判,公職人員的受賄罪涉及限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須另加分離后宣判。
報道稱,二審法院對樸槿惠涉干政案作出有期徒刑25年和罰金200億韓元(約合人民幣1.18億元)的判決,發回重審后,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等將分離審理,屆時刑量或將加重。
對于李在镕,大法院認為,二審法院未將三星電子提供崔順實之女鄭某馬匹購買費和贊助韓國冬季體育英才中心的行為視為行賄不合理。二審法院認定,三星電子贊助鄭某提供馬術訓練構成行賄罪,但馬匹購入費用、贊助崔順實實際控制的韓國冬季體育英才中心等相應指控均被推翻。大法院認為,馬匹購入費用本身屬于賄賂,贊助英才中心也與三星繼承經營權的訴求有關。
報道稱,二審法院將重審李在镕的行賄和貪污金額再定刑量,若涉案金額增加,李在镕恐將遭實刑判決。此前,二審法院對李在镕行賄案作出有期徒刑2年半、緩刑4年的判決。
對于崔順實,大法院認為,崔順實要求企業為Mir財團和K體育財團出資的行為尚不屬于構成強迫罪的要挾行為,二審法院判處強迫罪成立的情況不當,同樣發回重審。
報道指出,崔順實部分嫌疑可能被認為無罪,但這并不會影響其刑量。
責任編輯:李怡清
校對:張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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