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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毛志堯改判為何還不能打消公眾質疑?
曾引發熱議的“干部醉駕撞死環衛工”案,有了新進展。8月27日,隴西縣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再審進行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毛志堯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今年1月25日,甘肅隴西縣紀委監委通報了當地11起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典型案例。其中,該縣工商局干部毛志堯醉酒駕駛致一名正在作業的環衛工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于刑事處罰。其后,有媒體報道,毛志堯仍在縣工商局上班。輿情發酵后,案件進入了再審程序。
此前“免于刑事處罰”的低調處理,于情于理于法都很難說得過去。甘肅省高檢也指出,該案一審判決明顯過輕,要求依法糾正原判錯誤;當地法院啟動案件評查工作,作出再審的決定,回應了公眾關切,有值得肯定的一面。
但從網友的反饋來看,很多人認為,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罰仍有過輕之嫌,緩刑更意味著不用入獄服刑和喪失人身自由。所以,改判似乎并沒有質的改變。類比以往一些名人酒駕獲刑案,這一紙改判,還難以完全平息公眾的質疑。
不可否認,被告人有可以寬宥的情節。比如,毛志堯在醉駕撞死人后,有立即報警、如實供述罪行的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后認罪悔罪,積極籌款賠償,取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的相關規定,屬于定罪量刑的酌定情節,的確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問題是,即便自首等法定情節,也只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至于有關酌定情節,就算悔罪、積極賠償、獲得受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書,也有削減幅度的限制,一般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交通肇事罪一般判3年)。就此案來說,既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惡劣情節,又有制造血案的嚴重后果,并不存在“犯罪情節輕微”之說,改判需要有一個給力的解釋。
而且,根據我國法律,法院判決適用緩刑,有嚴格的限定條件,除了必須是量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為累犯等外,還有一個基本前提,就是對犯罪情節的考量。此案中,被告人身為公務人員,醉酒駕駛屬于明知故犯、踐踏紅線,且造成無辜環衛工死亡。這樣紀、法雙破的犯罪情節,很難讓人與“主觀惡性較小”“不至于危害社會”等要件聯系在一起。由此來看,適用緩刑的必要性尚有疑問。
此外,一個不容忽視的爭議點在于,從以往諸多報道透露的信息來看,最初被告免于刑事處罰,恐與其公務員身份不無關系。如今的改判,也讓人們在80萬賠償取得諒解與獲得減刑之間,產生某種微妙的聯想。然而,對于公眾來說,影響和決定司法結果的,應當只有事實和法律,而不是特殊身份或金錢。
這起交通肇事案改判受到高度關注,說到底,還是因為結果與人們的正義預期有一定差距。因此,有必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進行全面復盤,讓結果經得起公眾審視和時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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