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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原民警陳建湘槍殺兩人案借槍者被判4年,系其同事
因對陳年瑣事不能釋懷,懷恨在心,湖南新化縣原民警陳建湘從同事曾某處騙借手槍后射殺兩人。后湖南高院終審對陳建湘維持死刑判決,2019年5月,陳建湘被執行死刑。8月28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向陳建湘出借槍支的同事曾某因犯非法出借槍支罪,已于2019年5月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
持槍射殺兩人,湖南原民警陳建湘被執行死刑
陳建湘原系湖南省新化縣公安局民警。湖南高院查明,陳建湘對工作和生活態度消極,對陳年瑣事不能釋懷,記恨于心,逐漸產生報復心理。2017年12月17日,陳建湘列出擬謀殺的人員名單,并書寫了遺書。12月22日8時許,陳建湘從同事曾某處騙借手槍,并以找工作為借口叫來朋友鄒鵬為其駕車。隨后陳建湘開始尋找謀殺對象。
當天上午10時許,陳建湘以要求配合調查為由將鄒某騙上車,指揮鄒鵬駕車至新化縣桑梓鎮集星村殷井沖的一偏僻山邊,開槍將鄒某殺害,并持槍脅迫鄒鵬開車回到新化縣城尋找名單上的其他人員。當日15時許,陳建湘在某小區發現段某并誘騙其上車,然后指揮鄒鵬往新化縣曹家鎮方向開車。18時許,鄒鵬開車至新化縣上梅鎮環城路與S225線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時,駕車故意撞擊停靠在路邊的一輛貨車,然后迅速打開車門逃跑。陳建湘見狀掏出手槍連開數槍將段某殺害,隨即逃離現場。2017年12月24日17時許,公安民警在新化縣科頭鄉三板橋村將被告人陳建湘抓獲。
2018年12月,湖南高院對陳建湘故意殺人案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原判。2019年5月,陳建湘被執行死刑。
以借款談心等方式取得同事信任,騙借槍支
在陳建湘案中,其作案的槍支系從其同事、新化縣公安局原民警曾某處騙借得來。
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陳建湘因與被害人鄒某、段某等多年前發生過矛盾而積怨,逐漸產生報復心理。陳建湘為此多次有意接近曾某,以借款、談心等方式取得曾某的信任,繼而編造借口向曾某提出借用槍支。
2017年12月17日,陳建湘與曾某約好次日借槍。次日,曾某因故未借槍給陳建湘。同年12月22日8時許,曾某在新化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值班時,從上一值班民警手中交接到值班用手槍一支。隨后,曾某電話聯系了陳建湘。陳建湘攜帶彈夾、子彈趕到巡特警大隊與曾某見面,曾某將卸了子彈的手槍借給了陳建湘。后陳建湘使用借來的前述手槍將鄒某、段某殺害。
2017年12月22日19時許,曾某在巡特警大隊向相關領導交代了出借槍支給陳建湘的事實。隨后,新化縣公安局警務督察隊民警趕到巡特警大隊將曾某控制,曾某配合沒有拒捕行為。到案后,被告人曾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犯非法出借槍支罪,獲刑4年
庭審中,曾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他的辯護人辯護提出,曾某有自首等情節,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曾某在二年以下量刑。
冷水江市法院認為,曾某身為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借槍支,造成了兩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借槍支罪,且屬情節嚴重。曾某被新化縣公安局警務督察隊控制之前,已向巡特警大隊相關負責人交代了借槍給陳建湘的事實,在被控制過程中無拒捕行為,到案后又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其行為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出借卸下了子彈的槍支,陳建湘使用自身攜帶的子彈殺人,嚴重后果的造成系多因所致,據此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曾某非法出借值班用槍給陳建湘,陳建湘持槍殺害兩人,非法出借槍支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依據前述規定應認定為情節嚴重,曾某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減輕處罰,依法應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最終,冷水江市法院一審以曾某犯非法出借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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