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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殖民統治下的香港,真有那么好?
近期,在外部勢力干預下,香港一些激進勢力,惡意破壞社會秩序,暴力行為不斷升級。甚至有人叫囂,“寧愿做英國狗屎上的蒼蠅”,也不愿做中國人。然而,英國殖民統治下的香港真有那么好嗎?

英國自1841年占領香港后,實行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由英女王任命的港督集行政、立法、軍事大權于一身。從首任港督璞鼎查,到末任港督彭定康,155年間,28任港督從未征求港人意見,從未經過民主選舉產生,港督無須向香港民眾負責。

1843年英國委派第一任港督組成了行政局和立法局這兩個重要的政治機構,在37年間,立法局中沒有一個華人議員。直到1880年,伍廷芳成為第一個被委任的非官守議員,實際上也只是一個政治擺設。直到1984年,香港立法局中只有官守議員和港督任命的非官守議員,沒有一個經選舉產生的議員。
1949年,港督葛量洪提出:作為基本原則,英國屬地的重要政事應由英國人處理。香港大多數市民沒有英國國籍,他們無權過問。

在英國對香港進行殖民統治期間,占香港人口98%的華人長期不能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和參政權。
而回歸祖國后,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受到憲法、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本地法律的充分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還通過實施《性別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最低工資條例》等法例,為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提供進一步保障。特別行政區政府設立平等機會委員會、申訴專員公署、法律援助署、婦女委員會、扶貧委員會等多個機構,協助推廣、保護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在港英時期,香港雖然被譽為王冠上的明珠,但香港同胞并沒有地位。即使港人劃歸英籍,拿的也是二等公民的護照:BDTC(英國屬土公民護照),BNO(英國海外公民護照)。持有這類護照的人,不能享有英國國民的種種權利。
而回歸祖國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依法享有基本權利和自由。

在殖民主義的早期統治中,英國制定了歧視華人的法律。1843年,港英政府實施宵禁,以“盜賊橫行為由”限制華人夜間行走。強令華人夜晚行走時,必須“手持燈籠,以便識別”。這一宵禁直到1897年才被廢除。另外還規定,華人不準與英人共用馬場看臺及其他一些公共設施。
魯迅先生曾發表文章稱,“即如今天的香港《循環日報》上,有這樣兩條瑣事:第一條我們一目了然,知道中國人還在那里被抽藤條。第二條是‘搜身’的糾葛,在香港屢見不鮮。”
(原題為《英國殖民統治下的香港,真有那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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