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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政府直接履職事項不能購買服務
北京市財政局近日印發《北京市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范圍、預算編制、績效管理等多方面內容,規定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行政管理性事項不能購買服務,各部門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財政支出的依據,財政部門和各部門應按照部門預決算公開統一要求及時公布政府購買服務預決算信息等。
應由政府直接履職事項不能購買服務
《辦法》旨在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辦法》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以及購買內容的范圍。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包括具備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企業等。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屬于政府職責范圍、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內的服務事項、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行政管理性事項、融資行為等,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部門具體負責編制本部門指導性目錄。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政府職能和公共服務需求的變化,各部門應在編制部門預算前,按程序及時調整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未經財政部門同意,部門不得自行調整和修改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不得把購買服務作為增加財政支出依據
預算編制方面,《辦法》提到,各部門應根據自身職責范圍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申報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做好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各部門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財政支出的依據。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服務事項,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應當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各部門要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上,優化支出結構和方式,逐步增加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占比,不斷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特別是基本公共服務的力度。
各部門應當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支出,做到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采用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接主體
《辦法》規定,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價、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選擇承接主體,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變更、采購計劃編報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按照規定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與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項目實施期限一般為1年;對于購買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多不超過3年。
(原題為:《<北京市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出臺,政府直接履職事項不能購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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