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藝人郭碧婷狀告服飾公司侵犯肖像權姓名權案”二審開庭

臺灣知名女藝人郭碧婷的雜志照被某品牌服飾使用,作為產品宣傳頁配圖用于官方商城、京東旗艦店、天貓旗艦店等網絡店鋪及平臺上。郭碧婷以侵犯其肖像權、姓名權為由,將服飾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敗訴后,服飾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8月15日上午,上海一中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一中院獲悉,2017年,郭碧婷身著某品牌服飾拍攝了一組雜志大片。2018年,郭碧婷發現這些照片出現在該品牌服飾的官方商城、京東旗艦店、天貓旗艦店等網絡店鋪及平臺上,照片出處標注為某雜志,然而郭碧婷并未授權該品牌使用其照片。同時,網站還使用“明星同款 #搶明星們喜歡的#郭碧婷”“益達女神郭碧婷同款”等文字對服飾進行描述,并對她的身份情況及演藝情況進行了介紹。
郭碧婷認為,服飾公司以商業宣傳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的行為,已經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姓名權,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2018年11月,郭碧婷將服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服飾公司在報紙和侵權的網絡店鋪及平臺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律師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52萬余元。
服飾公司認為,郭碧婷拍攝這組照片就是因為其公司委托廣告公司尋找明星宣傳產品,要求明星身著其品牌服飾進行產品目錄拍攝,并在雜志上進行產品植入。郭碧婷明知該情況,仍穿著其品牌服飾進行拍攝,該行為是對品牌的代言,是同意其公司使用該圖片。
服飾公司還提供了其公司與廣告公司的合約,約定服飾公司有權免費在網絡以及品牌、官網、新媒體等平臺合法轉發、推廣、宣傳拍攝樣片且標明出處,可寫藝人名字同款。服飾公司認為,其公司行為并未違反上述約定。
一審法院認為,服飾公司在其公司經營的店鋪網頁上使用郭碧婷肖像進行產品展示,并對郭碧婷身份及演藝情況進行了描述,意圖利用郭碧婷的知名度引導消費者購買其公司產品,該行為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郭碧婷配合拍攝照片系用于雜志宣傳,并不代表同意服飾公司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使用照片,服飾公司雖主張其公司與廣告公司約定可以使用照片,但未能進一步證明廣告公司有權授權其公司使用郭碧婷肖像,因此,服飾公司的行為侵犯了郭碧婷的肖像權和姓名權,服飾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理應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范圍應該與服飾公司實施的侵權方式及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考慮到服飾公司系通過其網上店鋪使用郭碧婷照片,一審法院認為可由服飾公司在相關網站首頁連續七日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對于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的具體數額,一審法院根據郭碧婷的知名度、服飾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為15萬余元。
8月15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一中院獲悉,該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宣判。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