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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網售自制專利火柴槍被判制售槍支:一審獲刑四年,將上訴
江西男子程城在網上售賣自制專利火柴槍被控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近日,廣東省河源市和平縣人民法院(下稱“和平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程城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其余四名從犯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和平法院認為,五人的犯罪事實有經庭審示證、質證,查證屬實的書證、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檢查筆錄等在案證據(jù),且有證人證言,證據(jù)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8月14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程城辯護律師王貴祥處獲悉,程城對一審判決結果表示不服,將提出上訴。
火柴槍被鑒定為槍支,鑒定合法性成庭審焦點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3月,廣東河源公安破獲一起涉槍案件,據(jù)嫌疑人供述,涉案火柴槍購自程城的淘寶網店。當年5月,程城因涉嫌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被捕,四名員工也被警方帶走。

2019年1月,廣東和平縣檢察院指控,程城非法制造、買賣槍支4支,包括被鑒定為以火藥為能源發(fā)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支3支和1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此外,2018年8月3日,和平縣公安局將在河源市警方扣押的三支槍形物品與現(xiàn)場扣押的零部件組成的槍形物品4支,一同送檢,經河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中五套檢材被認定為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支。
但起訴書載明,這5支經鑒定認定的槍支,不認定為非法制造的槍支數(shù)量,作為公安機關對這些散件能否組裝成槍支的一種驗證,證明這些散件可以組裝成槍支。
3月29日,該案一審首次庭審結束后,五名被告取保候審。程城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稱,他所研制、銷售的火柴玩具槍系合法產品,并在2013年取得了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2013年3月26日頒布的證書顯示,程城研制的玩具槍取得“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落在其外甥名下。
此案一審開庭過程中,對涉案槍形物的鑒定是否合法成為焦點之一。
該案中,河源市公安局和沈陽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分別對程城等人所制的火柴槍做過鑒定。
河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顯示,首次鑒定共測試了8支槍形物,其中僅一支火柴槍的槍口比動能達到163.83焦耳每平方厘米,遠超過公安部槍支認定標準1.8焦耳每平方厘米,因此認定為非制式槍支。
程城手下員工、被告人梁某此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稱,首次送檢的槍形物中,其中4支是其在和平縣公安局內組裝的。梁某稱,在公安局組裝的火柴槍有零件被人替換過,且他在沒有看過鑒定材料的情況下被要求簽字。對此,河源市和平縣公安局徐姓民警曾回應澎湃新聞稱,所有的鑒定槍支均由梁某組裝,鑒定程序依法依規(guī)。
今年5月,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為此案物證進行了二次鑒定。此次鑒定是將程城等人所制的火柴槍及散件與兩把此前案件中經過認定的自制火藥槍進行比對,鑒定結果認定,涉案物證符合槍支的結構、功能特點。
本案另一被告人魏某某的辯護律師周玉忠認稱,根據(jù)鑒定文書,有兩把槍的鑒定方法是將三枚火柴頭剝離后作為擊發(fā)藥,又拆取鞭炮作為發(fā)射藥而不是使用現(xiàn)有彈丸,“任意加大火藥量進行測試,本質上屬于改裝槍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p>
一審判決:罪名成立,但可從輕處罰
8月12日,和平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包括程城在內的五名被告人被判處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判決書對控辯雙方的焦點問題做出了闡釋。
首先,關于該案的鑒定意見是否予以確認,和平法院認為,鑒定意見均經公安機關依法委托后作出,程序合法,結論具有真實性,并經當庭質證,查證屬實,因此可作為定案根據(jù),被告人和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理據(jù)不足,不予采信。
其次,對于偵查機關所查獲的槍支散件是否予以認定,和平法院認為,因查獲的散件雖經鑒定為槍支散件,但被告人一直生產、制造的是火柴槍,故不能排除偵查機關所查獲的該槍支散件屬非成套火柴槍的散件的合理懷疑,且鑒定人出庭作證時也未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因此該槍支散件不予認定。
此外,關于被告人辯解及辯護人提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和平法院認為,五人的犯罪事實有經庭審示證、質證,查證屬實的書證、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檢查筆錄等在案證據(jù),且有證人證言,證據(jù)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
一審判決書還指出,程城非法制造、銷售的槍支,購買人多以收藏、娛樂為目的和作為工藝品進行擺放,未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此外,同案其余四人為從犯,起輔助作用,依法減輕處罰。
8月12日,和平法院依據(jù)《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程城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魏某霖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廖某萍、劉某、梁某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8月14日上午,澎湃新聞從辯護律師王貴祥處獲悉,程城對一審判決結果表示不服,將于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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