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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絕命書門”:學校對傷害到底要負什么責任?
徐州豐縣教師女李秀娟留給世界的“絕命書”引發(fā)的爭議還在繼續(xù)。
起因是李秀娟的女兒在學校被同學甩的拉鏈“無意”傷了左眼,導致失明,賠償問題難以解決,李秀娟踏上了上訪的道路,之后引發(fā)了一系列矛盾,李秀娟自稱遭到警方的毆打,丈夫受到牽連丟了校長職位,自己也背了處分。
后續(xù)的上訪和處置問題,牽涉到比較復雜的事實,有待權威部門做出全面核實,不過,這起校園安全事件,還應回歸到法治軌道上來,而厘清學校在類似事件中的責任大小,有利各方擺正位置。
目前,學校方面反復強調(diào)自己作為“中間人”,在調(diào)解肇事的兩名學生和李家的矛盾,主要是因為李老師一方“要價”太高,才沒有達成協(xié)議。但是,也要看到校方并不只是這起事件的協(xié)調(diào)人,還是當事方,甚至是可能的責任方。
學校對在校學生承擔著教育、監(jiān)管、保護職能,如果學生在校期間受到相應傷害,學校一般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而非僅僅作為中立機構,承擔所謂的“協(xié)調(diào)”責任。
《侵權責任法》對校園傷害事件中的校方責任,實際上分為幾個層面。第一,如果受害學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下)的話,即,“推定”學校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該學校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方可減輕自己責任。第二,如果受害學生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到18歲)的話,則傷者應舉證學校存在過錯,方能要求學校承擔責任。第三,如果學生受到校外人員傷害的,則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學校存在過錯的,承擔補充責任。
可以說,《侵權責任法》將校園傷害事件中的校方責任劃分的相當明確。尤其是,現(xiàn)實中,無論是協(xié)商解決抑或訴訟處理,均會本著“照顧傷者”的原則,或多或少地偏向于受害學生,要求學校承擔較多的責任。中小學生一般為未成年人,凡是其在校內(nèi)受到其他學生侵害的,自然就“推定”學校存在管理過錯,無需傷者對此特意承擔舉證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校園傷害事件中,學校并非是全部責任承擔者。如果受害學生系與其他學生追逐打鬧所受傷,則受害學生與對方承擔相同的責任,校方也承擔一定責任。譬如,司法機關多數(shù)會認定,受害者與參與追逐打鬧的學生各承擔30%或40%的責任,其余責任由學校承擔。
具體到李秀娟這次事件中,其女兒在校內(nèi)受到傷害,純屬無辜,自身不存在過錯,而是兩名追逐嬉鬧學生的過錯所致,學校自然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雖然李秀娟的屢次信訪給當?shù)亟逃块T帶來了巨大壓力。但是,校方及教育部門作為《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安全責任人,顯然也不是純粹的“中立者”,也不宜對受害方一再強調(diào)自己是“墊付”“代付”,只愿充當居中協(xié)調(diào)者的角色?;蛟S,校方能夠在因果關系較輕的前提下主動承擔相應責任,可撫慰受害家庭的傷痛,減輕其對當?shù)赜嘘P部門的不信任乃至“敵意”。
對于教育部門來說,也應該充分評估校園風險,不能把矛盾推給當事雙方,也不能把賠償?shù)膫鶆杖平o校長,對于這部分可能的賠償風險,還是應該留下足夠的預算和保險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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