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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消委喊話法院背后:消費者稱被利誘辦車貸,但返利未兌現

“海馬財務的合同字體小得像蚊子屙屎,應立即停止執行!”7月31日,湖北荊門市消費者委員會通過微信公號發文,公開致函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法院,引發輿論關注。
8月1日晚,龍華區法院回復稱,原告海馬財務有限公司(下稱海馬財務)與湖北荊門地區消費者案件,該院受理9件,其中5件已判決并進入執行。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確認,字體的大小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調查發現,此事的背后,有海馬車主指銷售商以返利為名誘導顧客辦車貸,但返利協議最終未能兌現。
多位涉事海馬車主此前向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反映,他們在原荊門萬里創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荊門萬里創豪汽車公司”)4S店購買海馬牌汽車時,該公司宣稱貸款買車享受“分享福利”返利優惠,遂與海馬財務辦理了購車消費信貸,而返利協議,是和荊門市橙心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下簡稱“荊門橙心幫汽車公司”)簽的。

而提供返利的則是第三方平臺。荊門橙心幫公司負責人羅華軍在電話中對澎湃新聞稱,給車主的返利來自于第三方平臺,合同中有約定,如果第三方平臺出了問題,返利中止。但澎湃新聞發現,不是所有返利協議都提到了該第三方平臺。
多名車主稱,提供返利的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持續返利,部分海馬車主便停止償還車貸,遂被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訴至龍華法院,目前多名車主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
8月2日,海馬財務有限公司向澎湃新聞發來回復稱,海馬財務有限公司僅向荊門39名客戶辦理了汽車貸款。在貸款申請過程中,客戶沒有向其公司說明與第三方存在返利相關情況,也不知道有荊門市橙心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存在。
因合同糾紛停止還車貸,車主被追債、起訴
今年6月,荊門市的張超(化名)準備買機票時發現,自己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不能乘高鐵、購機票。
事情要從前年的一次購車經歷說起。張超告訴澎湃新聞,2017年11月25日,他前往荊門萬里創豪汽車公司海馬4S店,購買了一輛海馬牌汽車,裸車價79800元。
“當時他們說按揭貸款購車有返利活動,比全款劃算。”張超說,他本想全款購車,后來決定按揭貸款,在店內簽訂了《海馬財務有限公司消費信貸借款合同》和《海馬財務有限公司汽車消費信貸抵押合同》,支付車款首付39800元、手續費(金融服務費)4000元等共計45180元,按揭貸款50000元。
按照合同約定,貸款分24個月還清,月供3200余元。

“合同上的字很小,沒細看就簽了。”張超稱,前后簽訂所有協議、合同時,荊門萬里創豪汽車公司的宋姓副總經理一直在場;此外,他當時只簽訂了汽車消費信貸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他和多個購車者一樣,手中均未持有該合同。
4天后,2018年11月30日,張超又與荊門橙心幫汽車公司簽訂了一份“分享福利”協議書。
協議書第一條載明:“為拓展市場,能更好地、更規范地服務消費者,根據荊門萬里創豪海馬公司的規劃,特委托荊門市橙心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屬下橙心俱樂部(甲方)專業服務于海馬客戶。”
協議書約定,根據甲方活動規則,乙方購買海馬汽車一臺,裸車價為79800元,應得分享福利23940元,分12期返還,每月應得1995元,領取時間為2017年12月24日開始,領取福利要本人憑身份證到橙心俱樂部。協議書最后落款蓋章為荊門橙心幫汽車公司。
張超說,2018年4月,在連續三個月領取了現金返款后,涉事公司便停止了返利。因沒有收到第四個月的按月返利,他找到荊門橙心幫汽車公司,結果只要來了半個月的返利。
認為返利中止是對方違約,張超等車主便陸續停止向海馬財務有限公司償還車貸。張超說,2018年6月,他還了5個月車貸后,正式停止還貸,之后便接到來自海馬財務的律師函,同年7月,疑似海口市龍華區法院向他郵寄開庭傳票,但均被他拒收了。
一名占姓涉事車主收到了海馬財務有限公司寄來的律師函,并附帶有其當時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附件。據占姓車主簽訂的借款合同“特別提示”約定,“如合同項下的貸款未按時償還的,本人愿意承擔相關責任,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貸款金額的10%)、損害賠償金、催收費(如出具逾期通知誰催收人民幣500元/次、律師函催收人民幣500元/次、上門催收人民幣2000元/次、控制車輛人民幣8000元/次,委托第三方催收、一經委托,按貸款余額的15%計收等)、訴訟費、差旅費、電訊費等,具體內容及費用標準按合同約定,海馬財務有權直接從本人任何銀行賬戶和互聯網支付賬戶中扣劃上述款項。”
另一位海馬車主熊女士告訴澎湃新聞,她于2018年1月在荊門萬里創豪汽車公司海馬4S店購買小汽車時,店員向其推薦了“橙心幫平臺”,稱購買指定海馬汽車,可分享購車款(20%-30%),分12個月,每月等額返款。
熊女士稱,她與荊門橙心幫汽車公司簽了協議,購買了一輛海馬S5青春版小汽車,可享20%返款,總價89800元,當場付款39800元,余款50000元則通過與海馬財務簽訂了按揭貸款合同,分2年還清。
據熊女士稱,購車后她每月按時還車貸,但只收到1個月的返款,于是停止了對海馬財務的還款。
熊女士稱,2018年7月7日,在荊門市掇刀區,她的車被海馬財務公司聘請的社會人員拖走,經多方協商溝通,她最后向海馬財務公司轉入6000元“扣車費”和500元“停車費”,追回了自己的車。

返利協議甲方公司稱正申請破產
至2019年6月,張超發現自己已被列為失信人被執行。據龍華區法院8月1日針對此事的回復,該法院共受理海馬財務起訴湖北荊門地區消費者案件9件,其中5件已判決并進入執行程序。
龍華區法院指出,該5起案件的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質證的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現裁判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故本院依據原告申請依法強制執行。
文良(化名)也在此次購買海馬汽車事件中被訴至法院,因未執行法院的判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7月31日晚,在柬埔寨務工的文良向澎湃新聞表示,他查詢發現,目前自己已被限制高消費,無法購買回國機票,且其銀行卡內1.1萬元、微信賬戶1500元資金已經被法院強制執行。
張超、文良等車主表示,原本在荊門橙心幫公司停止返利后,他們準備“吃點虧”,把車貸全部還了,但與海馬財務有限公司協商時,對方堅持要收取高額的違約金,他們遂決定維權。
此事所涉數十名海馬車主曾聯名投訴,質疑荊門萬里創豪汽車公司、荊門橙心幫汽車公司、海馬財務有限公司從一開始就聯手串通,以購車返款、幫忙還車貸為優惠,利誘客戶貸款購買海馬汽車。
有收到律師函和開庭傳票的車主,曾就此事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反映。一位涉事車主提供的海口市政府網站“網絡問政”欄目頁面截圖顯示,車主們曾在網上向海口中院院長發送信件,反映龍華區法院“越域受理案件”,“拒還貸事出有因,首先是荊門市(海馬)4S店違反并停止了購車《協議書》中等額返款之規定而引起經濟糾紛”。
龍華法院2019年8月1日的回復稱,根據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約定,發生爭議時,雙方均有權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該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該院對相關案件有管轄權。
張超稱,他們曾多次聯系荊門萬里創豪汽車公司,但對方負責人表示此事與其公司無關,讓找荊門橙心幫汽車公司;荊門橙心幫汽車公司負責人則表示其已經沒有錢再返利。
一則疑似荊門橙心幫俱樂部2018年5月11日向車主發布的致歉信稱:“由于公司經營不善,資本短缺,大家返款的延遲……公司會按第二套方案,按時間順序都會給大家返款,請大家給公司一點時間。”
澎湃新聞注意到,天眼查信息顯示,荊門萬里創豪汽車公司、荊門橙心幫汽車公司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但注冊地址均為“荊門高新區·掇刀區月亮湖北路1號”。
多位車主稱,停止返利后不久,荊門萬里創豪汽車公司的海馬汽車銷售店、荊門橙心幫汽車公司兩家公司已“人去店空”。
澎湃新聞致電荊門萬里創豪公司股東、宋姓副總經理,對方拒接了電話,也未回復短信。
荊門橙心幫公司負責人羅華軍在電話中對澎湃新聞稱,其公司與荊門萬里創豪公司只是合作關系,給車主的返利來自于第三方平臺“中龍在線”,合同中有約定,如果第三方平臺出了問題,返利中止。
羅華軍還稱,其公司相當于是第三方平臺的分銷商,第三方平臺出了問題,其公司也就出問題了。
澎湃新聞并未在前述張超簽訂的返利協議書中找到羅華軍所述對應合同條款。但在另一位車主簽訂的協議中有約定:“此協議第四條、第五條條款,因國家政策改變或第三方平臺不能正常運轉,造成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此條款的違約責任。”
羅華軍稱,其公司現在已經在申請破產,涉事海馬4S店也已關門停止售車;目前,他正在積極與海馬財務有限公司溝通,協商能否免收涉事車主違約金,讓涉事車主繼續還款,來解決此事。
海馬財務:對客戶與第三方之間有無返利的情況并不知曉
張超、文良等多名海馬車主因停止還貸,被海馬財務起訴至法院后,他們均未到庭應訴答辯,也未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
澎湃新聞注意到,涉事海馬車主簽訂的《海馬財務有限公司消費信貸借款合同》中約定,“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如當事人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貸款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海馬財務有限公司在合同中,已提前將法院的管轄權約定為其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龍華法院認為,該規定沒有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對于未應訴的原因,多位車主則表示,一方面,他們認為是海馬汽車銷售商違約在先;另一方面,有部分車主認為自己在荊門購車,卻遠在海口市被起訴,忙于工作未重視此事。結果,當自己被列入被執行失信人,被限制消費時,才發現此事的利害性。
據文良收到的判決書顯示,2018年10月31日,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作出判決:文良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海馬財務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9583.35元 、利息22.59元、違約金5000元,共計44605.94元。
該份判決書中載明,被告文良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海馬財務向法院提交了兩份合同作為事實依據。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前述判決文書中,未提及涉事海馬車主曾與荊門橙心幫汽車公司簽訂“分享福利”《協議書》等內容。
海馬財務的工商信用信息顯示,該公司是由海馬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在海口登記注冊。
8月2日,海馬財務回復澎湃新聞稱,其公司僅向荊門39名客戶辦理了汽車貸款,在貸款申請過程中,客戶沒有其公司說明與第三方存在返利相關情況,其公司當時對客戶與第三方之間有無返利的情況并不知曉,也不知道有荊門市橙心幫汽車公司的存在。荊門市橙心幫汽車公司不是海馬授權的汽車銷售商。其公司從未收到海馬授權汽車銷售商以貸款購車返利誘導購車的相關信息或投訴。
海馬財務在回復中稱,其公司與貸款客戶簽訂了多份信貸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用于該公司司存檔,貸款客戶應持有一份合同,合同當事人在簽合同后即可持有,并不違反《合同法》相關規定。2018年7月,其公司僅對9名逾期客戶按照正常司法流程進行起訴處理。
被起訴的荊門市多名海馬車主,曾向當地消費者委員會投訴。
2019年7月31日,湖北荊門市消費者委員會通過微信公號發文,公開致函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法院,稱“海馬財務的合同字體小得像蚊子屙屎,應立即停止執行!”
8月1日晚,龍華區法院回復稱,原告海馬財務與湖北荊門地區消費者案件中,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確認,字體的大小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海馬財務的上述回復稱,其貸款合同原件清晰可辯,字體與金融、保險等行業慣例相符。
荊門市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薛旭東向澎湃新聞表示,下一步,他們將向海馬財務有限公司發函,要求提供清晰版本的信貸合同,以確定合同的格式條款是否符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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