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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一村干部伙同他人套取補償款上千萬,四罪并罰獲刑20年
貴陽市花溪區村干部黃學政,在當地開發建設過程中,伙同他人套取國家房屋征收補償款超過1500萬元,被法院認定犯貪污罪。此外,他還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被判刑20年。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1976年出生的黃學政,系原貴陽市花溪區清溪社區黨委委員、花溪區桐木嶺村的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2010年至2016年他擔任上述職務期間,當地正在建設高速公路、濕地景觀等項目。為了斂財,黃學政想到一個“法子”——在征地補償之前搶建房屋,利用職務之便對違法建筑確權,然后套取補償款。
2013年清溪社區板橋開發建設啟動時,黃學政就盯上了“項目”。法院審理查明,當年他與吳某(另案處理)共謀,由他出資,在桐木嶺村村民吳詩詩的農房基礎上,搶修了320㎡的違法建筑,然后利用職務便利去頂戶、確權,套取國家房屋征收補償款116萬余元。錢款由黃學政、吳詩詩和時任清溪社區黨委書記的劉寶菊(另案處理)三人私分,其中黃學政非法占有56萬元。
黃學政被認定貪污的事實有9起——他伙同劉某、吳某、陳某、王某等人,套取國家房屋征收補償款共計1538.1398萬元,其個人占有436.6萬元。
除了貪污罪,黃學政被認定的罪名還有三項:濫用職權、受賄、行賄。
法院審理查明:黃學政利用職務之便,在違法建筑戶交納“確權好處費”后,與劉寶菊等人對不應確權的違建戶進行確權,導致國家房屋征收補償款損失1502萬余元,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此外,黃學政利用職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送予的錢款共計127萬元。
在行賄方面,法院查明,黃學政為了在非法建筑確權、征收賠償等方面獲取非法利益,曾給花溪區國土局工作人員夏某、清溪社區主任周某等四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7萬余元。
2019年2月,貴陽市花溪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學政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180萬元,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此后,黃學政提出上訴。
2019年7月18日,貴陽市中級法院駁回黃學政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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