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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觀察|偷拍裸照難算“個人信息”?該考慮降低入刑門檻了
近日,有媒體報道,6月11日,張某和女友在下榻的石家莊某酒店中,發現電視機品牌標志位置小孔內有反光點。隨后,在警方、酒店三方見證下電視機被拆,一個攝像頭赫然出現,機身還插著16G內存卡。警方調取內存卡,內有多條私密視頻。
而就在不久前,廣西賀州女生卷卷(化名)也曾在微博爆料,稱自己在家洗澡時發現被人偷拍,直到今年6月,有陌生人加QQ,卷卷才知道自己洗浴照片已泄露。更令她擔憂的是,通過仔細比對,她發覺這些照片視頻時間跨度可能長達兩三年。
不言而喻,種種偷拍他人隱私的現象已經到了令人吃驚的地步。有知情人士表示,只需288元,便可以得到8個酒店房間監控,12個家庭房間監控;某街拍網站更是有網友聲稱,可以20元一條的價格收購偷拍的女性裙底視頻。更是有賓館經理報料稱:某市近80%的酒店都裝有針孔攝像頭!
而對于偷拍行為,執法機關大多只是給予行政處罰,目前普遍適用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事實證明,據此處罰已沒有足夠的威懾力。如果讓受害者向偷拍者請求民事賠償,那更費時費力,最終也得不到多少賠償。如此一來,適用刑法治理偷拍現象就成為值得思考的選擇。
實際上,我國刑法已有一系列罪名涉及規制偷拍之類的行為,只不過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有的因誤解而被“擱淺”,有的運用起來確有困難,有待修正完善。
首先,從偷拍的技術工具來看。《刑法》第283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見,非法生產、銷售類似于針孔攝像頭這種竊照專用器材,并非法律盲區。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對查獲的竊照專用設備追根溯源,看看是否存在非法生產、銷售的情況,從源頭上堵截偷拍。
從使用偷拍工具上看,《刑法》第284條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偷拍行為既侵犯個人隱私,還帶有“跟蹤”和“偷窺”性質,直接威脅著他人的人身安全。所以,除了以結果論之外,還可以將多次偷拍、長時間偷拍等惡劣情節作為追責的條件。
其次,再看偷拍行為本身,這一點最為關鍵。
《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所謂“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而偷拍的個人“裸照”等,是否屬于以上“公民個人信息”尚有爭議。
另據司法解釋,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或者其他信息5000條以上的,方可定罪處罰,一兩次的偷拍就不可能構成此罪。這條規定也存在不小疏漏。未經他人允許,當然屬于“竊取”,私自持續在某一場合偷拍他人,不僅可能識別他人身份,而且可以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再說,毫無疑問,偷拍個人隱私照的危害比竊取個人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的危害更大,根據“入罪舉輕以明重”的基本規則,對偷拍行為就更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最后,從偷拍目的看。偷拍形成的他人“裸照”等不可描述的內容,客觀上來可以用作“淫穢物品”的用途。偷拍者若將其上傳到網站,進行傳播或者售賣,就可能構成刑法所規定的傳播淫穢物品罪,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這也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科技發達給偷拍和傳播帶來了便利,但科技同樣也有利于打擊和防治偷拍。“凡偷拍,必嚴懲”,降低偷拍入刑的門檻,加強法治對偷拍者的監控,勢必會使偷拍者望而卻步,讓人們免遭偷拍驚擾。
(作者哲剛系法學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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