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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雅典和斯巴達都沒能建立起“理想國”?

2019-07-16 22:1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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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元前8世紀至公元前146年的六個多世紀間,在歐洲南部,地中海東北部,包括巴爾干半島南部、小亞細亞半島西岸和愛琴海許多小島上,出現(xiàn)了眾多城邦,最多時說是有上千個。

這些城邦先后形成,演變出各種憲制結構,有君主制,最終統(tǒng)治權在國王手中;有貴族或少數(shù)人統(tǒng)治的,典型如斯巴達;也有城邦,典型如雅典,雖有種種波折,卻在較長時間實踐的是民主制。

不同于柏拉圖在系統(tǒng)研究城邦后提出的“理想國”模型,這些城邦憲制的選擇,不是基于政治人物自己的想象和愿景,而是基于他們必須當即回應的逼迫城邦的問題。

斯巴達

斯巴達城邦的憲制經(jīng)歷了從君主制到貴族制的變遷。但真正為后代包括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關注和激賞的是公元7世紀前期萊庫古(Lycurgus,又譯為呂庫古)立法后形成的貴族制。

萊庫古(Lycurgus)

但這一偉大的制憲,據(jù)普魯塔克和其他歷史記錄,是萊庫古以政變方式完成的!兄長去世后,萊庫古本來已繼任了王位(兄終弟及?),但他主動把王位讓給了兄長的遺腹子(子承父業(yè)?),自己出國遠游去了。但他的侄兒無法有效治國,斯巴達出現(xiàn)了政治混亂和動蕩。

城邦貴族和普通民眾都很尊敬萊庫古,希望他回國解決政治問題。回到斯巴達后,萊庫古命令30名同伴手持武器于拂曉前悄悄進入市場,震懾了反對派,實際控制了城邦政治。在獲得萊庫古的人身安全保證后,國王表示支持萊庫古變法,從而啟動和完成了斯巴達最重要的憲制變革。

這一變法/憲制的關鍵是在國王、貴族和人民之間重新分配城邦權力。具體的制度安排大致是:(1) 雙王制,推選兩位權力相等的國王,平時共同主持國家祭祀和處理涉及家族法的案件,戰(zhàn)時一人在家主政,一人領兵外出作戰(zhàn);(2) 創(chuàng)建權力中樞元老院,由兩位國王加28位年過60的長老共30人組成,長老任職終身,若有缺額,從年逾60的貴族中補選;以及(3) 建立公民大會,由年滿30歲的斯巴達公民組成,表決通過或否決提案。

在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憲制分類中,斯巴達的憲制屬于少數(shù)人統(tǒng)治的貴族制,只因為萊庫古立法規(guī)定“如果人民意欲采納的議案不公,元老和國王則有權休會”。

這意味著,任何時候,元老院對公民大會的任何決議有最后決定權。但我后面會談及,在古希臘務實的政治家和思想家看來,民主制或君主制或貴族制其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效平衡國王、貴族和平民三者的權力,兼顧全城邦的利益。萊庫古創(chuàng)設的憲制被認為滿足了這一標準,斯巴達之后保持了長期的政治穩(wěn)定,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等后代思想家均視其為古希臘城邦憲制的典范之一。

柏拉圖的《理想國》中設想的理想政體,就以斯巴達為范本。而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談論現(xiàn)實中比較完備的城邦憲制首先提到的就是斯巴達。普魯塔克則認為“斯巴達享有的杰出政體與正義”,僅僅憑著它信使的節(jié)杖和使者的大氅,就能令整個希臘心悅誠服、欣然從命,就能推翻各國非法的寡頭統(tǒng)治與僭主統(tǒng)治,就能仲裁戰(zhàn)爭、平息叛亂。

除了長期穩(wěn)定這個后果主義的標準——在我看來是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標準——外,下面我試圖,用事后諸葛亮的眼光,從理論層面說明一下,斯巴達的憲制究竟好在何處。

首先,貴族制的憲制安排,即雙王制以及30人的長老會,這并非萊庫古的個人偏好,而是萊庫古綜合研判了斯巴達城邦各方面情況后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換言之,在當時條件下,只能如此安排,斯巴達的政治治理才能運轉良好。雙王制的理由不是,“有效平衡戰(zhàn)時的內政外交之需要”或“可以相互制約防止濫權”,這類很容易從抽象政治或憲法理論演繹出來的理由。

最簡單、直接且根本的理由是:當時斯巴達由兩大家族的四個或五個村莊構成,兩個王,兩大家族各推一位,方可能消除相互的猜忌,才能建立起碼的信任,才能避免在這種社會構成條件下采用一王制必定會引發(fā)的兩大家族間你死我活的權力爭奪。這種爭奪將注定斯巴達不可能作為一個統(tǒng)一的城邦存在。即便有外敵入侵,斯巴達也很難同其他城邦有效競爭,或有效抵抗其他力量的入侵。雙王制因此是斯巴達在當時條件下化解這一死結的唯一選項。

斯巴達憲制被分類為貴族制,細心的讀者會發(fā)現(xiàn),它其實是長老制。這個差別很重要。這表明,一個人僅僅是貴族并不能進入元老院,成為政治的核心,只有他年過60方才可能。

問題因此成了,年齡在憲制中有意義嗎?有,從來都有,至今各國都有。想想各國為什么會規(guī)定選民的年齡,各國實際投票選民的年齡結構,以及各國憲法對領導人的年齡要求。就斯巴達的憲制來看,與年長緊密相關的是政治生活經(jīng)驗以及政治生活需要的其他品格,如慎重、穩(wěn)妥、冷靜甚至保守——老人一般更保守,或換一個詞,穩(wěn)重。

這一規(guī)定因此表明,斯巴達的憲制更強調參與最終政治決策的人一定要有政治經(jīng)驗和實踐理性(因為,政治統(tǒng)治經(jīng)驗更多是個人的,只有通過時間來積累,在人類早期政治生活中,格外重要),而并非貴族的身份、地位或家庭財富,也不是數(shù)學、哲學等行當更倚重的純粹理性。60歲的年齡要求因此把斯巴達的外觀上的貴族制,至少部分地,卻很有理由和必要地,轉化成為一種更注重實踐理性的精英制。

還必須關注長老的終身任職。終身任職的最大好處在于,迫使長老必須對自己的決策負責。這是一種“產(chǎn)權”制度,因為,除非死亡,他們無法以屆滿卸任的方式來“卸責”。哪怕有少數(shù)元老因年事已高不想也不大可能負責任(另一種“卸任”),將繼續(xù)任職的長老也不會讓這些年事已高的長老不負責任。

這意味著,即便都是貴族,通過終身任職,相互間就形成了制約。還應注意的是,斯巴達的長老人數(shù)不太多,僅28人,這一方面意味著每個人都責任足夠重大,因此這是一種尊貴的特殊社會地位和身份,但28位長老的數(shù)量又使得沒有誰能輕易操控多數(shù)(他至少必須搞定16位長老)。這個數(shù)量也不算太多,長老們因此還可能相互監(jiān)督。說最后這一點是因為,我們很快會看到,在雅典類似的執(zhí)政機構議事會中,由于人數(shù)太多(500人),任職期太短,弊端橫生。

由于終身制,60歲才能進入元老院,還有了另一些好處。由于貴族不可能年紀輕輕就進入元老院,這就使得即便終身任職,元老院的政治構成也會因為成員次第老去而逐步變化,這可以有效避免政治決策機構被同一批人長期壟斷,導致僵化,也避免了選舉制可能導致的人員大量更替出現(xiàn)政策斷裂。

換言之,這個60歲和終身任職的規(guī)定在保證和促進政治高層的流動性之際,又保持了相當程度的政治穩(wěn)定性和政策連續(xù)性。做個大大簡化的算術推演。假定當時元老的平均預期壽命為75歲。這就意味著,60歲進入元老院,可能平均每年有兩位元老去世。因此最多只需八年,過半數(shù)的元老就更替了,原先即使是觀點鐵板一塊的元老院就可能有根本性變化了。這段時間在2500年前的希臘其實不太長——古代社會變化不像現(xiàn)代社會這么快速。

雅典

雅典憲制同樣經(jīng)歷了漫長演變,同樣很難簡單概括。但我必須簡單概括,并力求解說那些明顯有現(xiàn)實針對性的憲制安排。

雅典城邦是從部落聯(lián)合體逐漸演化出來的,早期是4個部落,后來改組為10個部落。與斯巴達相似,部落社會的結構影響了雅典民主制的制度安排!雅典的城邦大事由議事會決定,這是最高權力機關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早期的議事會由400人組成,4個部落每個部落選出100人。后來的議事會成員增加到500人,10個部落每個部落從年滿30歲的男性公民中抽簽產(chǎn)生50人,每人任期一年,一生擔任議員不得超過兩次。來自各部落的議事會成員混編成10個組輪流執(zhí)政,每組50人執(zhí)政一個月(雅典歷法每年10個月,每月36天),負責召集公民大會等諸如此類的事務,50人中有36人每人可以輪上執(zhí)政一天。一切年滿20歲的男性公民,不論窮富,都有權參加公民大會,有發(fā)言權和表決權;公民大會的法定人數(shù)是6000公民,這個數(shù)字大約是雅典公民(成年男性)的10%—15%,是雅典鼎盛期全部人口(約30萬人)的2%。陪審法庭由10個部落從其30歲以上的男性公民中抽簽選出并組成,每部落600人,共6000人(一說是各選500人,總數(shù)5000人)。

早期雅典有1名執(zhí)政官,后來增加到3名,再后來增為9名;執(zhí)政官由公民會議抽簽產(chǎn)生,輪流執(zhí)政,處理日常事務,每年一換。大約公元前6世紀末雅典首席執(zhí)政官克利斯提尼改革,創(chuàng)設了十將軍委員會,每個部落推舉1人,公民大會舉手通過,享有參加五百人會議的特權,可以連選連任,這實際取代了每年一換的執(zhí)政官,成為雅典的最高行政官員。平時十將軍權力平等,輪流執(zhí)掌軍事指揮權和城邦軍政大權,也掌管城邦外交事務及部分財政事務。

由于民主制在現(xiàn)代政治意識形態(tài)中的地位,雅典的民主制受到了很多贊揚。但只要稍微留心一下,就會首先發(fā)現(xiàn),這一人類最早的民主憲制,與今天歐美的民主制,除了分享民主這個“名”之外,無論在理論淵源還是在價值追求上都很少相關甚或交叉。

雅典民主制并不基于人人平等或普遍人權理念,而是以奴隸制為基礎;也因家中有奴隸干活,許多成年男子才有閑暇參與城邦民主政治。其次,真正促成和塑造這個民主憲制的,無論是早期的400人還是之后的500人的議事會,無論是十將軍委員會,還是陪審團,都是他們背后那隱約可察的氏族部落。

換言之,雅典民主制不因為民主是理想,想讓所有公民都能自由表達自己的政治意愿,以便有效和正確決策和治理,而是為了緩和山地農(nóng)民、海岸富人和城邦貴族之間的矛盾,此外,與斯巴達一樣,還為避免權力過于集中引發(fā)各部落的猜忌和紛爭。這一點在雅典從氏族社會轉變?yōu)槌前钪H,與中國北魏的“子貴母死”制度,就制度功能而言,完全一致。在當時的雅典,至少在梭倫、克里斯提尼和伯利克里這些政治家和制憲者看來,民主制只是當時雅典最務實可行的憲制,卻未必是他們最想采納的憲制。

這當然是猜測,但是有根據(jù)、有理由的猜測。從所有這些重要機構的人員組成數(shù)字中,我感到的不是這些政治家/立法者對雅典公民的信任,而是雅典公民相互間的深刻不信任。因此,要求雅典憲制必須能夠從外觀上有效平衡各部落對城邦政治決策的影響,要讓各部落都能看到這種平衡(看得見的正義),政治上放心和安心。換言之,雅典民主憲制的主旨是保證雅典城邦不至于因各部落間和公民間相互不信任和猜忌而崩潰。這與前面分析的斯巴達憲制安排在原則上完全一致。

細心人甚至可以察覺雅典的憲制真的是一種迫不得已。由于公民間缺乏相互的政治信任,城邦只能以絕對平均主義乃至隨機抽簽以及每人執(zhí)政一天的方式來解決參政問題。這種憲制安排顯然不合理,不理性,也不可能有好結果。就一天,你能干什么事?而另一方面,既然就一天,又什么事不能干?!

我不相信雅典人看不出這種制度安排的后果一定糟糕。因此問題就成了,他們?yōu)槭裁础懊髦接谢ⅲ蚧⑸叫小保楷F(xiàn)代意識形態(tài)的解說是最簡單的,他們堅信民主,信仰民主。

但我的做法是把這個民主制語境化,讀者就會看出其中的機巧。雅典是古希臘的最大城邦,居民30萬人,公民4萬人,在當時的經(jīng)濟社會條件下,要治理這么大的一個城邦,麻煩太大了。居民一多,一定眾口難調,相互間缺乏足夠的利益認同;居民一多,居民就會發(fā)現(xiàn)周圍陌生人太多了,所謂陌生人就是相互間沒有足夠理解和信任的人,自然就不容易產(chǎn)生共同體感。

這種情況就可以解說,為什么,雅典當權者或立法者一次次改革,努力讓更多公民參與政治決策,就想以此來增強公民對政治的信任,培養(yǎng)起共同體感。城邦不光要求公民一定要參加公民大會,而且想讓更多公民成為議事會成員。

這種追求可謂費盡苦心,后果卻是煞費苦心,無法改善城邦治理。因為,一旦參政人數(shù)太多,每個參政者手中的權力就稀釋了,這種沒有權力含量的權力會令他們更不負責任,就會出現(xiàn)各種各樣并日益普遍的“搭便車”。轉而就不會有多少公民愿意參加公民大會。

支持我的這一猜測的證據(jù)可謂比比皆是:(1) 公民大會的法定人數(shù)是6000人——僅僅占全城邦公民15%左右;(2) 城邦居然以金錢財富補貼——其實是一種“收買”——公民參加公民大會或參加陪審,這其中的意味是,公民認為參與這類事務太沒價值,還不如自己干點其他的私活,哪怕閑著無事也比開會強;(3) 以抽簽方式選出參與執(zhí)政的公民——抽簽表明這是義務,是被迫,而不是權利,不是享受,這幾乎表明公民對城邦政治已經(jīng)絕望,大家都不想玩這個游戲了,執(zhí)政者仍試圖挽狂瀾于既倒,強迫他們參與;以及(4) 城邦補貼公民參加體育盛會或觀看文藝表演——試圖用更多公民社交活動來培養(yǎng)公民對城邦的認同以及相互認同。

這些民主的制度措施確實令更多公民參與了雅典城邦政治,但問題是,這還是政治治理嗎?“無恒產(chǎn)者無恒心”,這么多人決策,每個人一生治“邦”一天,誰會把這當回事呢?哪怕天大的事,只要熬過這一天,就可以交差了!蘇格拉底的審判中,500人陪審團中,居然至少有80人先認為了蘇格拉底根本無罪,卻僅因蘇格拉底不認罪,就投票判決他死刑;這就是大家都不負責,對任何結果都無所謂的最有力例證。

蘇格拉底審判中,500人陪審團第一次投票以280票對220票認定蘇格拉底有罪;但在第二輪有關量刑的投票中,由于蘇格拉底拒不認罪的挑釁,陪審團居然以360票對140判處蘇格拉底死刑!這意味著至少有80位認為蘇格拉底無罪的陪審員轉而判他死刑。請看,在這樣的體制下,就會理解,為什么在公民大會和議事會之外,后來必須設立可以連選連任的十將軍,由他們負責并執(zhí)掌必須及時處理的有關城邦“軍事、外交和國庫大權”,并保持政治治理的連續(xù)性。

雅典為維系古希臘這個最大的城邦,試圖通過政治參與來培養(yǎng)公民的共同體感,但以犧牲政治治理不負責任為代價。柏拉圖的《法篇》以及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中關于城邦最佳人口數(shù)量和土地面積大小的討論,柏拉圖認為城邦人口最佳是在5040戶。若每家都有一個奴隸,一家六口人,柏拉圖的理想城邦人口大約是3萬人。與柏拉圖大致相同的亞里士多德,認為城邦公民最多不過萬人,也即不超過萬戶,城邦的土地面積則應在一個人目力可及的范圍以內。

后代許多思想家關于民主制適用條件的分析也表明,至少在其鼎盛期,直接民主制根本無法令雅典獲益。除了后世孟德斯鳩和盧梭都指出民主制適合小國外,盧梭還曾很經(jīng)驗地具體談論了他認為的這個小國的情形:幅員大小不超出人們才能所及之范圍,人們能經(jīng)常走動,相互熟悉;而符合這個條件的一定是一個比雅典更小的城邦,更可能是一個斯巴達那樣的城邦。

還有一點,若按統(tǒng)治者數(shù)量來劃分,斯巴達是貴族制,雅典是民主制,但上面的敘述表明,這兩個城邦的憲制架構其實有許多相似之處。雅典的十將軍,由公民大會選舉產(chǎn)生,卻可以連選連任,這其實是貴族制因素。在斯巴達,同樣有民主制因素的公民大會,即便它不最后決策,不承擔政治責任。萊庫古在斯巴達,梭倫、克里斯提尼和伯里克利等在雅典,都是作為政治強人推進變法或憲制變革的,屬于韋伯筆下的魅力型政治家。

總結

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判斷因此一定是對的:古希臘城邦最重要的憲制問題,其實不是今天許多中國法學人更津津樂道的一人、少數(shù)人還是多數(shù)人治理的問題,而是如何在從氏族部落中演化出來的城邦中形成超越部落的共同體感,令每個公民都能以城邦為家。這要求城邦的統(tǒng)治者,如同亞里士多德所言,無論人數(shù)多少,都要以全城邦的利益為重,兼顧城邦全體的利益,而且要讓城邦公民都能看到、理解和相信統(tǒng)治者是為了全城邦的利益。這要求城邦的統(tǒng)治者和立法者,在城邦憲制設計上,如柏拉圖所言,必須有政治智慧和治理技藝。兩人哲學觀不同,兩人的應對措施有差別,說法更是非常不同,但關注的問題其實非常接近。

由此我們也就可以理解這兩個城邦統(tǒng)治者采取的一些經(jīng)濟、貨幣、財政和文化措施具有的憲制意義,即努力促進城邦的政治整合。雅典,人口眾多,貿易經(jīng)商,這必然帶來城邦內部的貧富分化,階級矛盾尖銳,要緩和矛盾,自然要求平衡政治利益,要讓更多公民參與政治。這就解說了為什么雅典憲制集中關注促進、便利甚至強求公民政治參與。

在斯巴達的立法中,萊庫古也注意維護城邦共同體,但他不太多強調政治參與,而是通過眾多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措施來防止社會分化,避免貧富差別加大。為消除人民內部的貧富差距,他重新分配了土地;為防止特別是對外貿易很容易帶來的迅速的貧富分化,萊庫古甚至取消了金銀貨幣(“國際”貿易貨幣),只允許本國流通鐵幣,這是非常有想象力的盡管是封閉和保守的貨幣政策和經(jīng)濟措施;他甚至采取了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集體化和公共化措施來強化人們的社區(qū)團結和認同,包括婚姻、家庭、食堂、教育、音樂和體育等。斯巴達堅持貴族制,一個重要前提是社會分化不能大,城邦凝聚力才足夠強,公民才可能對城邦保持足夠的認同和信任。

還必須強調,如果從政治國家(state)的構成來看,古希臘城邦制其實是得天獨厚。希臘地區(qū)的多山的半島和群島,使古希臘人幾乎從一開始就只能聚居在面積不大的沿海平原地區(qū)。由于土地稀少貧瘠,本地糧食無法自給,超過一半甚至3/4糧食得從諸如埃及或黑海地區(qū)進口,同時出口本地產(chǎn)品。

在這一地區(qū)出現(xiàn)了數(shù)量眾多規(guī)模都不很大的“城市”(polis)經(jīng)濟文化共同體,在此基礎上構成政治共同體——城邦,何止是順理成章,簡直是渾然天成。也只有在這樣的自然地理環(huán)境中,才能理解亞里士多德當年為什么斷言,人生來是城邦的動物,生來就是政治的動物。“人類自然是趨向于城邦生活的動物(人類在本性上,也正是一個政治動物)”。

 

《大國憲制》

作    者:蘇力  著

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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