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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僵尸企業退出: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出資額之外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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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業”。不得通過違規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系“僵尸企業”生存,有效解決國有“僵尸企業”不愿退出的問題。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
(原題為《發改委: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
責任編輯: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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