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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如何理解妨害公務罪中的暴力與威脅?
7月9日,福州某大學一留學生拒不配合民警執法,還對民警進行推搡和追趕。事后,警方對該外籍男子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其所在學院則將其帶回加強教育。推搡視頻經網絡傳播,引發諸多質疑,有人認為相關處置有優待外國人之嫌。
對于外籍人士的超國民待遇,民間詬病已久。去年底,ofo小黃車退押金風潮中,一名用戶冒充外國人,用英文給ofo公司寫投訴信,要求退押金,結果一天之內解決問題,還收到一封道歉信。此事最終粉碎了用戶對ofo僅存的信心。而在某網絡購物平臺,一項由外國人代為報案的服務十分火爆,可以說長盛不衰。
就在福州留學生推搡警察的第二天,7月10日,天津一男子騎自行車逆行,被交警攔截。該男子對民警進行推搡并撕扯民警警服,警服被撕壞,民警輕微傷。該人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
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命中妨害公務罪的案例有八萬多個,屬于最高頻多發的犯罪之一。然而,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理解妨害公務罪中的暴力與威脅,對公務人員的推搡行為是否一律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對此問題,刑法并無明確的規定,有關妨害公務罪,刑法只有概括性的抽象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那么,“暴力、威脅”的程度和對象應當如何把握?至今仍無統一的司法解釋,各地的處理意見也不盡相同。
一如任何問題至少都有正說、反說、折衷說三種立場,上述問題也有三種不同的意見。對于“暴力、威脅”的程度,學界一直存在行為說、危險說和實害說三種觀點。
“行為說”認為只要實施了暴力威脅行為,就可構成妨害公務罪,不需要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執行的程度。與此對立的是“實害說”,該說認為暴力、威脅需達到使公務人員無法執行公務或放棄執行公務。介于兩者之間是“危險說”,這種立場認為要根據暴力、威脅的具體手段、程度、對象、性質以及職務執行的樣態等等進行具體判斷,看是否足以妨害公務人員的職務執行,比如向警察投擲糞便阻礙執法。
三種立場對于證據的要求顯然不同,按照“行為說”,只要有暴力威脅行為就一律推定為擾亂公共秩序,故可以妨害公務罪論處;按“危險說”,除了有暴力威脅行為,還需證明此行為可能危及正當公務執行,方才構成犯罪;但按照“實害說”,除非可以證明實際阻止了正當的公務行使,否則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行為說”打擊面太大,而且導致治安處罰和犯罪的界限無法區分,比如拍打警車,咒詛、辱罵警察、拉扯警服等等,有些地方都認為屬于犯罪,這種處理忽視了刑法只是補充性的最后懲罰手段,也很容易導致選擇性執法。“實害說”的范圍又過于逼仄,無法體現對公務行為有效保障。
因此,“危險說”可能更合乎中道。上海市公、檢、法、司2013年7月5日出臺的《關于本市辦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意見》曾規定了七種妨害公務罪的暴力威脅方法,其中之一是以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造成民警輕微傷或造成群眾圍觀,交通阻塞等惡劣影響的。這可以看成是“危險說”的一種體現。
至于暴力威脅的對象,也存在三種觀點:“限制說”認為對象僅限于公務人員;“擴張說”則認為可以包括任何人,甚至可以包括行為人本人。比如行為人以自殺、自殘相威脅阻止公務,或者躺在警車前不讓車輛經過。但“折衷說”認為可以包括公務人員和有關的第三人,但不包括行為人本人。
個別地方采取了“擴張說”的立場,比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處理妨礙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職責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以自殺、自殘……相威脅,造成群眾圍觀或交通阻塞的”,應認定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政法干警依法執行職務”。
“擴張說”咄咄逼人,太過強調國家本位,不僅忽略了刑法對暴力威脅的限制,也無視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與很多犯罪不同,刑法有關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并未使用“其他方法”作為兜底,這就意味著立法機關對暴力威脅的限制,防止權力的過度擴張。法律從未將自殺、自殘、自傷作為一種違法行為,自然也不宜將其理解為妨害公務罪的手段行為。如果自損行為可以成為犯罪的手段行為,那么以自殺相威脅搶劫、敲詐、強奸似乎都可以犯罪論處,那么刑法的打擊范圍幾乎就是天馬行空無所不包。
妨害公務罪的本質是通過對公務人員的利益損害來阻止公務,不應擴張至以損害自身權益來阻止公務。許多的自殺、自殘、自傷只是一種言語的過激表示,不一定有實際行動。即便有實際行動,民不畏死又奈何以刑懼之。更何況,公務行為的本意是為了保障民眾的人身財產安全,而將他人逼至絕路,甚至還用刑法武器予以打擊,這也與公務行為的正當目的相去甚遠。
“折衷說”依然是比較恰當的做法,無論是對公務人員,還是公務輔助人員,或者相關第三人實施暴力威脅,都可能妨害公務的行為的合理開展。但“擴張說”是錯誤的。
當然,對于妨害公務罪,另外一個更為重要的限制就是妨害的必須是依法進行的職務行為,對于非法的職務行為進行阻止不能構成本罪。非法的職務行為既包括實體非法,也包括程序違法。在推進法治建設的今天,程序合法的理念也許更為重要。在江蘇常州三圣寺僧人妨害公務案中,辯論的焦點正是警察的傳喚行為是否符合程序。如果有證據證明警察沒有按照正當程序傳喚,那么就不宜追究僧人妨害公務罪的罪責。
法治社會當然要尊重執法機關的權威,但更要對執法機關的權力進行合理的限制。當執法機關尊重規則,民眾自然也會對執法機關保持足夠的敬意。如果執法機關無視規則擅權專斷,那么民眾也很難遵規守法,敬重權力。不當執法與執法受阻就會形成一個死循環。打破死循環的主動權在強勢的執法機關,而非弱勢的普通百姓。
數日前,我入住酒店,正好遇到警察查房。出于職業習慣,我讓警察出示工作證,他十分詫異,說未帶證件,但警服警號就等同于證件。我說,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出示執法證件是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必要條件。警察愣了一下,還是下樓去取證件了,半小時后,再次查房。警察出示證件后,我自然非常配合地讓其查驗身份證件,而這位警察的“克制”也讓我對“法治”二字多了一分信心。
最后,回到前文所提及兩個推搡警察案,外籍人士只是一個案外因素,它與定罪量刑毫無關聯。如果福州警方對留學生的處理是恰當的,那么對本國人也應同樣處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既反對超國民待遇,也反對國別歧視。在法治的榮光之下,無論外籍本籍、或男或女,無論貧窮富裕,或尊或卑,都應享有的法律的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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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羅翔,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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