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企業主遭羈押993天后檢方撤訴,申請賠償期間警方還在補偵

企業主陳修專遭羈押993天后檢察院撤訴,后獲36萬國家賠償。而他拿到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檢方撤訴后,又要求當地公安局“補充偵查”,之后他再度被列為了“犯罪嫌疑人”。
陳修專代理律師認為,該案已經審結,如有新證據,可重新立案偵查。但檢方再度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該行為違反補充偵查的2次期限。7月15日,臨沭縣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www.kxwhcb.com)答復稱,對該案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訪,如有新的進展將會通報。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3年6月份,山東省臨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經理陳運翔從江西省高安市暉達肉聯有限公司處買進一批豬肉。7個多月后,該公司以豬肉水分超標為由,拿著檢測報告到臨沭縣公安局報案。
很快,暉達肉聯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修專被臨沭縣公安局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跨省抓捕。
被捕后,陳修專被臨沭檢方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起訴。案件的審理一波三折——臨沭法院一審判罪,臨沂中院發回重審;臨沭法院重審再判罪,中院再次發回重審。
2017年3月,陳修專獲取保候審。2017年11月,臨沭縣檢察院以“證據不足與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為由撤訴。陳修專提出抗議后,檢察院將撤訴理由更正為“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
一年后,陳修專拿到了臨沭縣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被羈押993天,應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282746.82元,另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
“把我關了3年多,員工散了工廠倒了,這點賠償我能做什么?”因不服賠償決定,陳修專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了重新作出賠償決定的申請,并請求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019年6月24日,臨沂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維持臨沭縣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
決定書顯示,2017年12月28日,臨沭縣公安局接臨沭縣檢察院“補充偵查決定書”后成立專案組進行補充偵查。2019年3月12日,臨沭縣人民法院以“臨沭縣公安局已再次成立專案組繼續對陳修專涉嫌偽劣銷售產品罪進行補充偵查”為由,申請對本案中止審查,并提交了臨沭縣公安局繼續偵查案件的說明。
臨沂中院賠償委員會認為,臨沭縣法院提出中止賠償審理申請,不符合中止審理情形之規定,亦與其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的行為邏輯相悖,對此不予準許。
臨沂中院認定,陳修專被羈押993天,應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282746.82元,另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其余賠償請求均予以駁回。
陳修專代理律師朱剛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對臨沭縣檢察院要求公安“補充偵查”的行為提出質疑。他認為,這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經兩次被退回補充偵查,之后又歷經5次審理,其中兩次發回重審,最后檢察院撤訴,這是很明顯的已經審查終結的案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審查終結的案子,是不可以補充偵查的,特別是該案此前曾兩次退補。如果偵查機關發現新的證據,可以重新立案,而不是補充偵查?!?朱剛認為偵查機關的“補充偵查”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公權力機關應該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臨沭縣檢察院撤訴之后又讓公安局“補充偵查”,有什么法律依據?是否超過2次偵查期限?該案已造成36萬國家賠償,之后是否涉及到追責?7月15日,臨沭縣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對該案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訪,如有新的進展將會通報。
陳修專表示,將會繼續向上級機關反映,要求追究相關辦案人員責任。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