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通遼市奈曼旗司法局配合通遼監獄,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2019)內獄刑收字第4號決定書作出的對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朱某某收監執行決定,將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朱某某押解回監獄。通遼市檢察院和奈曼旗檢察院同步監督押解工作。
朱某某,男,漢族,因貪污罪于2016年11月經奈曼旗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2017年2月17日朱某某因犯急性白血病、肺部感染、蛛網膜下腔出血病情,經內蒙古監獄管理局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后,因病情危重,朱某某一直在通遼市醫院住院治療至2017年8月14日出院。2017年8月15日,朱某某到司法所報到,司法所建立了社區矯正檔案。矯正期間,朱某某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每季度向司法所提交身體檢查報告,近三次化驗結果中均有血常規項目數值超出參考范圍。2019年4月的檢查報告中大部分指標正常,但血紅蛋白和紅細胞壓積數值超出正常范圍,報告中附有醫囑:仍需定期檢查。
6月17日,“內蒙古檢察”微信公眾號刊發題為《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他竟然做起了駕校教練》的報道稱“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竟然還在駕校擔任起了教練的工作”,后被《今日頭條》、微博等轉載。奈曼旗新聞宣傳中心對該情況進行了調查核實,實際情況為:2019年5月7日,朱某某通過電話向司法所請假去通遼看病,隨后又通過正行通APP履行了請假手續。5月9日,奈曼旗檢察院工作人員到司法所檢查工作,通過手機定位發現朱某某實時位置為通遼市某駕校。旗檢察院問詢其本人并了解矯正情況后,于2019年5月14日,發出奈檢執檢建[2019]46號檢察建議書,建議對朱某某提出收監執行申請。5月23日,奈曼旗司法局向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申請建議對朱某某收監執行刑罰。在此期間,旗司法局工作人員到某駕校實地調查核實相關情況,了解到朱某某不具備教練資格,未從事駕校教練工作,駕校與朱某某也并未簽訂勞務合同,僅是校長楊某與朱某某熟識,請朱某某幫助其聯系招收駕校學員,為此,一些學員呼朱某某為“教練”,不存在上述報道中“在駕校當教練”的情況。2019年6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采納了奈曼旗司法局收監建議,并下達對朱某某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決定書。
(原標題:《關于“暫予監外執行人員‘做教練’”的情況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