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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男子帶59條蟒36條蜥蜴入境被查,獲刑12年
天津一男子李某乘坐航班由臺灣抵達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在沒有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的情況下,海關工作人員對李某攜帶的行李箱進行檢查,發現行李箱中有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蟒59條、巨蜥6條,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平原巨蜥30條。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李某犯走私珍貴動物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以經營寵物為業。2018年3月的一天,李某乘坐航班由臺灣抵達濱海國際機場。在沒有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的情況下,海關工作人員對李某攜帶的行李箱進行檢查,發現行李箱中有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蟒59條、巨蜥6條,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平原巨蜥30條。后李某被抓獲歸案。
檢方認為,李某違反海關管理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采取隱匿方式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走私珍貴動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庭審中,李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辯稱涉案保護動物是為他人攜帶入境,他并非涉案保護動物的實際所有者。他的辯護人提出,李某親自打開行李箱接受海關查驗,應認定為自首;海關核定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時未通知李某到場,程序存在瑕疵;涉案動物并未死亡,未造成嚴重后果;李某系初犯、偶犯,請求法庭對李某從輕處罰。
李某攜帶的動物經鑒定為蛇目蟒科蟒、蜥蜴目巨蜥科平原巨蜥、蜥蜴目巨蜥科巨蜥。其中,蟒被列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平原巨蜥和巨蜥被列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蟒和巨蜥被列為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平原巨蜥非我國原產動物,根據規定,核準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法院認為,李某明知國家禁止進口的珍貴動物仍攜帶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李某走私進境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蟒59條、巨蜥6條,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平原巨蜥30條,應依法予以懲處。李某所然說其他是受人雇傭攜帶入境動物而并非被查獲動物的實際所有人,但是這不能改變李某明知國家禁止進口珍貴動物而運送入境的事實,因此其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一切自然物種及群落的繁衍生息都與所在地域的環境條件相適應,且與該自然環境相互作用,成為和諧共生的整體,走私珍貴動物改變了動物的生存環境,破壞了與自然環境相關的動植物群落的構成,對走私珍貴動物的打擊不僅在于保護珍貴動物,更在于保護與珍貴動物有關的自然環境
法院一審以李某犯走私珍貴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本文原題為《男子機場帶59條蟒36條蜥蜴被抓 一審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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