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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監獄假釋適用率偏低,有一些罪犯勞動報酬配比不合理
過去一年,檢察機關在監獄巡回檢察中發現了一些監獄執法問題,涉及刑罰變更執行標準把握不一致、減刑、假釋適用不平衡等。
6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2018年5月以來檢察機關開展監獄巡回檢察試點工作情況。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對監獄的監督主要是采取設置檢察室實行日常派駐檢察的方式進行。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表示,自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開展了為期一年的監獄巡回檢察試點,探索改變監獄檢察方式,改“派駐”為“派駐+巡回”,把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作為監督重點,也就是說,不僅要監督監獄是否收得下、關得住、跑不了罪犯,更要監督監獄是否將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由于派駐檢察人員相對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輪崗,有的長期派駐在一個監獄,熟悉監獄工作情況但也會出現熟視無睹,導致監督的敏感性不強,存在不愿監督、不敢監督、監督流于形式的問題,缺乏監督實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廳副廳長劉福謙認為,巡回檢察最大的優勢和特點就是檢察人員不固定、用“生面孔”深入查找問題、巡回方式機動靈活。
劉福謙同時表示,檢察機關在巡回檢察過程中也發現監獄在執法活動中存在一些問題。
比如,刑罰執行方面的問題。一是一些地方的執法司法機關在執法司法觀念、理念方面還存在分歧,把減刑假釋等制度作為維護監管場所安全穩定的一種手段。二是一些刑罰變更執行標準把握不一致,如財產刑履行能力認定標準問題,目前不同地區、同一地區不同執法司法機關之間還有不同認識,導致執法司法尺度不統一。
再如,減刑、假釋適用不平衡。減刑、假釋都是刑罰變更執行的重要方式,與減刑相比,假釋更有利于維護裁判的權威和預防罪犯再犯罪。但在執法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科學客觀的罪犯人身危險性評估機制、罪犯假釋后監管措施不到位、執法司法干警責任追究機制不科學等一系列因素,導致目前假釋適用率偏低。
此外,罪犯勞動報酬方面也存在問題。比如,一些地方罪犯勞動報酬配比結構不合理。如某監獄罪犯個人勞動報酬分為獄內消費金、社會責任金、出獄生活儲備金三部分,其中獄內消費金占比較高,后兩項比重偏小,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出獄后順利回歸社會。
劉福謙亦指出,巡回檢察在對監獄執法活動進行檢察監督的同時,還要加強對派駐監獄檢察室檢察人員工作情況和上輪巡回檢察工作情況的檢查,對巡回檢察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應當監督糾正而沒有監督糾正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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