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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仲裁員涉嫌詐騙犯罪仍裁案,湖南衡陽中院舉行撤裁聽證
一個涉嫌詐騙犯罪的首席仲裁員,開庭審案并作出裁決是否有效?法院是否應撤銷該仲裁裁決?
6月21日、24日,這起少見的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在湖南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聽證會。
此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曾報道,湖南兩家公司因發(fā)生合同糾紛申請仲裁,該仲裁案一方當事人得知首席仲裁員(簡稱“首裁”)竟然是一名涉嫌詐騙犯罪的人,遂多次要求該首裁回避,但遭拒絕。
該案也引起了國內(nèi)多名法學專家的關注。多名專家向澎湃新聞表示,該案拒絕當事人的回避申請,不合法理和職業(yè)倫理,有損于仲裁的信譽。
6月24日,澎湃新聞從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上述仲裁案因由涉嫌犯罪的首裁參與并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服,向衡陽中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衡陽中院因此舉行是否撤銷該裁決的聽證,但未當庭作出裁判。

回避申請,有理還是惡意?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湖南天弘公司和湖南中星公司,原是開發(fā)商和建設方的關系,因為合同履行產(chǎn)生糾紛,雙方向衡陽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料,仲裁過程中,因仲裁委秘書長堅持指定一名涉嫌詐騙犯罪的律師擔任首席仲裁員,而引發(fā)了中星公司對仲裁程序的不滿。在仲裁委駁回中星公司多次提出的回避申請后,仲裁庭最終作出了由該首裁參與的裁決。中星公司不服,依法向衡陽中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6月24日,衡陽中院的撤裁聽證現(xiàn)場,審判長提醒雙方當事人,緊緊圍繞撤裁的條件展開辯論。
澎湃新聞注意到,《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了申請撤裁的六大理由。申請撤裁一方中星公司提出的理由主要是該條第三款——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中星公司代理人稱,案件中的首裁杜某在被法院認定為涉嫌詐騙犯罪之后,中星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請被駁回,足見仲裁的程序違法。
另一方當事人湖南天弘公司回應稱,犯罪嫌疑人是提起公訴前的稱呼;仲裁員因案件以外的事情涉嫌犯罪或被判有罪,并非撤銷仲裁的法定事由,因此程序合法。
據(jù)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根據(jù)《仲裁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公道正派”是聘任仲裁員首要的基本條件。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宋連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傅郁林均認為,仲裁是基于雙方當事人信任和合意授權而行使仲裁權的一種民間解決糾紛途徑。涉嫌犯罪雖不是我國仲裁法明文列舉的仲裁員回避的事由,但衡陽仲裁委駁回回避申請不合法理,有損于仲裁信譽。
聽證會上,中星公司代理人提到,該公司曾先后6次申請回避,但其中一次回避駁回決定的送達時間晚于《裁決書》的送達時間。“也就是說,在仲裁庭的組成問題沒解決時,仲裁裁決已經(jīng)作出,這是典型的程序違法?!痹摯砣朔Q。對此,湖南天弘公司代理人則認為,中星公司一天之內(nèi)提交好幾份回避申請,發(fā)起的是惡意回避申請。
中星公司還認為,根據(jù)《仲裁法》,雙方未選定首裁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裁。首裁在仲裁案件中地位特殊,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裁的意見作出。但涉嫌犯罪的首裁杜某的指定,并非由衡陽仲裁委主任指定,而是由仲裁委秘書長彭崢嶸指定的?!逗怅栔俨梦瘑T會仲裁規(guī)則》第三條規(guī)定,“秘書長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職責。”但中星公司多次申請,仍未看到衡陽仲裁委“主任委托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授權文書”。
澎湃新聞注意到,對該份由法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法庭并未當庭質證,而是庭后出示給中星公司。該證據(jù)顯示,衡陽仲裁委并未向法院提供相關授權文書。
澎湃新聞在衡陽仲裁委采訪獲悉,該仲裁委員會1996年8月28日成立,主任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法制辦主任擔任并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首裁涉嫌詐騙犯罪
在中星公司與天弘公司的合同糾紛中,杜某被指定為首裁,成為各方爭議焦點,也使衡陽仲裁委備受關注。
中星公司為何多次申請杜某回避?杜某到底涉嫌何種犯罪?
公開資料顯示,杜某是廣東一名律師,在湖南衡陽仲裁委和廣東佛山仲裁委均擔任仲裁員。據(jù)湖南衡山縣法院2018年4月8日的一份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杜某在一起經(jīng)濟糾紛中涉嫌偽造證據(jù),進行合同詐騙。
裁定書顯示,廣東佛山市三水縣人余某起訴葉某、楊某、杜某、代某等4人,要求4人返還其300萬元。其理由是,葉某作為湖南省衡山中控紙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從楊某處借了800萬元資金“過橋費”。作為葉某同學的余某,在該借款合同上簽字擔保。隨后,葉某將800萬元借款及利息及時還給了楊某。但5個月后,楊某卻將該筆已清償?shù)膫鶛噢D讓給杜某和代某。同時,杜某通過偽造借款期限,向擔保人余某索債,并通過佛山仲裁委裁決,強制執(zhí)行了余某300萬元財產(chǎn)。
衡山縣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該案已涉嫌經(jīng)濟犯罪,遂駁回余某的民事起訴,并于2018年5月23日,向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發(fā)出刑事案件移送函。
該函指出,相關司法鑒定已證明出借款期限系偽造填寫。被告杜某在偽造證據(jù)后,又利用其佛山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身份致仲裁委作出余某承擔清債責任的裁決。杜某、楊某、代某等的行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一系列詐騙行為,給余某造成了巨大經(jīng)濟損失,其行為可能觸犯了《刑法》第224條的規(guī)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衡山縣法院將該案移送佛山三山公安后,后者并沒有立案。但受害人余某不斷在湖南多個機關單位遞交材料進行信訪。
“反請求”延期,理由是“首席仲裁員被公安調(diào)查”
中星公司稱,正是在了解到杜某的上述情況后,其在仲裁中多次申請首裁杜某回避,但均被駁回。更令他們不能接受的是,“仲裁庭對當事雙方厚此薄彼,明顯不公”。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天弘公司于2018年5月提出仲裁請求,要求解除與中星公司的合同。2個月后,中星公司提出反請求,要求確認雙方合同無效,并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當年9月,中星公司收到仲裁委稱將對本請求與反請求進行并案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受理通知書。但是,2018年12月,杜某為首裁的仲裁庭下發(fā)了裁決書,僅對天弘公司的請求事項作出裁決,而對中星工作的反請求事項至今沒有裁決。
法庭上,一份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延長仲裁期限申請表》的證據(jù)顯示,中星公司的反請求申請被延長五個月,理由是,“1、本案重大、復雜,當事人沖突激烈;2、本案首席仲裁員被公安機關調(diào)查?!?/p>
“為什么在裁決申請人的請求時,首裁涉嫌犯罪不是問題,也拒不回避,而裁決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時,首裁被公安機關調(diào)查就成為延期理由了?”中星公司負責人表示無法理解。
6月24日,衡陽中院舉行的聽證質證中,相關證據(jù)披露了首裁杜某及其背后涉嫌詐騙的案件的部分情況。
衡陽市公安局珠暉區(qū)分局的《接受案登記表》顯示,2018年12月27日,衡陽市監(jiān)察委通過衡紀監(jiān)移字[2018]14號移交的衡陽仲裁委仲裁員杜某涉嫌詐騙犯罪等相關的問題線索,通過衡陽市公安局指定給珠暉公安分局辦理。
一份衡陽中院的“律師調(diào)查令(回執(zhí))”顯示,衡陽中院曾向衡陽市公安局珠暉分局發(fā)出函令,要求其提供楊某合同詐騙案的相關法律文書。
珠暉公安分局于2019年6月17日回復稱不能提供調(diào)查令所列證明材料,原因是:因該案現(xiàn)處于偵查取證階段,尚未偵查終結,提供楊某的訊問材料有可能影響案件的下一步偵查;呈報對杜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呈批文書屬于公安局機關內(nèi)部流轉文書,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不對外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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