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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刊文評女子深夜遭毆打:亟須調整故意傷害罪入罪門檻

近日,一直備受輿論關注的“女孩深夜遭暴力傷害”事件事發地點等謎團陸續解開。6月25日下午,大連市公安局官微通報稱,經查,被害人吳某(女,29歲,遼寧盤錦人)當夜在回家途中被一男子毆打,吳某撥打110報警。經醫院診斷,被害人吳某臉部軟組織挫傷,經治療目前已出院。據悉,大連警方經連續工作,已于6月25日晚22時許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抓獲,王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全網尋兇”有力震懾暴力犯罪
馮海寧
這一案件24日起在網上刷屏,無論是網傳的視頻,還是多地警方參與調查、核實案發地,或是公安部介入發聲、網友及媒體積極參與,都給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行兇者已經歸案,相信很快會還原事發經過,給公眾滿意交代。
該案之所以引發“全網尋兇”,既是因為行兇者行為十分殘暴,對女受害者面部拳打腳踢,在法治社會這是讓人無法容忍的事情,也是因為網傳視頻內容呈現的信息很有限,很難確認案發地,所以充滿懸念。
在“全網尋兇”的過程中,多地警方的“作戰精神”值得點贊。比如,@綿陽網警巡查執法發聲“今晚不睡,若有線索,請發于評論區”。再如,廣東梅州、福建莆田、山東聊城等地警方排查案情,體現出高度負責、積極協作的精神。
盡管多地警方參與排查耗費人力物力,但仍然很有意義,其一,確認“女子街頭遭暴打扒衣”案沒發生在當地,便于進一步“尋兇”。其二,排查后也給當地居民吃了一顆“定心丸”。其三,多地警方參與排查對暴力犯罪是一種震懾。
而且,網友以多種方式參與此案,是警民協作破案的又一范例。例如,多地網友為警方排查提供了不少線索,還有網友到當地疑似路段去巡查更讓人欽佩。另外,公安部、人民日報等齊聲喊“揪出此人”,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破案氛圍。
也就是說,從警方到網友再到輿論,共同合奏了一曲“正氣歌”,這不僅對該案行兇者是有力震懾,可促其自首,對其他有暴力犯罪傾向的人也是一種震懾,因為再發生類似案件有可能再上演“全網尋兇”,行兇者很難逃脫法律制裁。
對“故意傷害罪”亟須調整入罪門檻
張貴峰
隨著“女孩深夜遭暴力傷害”視頻的廣泛傳播,其中令人發指的瘋狂施暴畫面激起了整個社會的強烈公憤。進一步細讀警方公布的受害者傷情信息——“臉部軟組織挫傷,經治療目前已出院”,對于該事件的事后會讓人產生某種不安。因為如果“臉部軟組織挫傷”傷情屬實,那么按照現行法律,施暴男子恐怕很難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責。
眾所周知,依據刑法,“故意傷害罪”的基本入罪門檻實際上是,受害者至少必須達到“輕傷”的受傷程度;而“臉部軟組織挫傷”,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僅屬于“輕微傷”,尚構不成“輕傷”。這也就是說,盡管在上述暴力事件中,暴徒的施暴畫面極其兇殘、猖狂,仍很可能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入罪門檻。
當然,即便不夠故意傷害罪入罪門檻,鑒于視頻畫面中施暴男子還存在“欲脫女子短裙、扯開胸部衣服”等行為,施暴者仍可以通過其他罪名被追究刑責,如“強制猥褻罪”、“尋釁滋事罪”。
但盡管如此,這一以暴力傷害為顯著特征的違法行為,卻可能僅因受害者達不到“輕傷”標準,而無法“名正言順”地按故意傷害罪追究刑責。事實上,按照現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許多在普通民眾看來十分嚴重惡劣的人體傷害,實際上都可能不算“輕傷”,如以“面部”傷害為例,除了“臉部軟組織挫傷”,“眶內壁骨折、鼻骨骨折、上頜骨額突骨折”等,同樣也都屬于“輕微傷”,構不成“故意傷害罪”。
這也就是說,人體傷害認定以及相應的“入刑”標準上,現行法規實際上都存在某種“門檻偏高”的問題,不僅“輕傷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入罪”標準偏高,而且“輕傷”的認定標準本身,同樣也有偏高之嫌。
有鑒于此,要想充分嚴懲各種故意傷害違法行為,儆效尤,有效減少類似“女孩深夜遭暴打”之類暴戾事件的發生,除了對個案的關注,恐怕也要考慮在立法層面進一步健全完善針對故意傷害罪的制度設計,改變其“入罪門檻偏高”狀況,如或者將“輕微傷”也納入犯罪范疇,或者降低“輕傷”的認定標準。正所謂,法律是治國之重器,善治之前提。
(原題為《拿什么嚴懲行兇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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