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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招嫖、組織30人在短租房內賣淫,一犯罪團伙被判刑

在多家賓館開短租房,實施賣淫違法活動,該團伙多名被告被判刑。
6月21日上午,經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徐匯區法院對一起犯罪集團組織賣淫案宣判:被告人任某某、郝某某、高某等7人以組織賣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
6月24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徐匯區檢察院獲悉,2018年初,徐匯警方經查發現,一個以微信名“陽光”為首的犯罪團伙在徐匯區內多家賓館內開短租房,組織賣淫女在短租房內實施賣淫違法活動,并利用微信平臺在網絡上發布招嫖信息。該團伙使用統一銀行賬戶收取嫖資,并將收取的嫖資從該賬戶向各成員支付分成。
經縝密偵查,公安機關掌握了微信號“陽光”的真實身份系被告人高某,進而發現高某組織賣淫的“背后老板”任某某及 “骨干分子”郝某某等人。同年4月,公安機關在上海市徐匯、閔行、青浦以及安徽黃山等地,將該犯罪集團成員任某某、郝某某、高某、達某某等15人一舉抓獲歸案。
徐匯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7年10月以來,被告人任某某招募郝某某、高某、達某某等人構建組織賣淫犯罪集團,以指定賣淫場所、確定賣淫價格、統一收取嫖資等方式控制、管理賣淫女,在上海市徐匯、閔行等區的多個賓館、公寓內進行賣淫活動。
其中,任某某負責犯罪集團的統籌管理,高某負責招募“中小客服”,在互聯網上散播招嫖信息以招攬嫖客,郝某某負責確定、安排賣淫時間、場所,在收取嫖資后統一轉至“財務”達某某處,由達某某負責記賬、結算嫖資,以及根據任某某的指示進行非法所得分配。
以任某某為首的組織賣淫集團管理、控制賣淫女30人以上,非法獲利人民幣600余萬元。
從2018年1月至案發,被告人徐某某、楊某、張某某為非法牟利,在上述組織賣淫犯罪集團中擔任“網絡客服”,通過QQ群、微信群等發布招嫖信息以招攬嫖客,并與被告人郝某某等人聯系確定賣淫時間、賣淫場所等事宜,收取嫖資后統一轉至達某某、郝某某等人處。徐某某、楊某、張某分別向達某某等人控制的賬戶轉賬嫖資人民幣11萬余元、4萬余元和20萬余元。
承辦檢察官介紹,本案中,以任某某為首的賣淫集團組織結構嚴密,其核心人員固定,屬于三人以上為共同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集團。
其中,任某某是“老板”,負責犯罪集團的統籌管理,系該組織首要分子,對全案犯罪事實負責。被告人郝某某、高某、達某某相互配合,積極參與組織賣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且均參與分成,系犯罪集團的主犯。被告人徐某某、楊某、張某某等客服人員直接將賣淫集團控制、管理的賣淫人員信息通過互聯網予以發布,撮合嫖客與賣淫女之間的賣淫活動,并獲取提成,屬于組織賣淫的幫助行為,系犯罪集團的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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