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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淫伶”案中的華洋交涉與集團競爭——以李春來案為中心
庚子以后,上海報刊上出現了大量“淫伶”奸拐紳妾案的報道。李春來案是其中影響力最大的一宗,此案由廣肇公所出面公訴,且幾度引發中外交涉。還原案件始末發現,對李春來的指控實屬蓄意構陷,久已存在的嚴懲淫伶輿論是該案被以虛做實的重要推力。晚清上海頻發的“淫伶”案本質并非奸案,而是其他社會群體對伶人的污名化,是社會內部沖突與競爭的表現。伶人實際身份地位的變動與近代集團力量的興起導致了這種競爭,典型體現在與工商學等界相提并論的“伶界”一詞的誕生。伶人積極應對“淫伶”案,包括聘請洋律師,利用租界權力格局引來西人干涉等措施,也說明該群體已不再處于清代法律制度安排下的被支配地位。本文轉載自《學術月刊》2019年第4期,注釋從略。

“淫伶”是晚清上海報刊上出現頻率很高的詞匯。最先被冠以“淫伶”之稱的是留春戲園名花旦萬盞燈,因“誘拐”商人葉浩安之妾被控上會審公廨。“ 淫伶”成為社會熱點始于1899年3月至5月間發生的高彩云案。高伶乃天仙戲園的名花旦,被控強占怡和洋行買辦金清鑣之妾,并持刀向金恐嚇,最終被解省訊辦,判監禁長洲縣內監十年。時《新聞報》《申報》《游戲報》等對此案皆有報道及討論,并紛紛以“淫伶”“淫兇”來形容高彩云。盡管懲罰不可謂不嚴,高案之后,此類“淫伶”案卻不減反增。
1901年5月間,曾在天福等戲園搭班的霍春祥以“蠱惑良婦”被某紳所控,最后被判關押吳縣流氓公所十年。霍案發生后不久,又有春仙戲園秦腔花旦靈芝草(丁劍秋)被控拐逃蘇商祝承桂之妾。丁案亦被移送至上海縣署審理,在被羈押兩個多月,患病且無法供出祝妾下落的情形下,丁劍秋被判“解回天津原籍,交地方官管束,不得私行來滬”。丁伶被遣送回籍的第三年,又有滬上名青衫郭秀華之子、名旦郭蝶仙,天仙戲園后臺老板趙嵩綬之子、名武生趙小廉被控拐逃候補道馮翰之妾,“郭枷號二禮拜,游行租界示眾,期滿押捕房二個月,逐出租界”,“趙咎難辭,從寬判發押捕房兩禮拜”。
緊接著郭趙“拐逃”馮妾案發生的,是轟動租界一時的李春來案。名武生李春來的被控情由與前數起案件類似,特殊之處在于,此案的原告并非受害人或其親族,而是粵人在滬的同鄉組織廣肇公所。其次,此案雖系“華人控告華人”的犯奸案,但審理過程中卻引發了數次中外交涉,一度還有卷宗移送外務部,將由北京方面審理的傳言。《申報》《新聞報》《時報》《中外日報》等幾大日報對該案進行了密集的追蹤報道,《文匯西報》(The Shanghai Mercury)、《上海泰晤士報》(The Shanghai Times)、《字林西報》(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等以寓滬僑民為主要讀者群的外文報紙亦對此案投以巨大關注。
“淫伶”案為何會頻繁發生在晚清的上海租界?華文報刊為何動輒以“淫伶”來形容涉案伶人?西人為何會對此類性質的案件感興趣乃至插手李春來案?民國年間,創辦過《民國日報》的邵力子曾注意到當時社會上仍存在的痛罵“淫伶”、嚴懲“淫伶”的輿論,除了主張法律平等,他還指出,“社會上必不少‘淫官’‘淫商’‘淫紳’那種人”,何以“卻從未聽到“‘淫官’‘淫商’‘淫紳’那種名稱呢”,更何況“‘淫官’‘淫商’‘淫紳’,比‘淫伶’可惡得千百萬倍”。邵力子的問題同樣適用于討論晚清的“淫伶”案。男女私相交際的“臺基”與非婚姻關系的“姘居”在晚清上海流行成風,與女子存在非禮交往的男性并不只有伶人,緣何只有這一群體被冠之以“淫”?有學者認為,這種報道反映了對伶人的偏見仍廣泛存在。觀念上的歧視固然有之,然而僅從這一角度進行解讀,無疑會遮蔽其他可能的面相。鑒于李春來案的復雜性及其影響力,本文試圖由此切入,通過還原該案的來龍去脈,弄清“淫伶”案的本質,從而更好地理解用“淫”指稱“伶”所傳遞的社會意涵。
一、從“名優”“茶園主”到“淫伶”
李春來為天津人,早年曾在京津地區演出。同治十三年冬(1874),津伶孫菊仙來滬開昇平軒,李春來“年十九歲,隸該班為武副老生”。昇平散后,又先后在丹桂、詠霓、留春等戲園中演唱。光緒三年(1877),李春來在梨園身價中已名列武生行當的“中品”,《申報》報道其母喪返京的新聞時,稱其為“名優”。戲園的演劇廣告、小報上的梨園動態消息,亦皆稱其為“頭等名角”“真正名角”。曾任《新聞報》主筆,頗嗜觀劇的孫玉聲稱贊他乃“上海武生中之最著者”。票過京戲,撰寫數十年劇評的朱瘦竹亦說李春來是“南派武生的大宗匠”。
和大多數名伶一樣,李春來不但唱戲拿包銀,還先后經營過多個戲園。光緒四年(1878),伶人杜蝶云所開之丹桂戲園累虧閉歇,在周姓“記名提督”和武夫韋姓人的出資下,李春來開張眾樂茶園。此后,他又與伶人沈硯香、煙店老板、甬人應桂馨等合開過天和、丹桂、桂仙、春仙等戲園,丹桂和春仙后轉為獨資。由于資金周轉問題,除春仙維持四年之久外,其他戲園都是屢開屢閉,盡管如此,在李春來看來,“還是開戲館、當老板的便宜,可以名利雙收”。
1907年8月,李春來在租界內新蓋的春桂戲園竣工。雖然租界戲園眾多,但多系園主向房東租用,自建戲館的情況較為少見,非財力雄厚者難以支持。李春來此前經營的戲館亦系租借,可見春桂的落成意義非凡。為此,李春來還專門在申新二報刊登告白,稱自己“不惜重資”建造此“高大寬敞特別改良中西合式戲館”,園內安裝有電風扇、電燈,冬夏兩宜,寬敞明亮,“自館門至園內,落雨不走濕地,左右安置太平門六處,有備無患”,接待女觀眾的“女客東廳,潔凈無穢”,“看客入內,心曠神怡”。《 申報》在“本埠新聞”中專門報道了此事,并稱贊園主“慎重角色,各處延請”。
然而,麻煩也由此開始。兩個月后,李春來被《申報》同一欄目指為“淫伶”,謂其自開春桂以來,“聲勢煊赫,與某孀婦出入同車,招搖過市”,此事為道臺聽聞后,飭札公廨讞員關?之“簽差協探提究,李聞風避匿”。同樣的消息亦見于當天的《時報》和《新聞報》。《時報》稱李春來因“拐某宦寡妾,得銀四十余萬,被人告發”,滬道瑞澂札飭讞員出票派役會同捕房進行提拿,但未抓獲。《新聞報》未言及李春來所犯何事,但也說他被道臺飭札捉拿。
數日后《申報》又登出“淫伶李春來投案”消息,但這條新聞與此前的報道有些矛盾——李春來被提拿并不是因為和某孀婦的往來,而是被“祝宦控案”。祝宦即祝承桂,此次控告李春來的緣由是李容留已被驅逐出租界的靈芝草在春桂演戲。由于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靈芝草交出,半個月后李春來再次被押往公廨提訊。當日,忽有一名外國律師到廨宣稱春桂戲園有意大利、瑞典兩國商人股份,以“洋商不能赴縣控追”為由,制止將李送縣訊辦。
送縣受阻后,四大日報同時刊出了廣肇公所董事聯名上滬道稟,內稱收到怡泰輪船公司買辦周樹奎信函一封,言及同鄉黃開甲遺孀朱氏“不顧廉恥,結交匪類”,“淫伶李春來不但私與往來,儼然以公館主人自居”,且“誑騙巨資任意揮霍”,諸董事旋即四處查詢,發現“人言鑿鑿”,故“乞憲臺飭公廨關太守將李春來從嚴究辦,以端風化而儆誑騙”。為示指控李春來犯案證據充分,廣肇公所董事還公開了另一封無名氏的告發信,歷數“該淫伶設計私姘黃君開甲之夫人,先奸之后再騙錢財”之罪惡,并請廣肇公所“務必顧全同鄉場面”,急公好義,“切勿袖手旁觀”。
與嚴懲“淫伶”針鋒相對的是自稱意瑞商人代理律師的高易,他以春桂的洋人股份為由“嚴告”讞員,未經領事批準拘提李春來已屬程序違法,且未有罪名便將人扣押,已導致戲園關門,股東利益受損。若不及時將李釋放,將請工部局及意瑞領事注意此事。面對洋律師的“威脅”,讞員回絕以“本分府辦事公正,不畏強權”,李春來已承認“春桂是渠一人所開,并無洋股在內”,“應否送縣及有何罪名,公堂自有權衡,貴律師均無庸干預”,態度甚是堅決。但事態接下去的發展,卻超出了讞員的控制范圍。
二、從“華人糾紛”到“華洋糾紛”:不允解縣與案件的發酵
黃開甲,字子元,廣東嘉應州人,首批赴美留學幼童,回國后曾在天津電報學堂學習,并投身于清政府的電報建設事業,屢被奏保嘉獎。因“才具干練,熟悉商情”,光緒二十八年(1902),被派往美國圣路易斯博覽會擔任監督。此次美國之行并不順利,但黃開甲卻由此獲得了“四品卿銜候選道”的政治身份。黃開甲遺孀朱素珍,曾是租界一名普通妓女,為黃開甲娶回作妾,原配去世后,被扶正為妻。1905年5月,黃開甲代表清政府赴美國參會,但在取道日本回國的路上便病逝了。
清代對“犯奸”懲處甚嚴,如奸占官妻罪名成立,李春來可能會被判以“絞監候”。根據1869年實施的《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公廨只能發落枷杖以下罪名,“華人犯案重大,或至死罪,或至軍流徒罪以上”,“應仍由上海縣審詳細辦”。按照規定,李春來需要被解縣訊辦。但該《章程》同時還規定,只有涉案雙方都是華人,讞員方可自行決斷,凡遇“牽涉洋人必應到案者”,或者是“為外國服務及洋人延請之華民”涉訟者,則“必須領事官會同會員審問,或派洋官會審”。若春桂之中真有洋股,李春來變為洋商合伙人,則該案性質將升級為“華洋互控”。不僅如此,1905年修訂的《續增上海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還增加了新規定,公廨若要提究傳訊居于租界內的華人,“提傳各票”須“由領袖總領事畫押蓋印,方能施行”,倘若“系外國商民雇傭者,其提票兼須由該東人之本國領事官押蓋印,方能行提”。拘提李春來不僅需要駐滬總領事同意,因戲園股份與意瑞商人有涉,還需要意瑞領事簽署方可。

正是得益于這些條款,意瑞領事先是出面要求保釋李春來,被拒后又給公廨發來照會,堅稱此案與意瑞商民均有關系,美國總領事已授權意瑞領事派出陪審官,代替美國陪審員來會審此案,故公廨應將李交保暫釋,待拘票送到領事館簽字后再共訂會審日期。對此,接任關?之讞員一職的寶頤堅持“祝姓控告李春來”乃屬“華人控告華人”的早堂案,外國領事原本就無訊理之權,即使美國領事退出會審,“此案之權自應歸入華案,由本分府獨權辦理”。至于拘票,“春桂既非洋商所開,李春來又非洋商用人”,無需領事簽字。況李春來乃“道憲飭辦之犯,且淫惡昭著,萬人共憤”,保釋勢必會造成輿論嘩然,“激成事端”。
面對領事的干涉,廣肇公所董事以全體旅滬粵紳的名義,先是給黃開甲之弟、奉天勸業道黃開文連發兩封電報,告知其嫂丑行,提議黃開文速電滬道,將李春來提縣重辦;繼又給公廨上請愿信,稱李春來“騙人錢財,強占職官妻室”證據確鑿,望能將李春來“例照平人加等治罪”。很快,道臺梁如浩將此事上稟總督,并札行公廨,擬“照前辦之高彩云、霍春祥等之罪”從嚴懲辦李春來。但即便“奉憲札親提”,寶頤仍遭“美領推諉,捕房阻難”,未能解送。為解決此事,上海知縣“專程往謁美總領事”,但美領只允“先辦靈芝草案,判押兩三個月將李釋出”,待還清瑞意兩國借款后再行牌提訊,辦理黃氏之案。知縣則主張專辦黃氏之案,果有欠款,訊結后再另案控追。雙方未能達成共識。
李春來遲遲未能送縣引發了華報的質疑和猜測,《中外日報》稱“淫伶李春來自管押公廨后遍托他人運動,意圖幸逃法網”,“近日外間又復紛紛傳說,謂李已托人運動妥恰,約共費銀五萬兩即可置身事外”;《申報》亦稱“近日有人來函,云黃京卿夫人典質巨金為李春來運動某某等,設法開脫”,又聞“黃夫人現已運動粵人代為緩頰,求請釋放,大約發落之期不遠矣。此犯可放,何犯不可釋放”。流言使得公廨讞員不得不與美國領事“再四磋商”,然對方仍“只允在租界訊辦,或押西牢,或將靈芝草、黃朱氏兩案并辦均可”。
接到讞員稟帖的梁如浩在意、美駐滬領事再次發來照會要求“從寬發落”的情況下,仍命寶頤遵照總督要求的“援照誘奸騙銀成例辦理”,“婉商領事,從速解道訊供”。一方是總督、道臺的飭札,另一方是外國領事的阻撓,兩方的相持不下讓身處其中的讞員進退兩難。案件拖延至梁如浩卸任仍未辦理。蔡乃煌接任后,檢閱卷宗,以春桂戲園并無洋股“照會領事,聲明力爭”,但同樣無法將李春來送至城內訊辦。考慮到案懸日久,清政府不得已做出妥協,同意此案在會審公廨審理。開審前夕,道臺再次飭札寶頤,強調李春來乃“違犯租界禁令,淫惡素著,中外所不容之人,斷不能稍涉輕縱”,要求讞員“按律究擬,以儆淫騙”。
三、中外會審:為“淫伶”辯護與撤換讞員風波
1908年5月21日,時隔第一次提堂七個月余,李春來案再次開審,美國副領事白保羅(Dr. S. P. Barchet)作為陪審官參與會訊。首次會審“觀者數千人,公堂內外幾無容足之地”。雖然李春來被指控犯有“容留過犯”與“奸騙官妻”兩項罪名,但出場的原告只有廣肇公所總董關湘泉,祝承桂并未現身公堂。英籍律師擔文(William Venn Drummond)的幫辦費烈(Morgan Phillips)擔任廣肇公所代理律師,為李春來辯護的是美籍律師佑尼干(Thomas Roberts Jernigan)及其幫辦弗心登(Stirling Fessenden)。
針對非法容留靈芝草案,被告律師援引直隸總督袁世凱奏定、1907年通過的《天津府屬審判廳試辦章程》及沈家本主持下1906年編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中的相關條例,指出會審公廨對李春來將近八個月的超期羈押屬于違法,即使因容留過犯將面臨被判處兩個月的監禁,刑罰也已經消抵,是故應將被告及時釋放,再就其與朱氏一案重新履行拘捕程序。雙方在是否要將李春來釋放的問題上再次發生爭辯,佑尼干一再堅持原告方應該有黃開甲的親屬在場,讞員與陪審員商議后決定訂期再審。
由于庭審過程中,寶頤多次嘲笑佑尼干自降身價,親自到堂為“低賤”且聲名狼藉的“淫伶”辯護,在旁聽席響起起哄的掌聲時,不但未喝止,還稱“說得有理,自然傍(旁)觀歡迎”,佑尼干覺得受到了羞辱和冒犯。此外,寶頤在公堂上還多次聲稱自己“奉督憲電諭,道憲札文”,“李伶淫騙一節,駐滬領袖領事及捕房,并商界、學界,無不痛恨,雖三尺童子,亦□深悉”,這讓佑尼干認為寶頤未經審理便主觀認定李春來有罪,因此當堂表示反對寶頤繼續審理此案。
一審結束后,美國駐滬總領事田夏禮(Charles Denby)果致函滬道,稱讞員“出言不遜,頻有激烈等語”,“李伶之案還無憑據”,而其“先已知曉李伶有罪,竟以言語譏刺敝國律師”,故要求道臺“另派委員會訊”。寶頤否認自己譏笑律師,其回復道臺的“恫嚇有所不懼,榮辱有所不計,甘受外人之排擠,決不受華人之唾罵”贏得了華人的輿論支持。滬上江浙籍紳商代表,虞洽卿、朱葆三、蘇德鑣、邵廷松等十人聯名致函道臺,稱易員審訊乃“國體所關”,且“影響商界極大”,望道臺“力持堅拒”領事的要求。
案件至此又陷僵局,會審日期一再更改,原定于“本禮拜二開審,繼改于禮拜四即昨日開審,嗣又須再行訂期會訊”,由于未事先通知,本埠商民仍相率往觀,“計共不下二三千人”,旋聞“因中西官各懷意見,并不解訊,始漸散去”。對此,各報議論紛紛,有稱該案已報往北京,將“移歸北京辦理”,有稱陪審官已“電稟駐京美使”,總之,“兩大勢力相持不下”,甚是棘手,“恐難免由北京官吏提訊”。由于開審無期,漸有傳言寶頤辭職,但很快又有新聞稱,道臺以“此事關系主權甚大”,已嚴詞駁拒美國總領事,佑尼干和田夏禮也因此直赴南京與總督“妥商辦法”,領事公會“備文照會華官”,“共同與滬道交涉”,該案由“美領一人與華官之交涉”,變為“領事公會全體之交涉”。

繼與總督交涉后,又傳出美國總領事通過駐京大使轉向外務部交涉,蔡乃煌亦令讞員將卷宗通過端方轉送至外務部的消息。但此案終未由北京方面審理,個中情由不得而知。在停審二十多天后,蔡乃煌、寶頤與田夏禮、佑尼干及美國總領事館若干人等在洋務局進行了會談,華報形容此次會面“中西各官暢談良久,盡歡而散”,《字林西報》亦稱“會面愉快友好,周二早堂,會審公廨將對此案作出判決”。
但第二次會審同樣未能如期結案,雙方在被告的法律適用問題上發生了分歧。原告律師認為,依照中國律法,李春來“身居倡優隸卒之屬、最卑賤之人,其所犯罪名比居民亦應加重”。但佑尼干卻指出,朱氏系寡婦身份,本案并無個人原告,按照西律應當撤銷。且《大清刑律草案》也規定,奸案須由本夫、受害人或同族近親起訴方能論定其罪,黃開甲非廣肇兩府人士,廣肇公所并不具備此案的原告資格。盡管原告律師駁以《草案》尚未通行,不能據以為憑,并提供了相關人證,佑尼干還是堅持傳喚當事人黃朱氏到堂對質,案件不得不推遲兩日再審。
因黃朱氏的缺席以及“被告見證未齊”,第三次會審并未開訊。對于此次臨訊改期,佑尼干并未事先知會讞員,而是直接“稟請總領事”,再由幫辦弗心登到堂轉告協商結果。“紳、商、學界中人未悉改期情形”,到廨觀審者仍有“數千人”之多。黃開甲的胞妹黃素貞出席了最后一次會審。意外的是,她的態度與廣肇公所截然相反,堅決否認李春來與其嫂有染。黃素貞聲稱自胞兄故后,她便住進黃公館,她和嫂子曾經在戲園中觀看過李春來的戲,但從未在家遇見過李春來。其嫂也從不只身赴戲園觀劇,每次必攜其幼子幼女。黃素貞還講述了自己在報上看到廣肇公所請愿信及相關報道后前去拜見董事唐元湛的經歷,對方告知“或言朱氏性險躁,頗惡之”,“李春來亦為人所惡”,“然事已至此,騎虎難下”,建議黃素貞“速促令嫂離滬”。在黃素貞看來,這起“淫伶”案可能是有人要損害黃家名譽,同時借此懲罰李春來而炮制出來的,該案可能還牽涉黃家的遺產問題。
除了黃素貞,被告律師還找來相關證人,反駁原告證人關于李春來與朱氏曾在杭州客棧同住,深夜出入黃公館等私相往來的證詞。綜合原被告雙方證人的身份以及證詞來看,李春來“奸騙京堂命婦”實難成立。然而在與陪審官商議之后,李春來還是以此為由,被讞員“判押西牢三年,期滿遞解回籍”。
四、“謀劃”的“淫伶”案
黃素貞的言論提示了本案的另一種可能。且不論證人證言,就案件的發生而言,本身就疑點重重。首先是李春來的被捕。關于被捕原因,華報的前后報道相互矛盾,先是說因奸被道臺飭札提拿,繼又變成被祝承桂指控非法容留靈芝草。靈芝草被遣送回籍發生在1904年,“潛回”租界已是三年以后。為遮人耳目,他還改名為“蓋三省”。此事吊詭的是,祝承桂已在1905年間物故,根本不可能在1907年遣家丁投轅上控,難怪佑尼干在首次會審中質問祝承桂為何不上堂時,讞員回答:“他已赴日本,無法出席”。顯然,指控李春來容留靈芝草是另有人做的文章。
前文已言及,租界內廨差提人,須由華官發出拘票,經領袖領事簽字后,知照捕房派捕協提,否則即便奉了總督之命,亦難以在租界拘提人犯。就何種行為構成犯奸,奸案屬于何種性質的案件等問題,中西律法有不同的理解和規定。同治年間被上海縣定性為“拐盜”的楊月樓良賤互婚案便曾引來西人對中國傳統律法“殘忍且野蠻”的批評。靈芝草違反禁例,偷偷在春桂唱戲,這無疑成了提拿李春來最好的理由,領事與巡捕房想必不會阻撓。就在李春來被捕后的一次工部局董事會會議上,“關于華人演員李春來的問題”,董事伯基爾(Albert William Burkill)在發言中也提到“中國當局已利用了工部局捕房抓到了此人”。無論有意無意,只要容留過犯,作為戲園老板的他都要擔責。
按照廣肇公所的說法,公稟李春來最初是因為周樹奎的告發信。而周樹奎攻訐李春來與朱氏二人有奸的證據,主要是一篇名為《荊天棘地》的小說。這篇小說于案發前連載于《繁華報》,講述了滬上陸公館太太朱小春孀居期間與伶人一聲雷公開姘居,且揮霍家資為其修建戲園,親戚某得知此事后,上稟道臺請求嚴懲淫伶的故事。周樹奎指出,這篇小說并非虛構,“所謂陸公館者,黃公館也,太太即朱素珍也,一聲雷者即李春來也,要之,皆已故黃子元星使開甲之故實耳”。巧合的是,周樹奎寫信給唐元湛等人,也是請求致函滬道將李春來重辦。
更為巧合的是,小說見刊后不久,周樹奎便發表了《某京卿》一文,揭露某京卿歿后,孀妻與某伶有染,且出資與謀“自營戲園”,文章與小說有多處情節相似,如某京卿與朱小春的亡夫陸某都有出洋的經歷,最后病歿于日本,而京卿的妻子某氏與朱小春原來的身份都是“勾欄中人”。周樹奎與李伯元、吳趼人,及繼任《繁華報》主編的任堇關系頗好,除發表翻譯小說外,周樹奎自己也創作小說,不排除這篇沒有署名的《荊天棘地》可能就是他本人的創作。
周樹奎自稱與黃開甲有共事之誼,他不忍看到故人受辱,且不忍黃家家業“敗壞于小人之手”,故有寫信之舉。回滬充任買辦之前,周樹奎曾在天津電報學堂學習,并在天津電報局充任領班,的確可能與黃開甲相識,但想為其雪恥卻不一定真。反觀《某京卿》,字里行間都是對黃的嘲諷?“經手中飽”導致清廷為美國博覽會上宮室的營造“糜帑至四十五萬金”;對于李春來造園之費乃黃開甲“偷工減料之資”,不但沒有反駁,反而感慨“悖而入者,亦悖而出,此種豈亦有乘除之數存耶”。這不禁讓人揣測,周樹奎是否就是唐元湛所說的主動將信件在報上公開的“黃開甲生前怨家”。

值得一提的還有廣肇公所。同治年間的楊月樓案,該組織亦曾出面公訴于官,但彼時乃是受了當事人韋女叔父的委托,且韋氏一族隸香山籍,與以廣肇兩府人士為主體的廣肇公所有直接的地緣關系。此次則不然,黃家人非但不主動露面,甚至還公開站在相反的立場,出面公訴李春來的動力則主要來自周樹奎和無名氏信函中所說的顧全“游學同人”與“同鄉”的情面、“端風化”的社會責任。誠然,在本案中表現活躍的廣肇公所董事唐元湛、鐘文耀、蔡廷干、陶廷庚等人都是曾經的留美學童,但更確切地說,周樹奎的信一開始并不是專門寫給他們的。
除了唐元湛和鐘文耀,周樹奎的信件抬頭中還提到了翼云觀察(周萬鵬)、少川中丞(唐紹儀)、子文侍郎(朱寶奎)、述堂觀察(蔡紹基)、靜生太守(袁長坤)、顯臣太守(陸錫貴)、文卿太守(牛尚周)、贊廷二尹(黃仲良)等,他們和黃開甲不同批次出洋,但卻并不都是粵人,不太可能都加入了廣肇公所。或因為此,才又有強調“同鄉”角度的無名氏信函出現。然而,屬于客家人群體的黃開甲從地域上來說,和廣肇公所的聯系并沒有十分緊密。
這些冠冕堂皇的說辭,更像是為在為廣肇公所插手黃家事務提供合理性,同時掩蓋控告李春來的真實目的——黃素貞曾提及,朱氏亦育有子女,黃開甲遺產“先由長子黃文龍經營,文龍出洋后其產交廣幫執管”,廣肇公所諸董“視朱氏如大敵”。周樹奎也曾在信中提到遺產處理問題,建議將朱氏送入清節堂中,將黃氏遺產“交妥人或律師代為經理”。可見,李朱二人有否私情不是本案的重點,黃家內部可能存在的遺產糾紛才是問題的關鍵。
三年后在對另一起案件的堂審中,曾充春桂“茶房頭目”的馬阿毛無意中提供了與本案相關的信息,他聽說“李春來虧欠黃公館洋二萬元,立有筆據,以致糾葛被控”,而“春桂伶人靈芝草不知因何亦被黃公館少爺稟控公堂”。既“立有筆據”,便是一種借貸關系,不能稱之為“騙”。在晚清,經營戲園在十里洋場乃容易生財之行業,也因為有利可圖,滬上各色人等爭先投資,包括女性。李春來便曾與煙店老板趙明山之妻合股接開丹桂,名伶黃月山之妻,北里名妓李巧玲也曾自謀經營戲園。
作為寡婦,朱氏沒有黃家的財產繼承權,但作為繼母,在孩子未成年之時,她卻可以享有財產的監護權。這兩萬元有可能是繼母朱氏出于投資目的借給李春來的,而二人的曖昧情事更可能是為協助黃文龍保全遺產免受他人染指制造的噱頭——控告李春來“奸騙官妻”,不但可以最快的方式追回這筆巨款,同時還可以使其受到懲罰。只是,李春來為何會“為人所惡”?作為反映和引導社會輿論的華文報刊,為何不待案情查明,便迫不及待地“配合”原告給李春來扣上“淫伶”的帽子?此案最后為何能夠被以虛做實?
五、從競爭到污名
其實,早在案發的前幾年,李春來已便上了“淫伶”榜。1904年春,曾有四十八位旅滬商人聯名要求會審公廨,將“專事引誘良家妾媵,壞人名節,罔知天理王章”的“著名淫伶李春來、趙小廉、夏月潤、呂月樵、趙如泉、小蓮生、郭蝶仙等七人”提案究懲。這七人都是當時滬上的知名演員,上書的商人中,有“淫伶”高彩云案的原告金清鑣,李春來送縣受阻時,他曾刊登告白,稱李春來乃“奸人之妻、誘人之財”的“淫棍”,主張“重法嚴刑,懲一儆百”。

這四十八位商人上書的契機是當年發生的靈芝草“誘拐”祝承桂妾案。祝妾為妓時,曾與丁劍秋“狎游”,失蹤后,丁便成了頭號嫌疑人。此前的萬盞燈案、高彩云案起因同樣也是女當事人曾為娼妓,并與伶人交好。和本文討論的李春來案一樣,這幾起“淫伶”案的指控亦缺少確鑿的證據,發生于1907年的郭趙拐逃馮妾案,事后便發現錯判,誘拐者另有其人。涉事雙方有所接觸和交往可能是真,有奸甚至是誘拐則未必盡然,如《游戲報》主人李伯元“告誡”伶人的那樣,平時“安分守己”,“亦誰能捕風捉影,賴到你們身上呢”。
此次借靈芝草案聯名呈控多位“淫伶”,也意在提示讞員,“淫伶”不是個別現象,而是需要正視和處理的社會問題,正如讞員在批牘中道出的那樣,“馬夫優人,勾引婦女,無惡不作”,久為風俗人心之害,實令人痛恨。然而,該項指控缺少具體的受害人,且讞員查到與這些名單中的“淫伶”有染者多系娼妓,并不在法律所約束的范圍內,考慮到“未據指控,若憑空提案,若輩恃無質證,必多狡賴”,只能先行駁回,待“飭查明確,再行核辦”。由此看來,郭蝶仙、趙小廉、李春來在這之后被陸續發難,很可能都是在預先設計之中。
從身份上來說,這四十八位旅滬商人和廣肇公所董事及其他“淫伶”案的原告乃至周樹奎都較為接近。比如,聯名信中的宋維翰、祝大椿、榮瑞馨、張麟魁、沈元愷、馮增元等,與金清鑣、周樹奎都有擔任洋行買辦的經歷;祝大椿捐有“藍翎同知銜”,金清鑣捐有“州同知銜”,祝承桂捐有“戶部郎中銜”,馮翰捐有候補道,廣肇公所董事鐘文耀捐有監生、州同、分省補用道等資格和官銜,羅崇齡捐有四川候補道,唐元湛亦賞有候選同知、候選知府銜。又周樹奎與唐元湛、陶廷賡都曾在電報局效力,周樹奎雖未出洋,但曾在上海廣方言館、中法學堂學習,也算接受過新式教育。從廣義上說,他們都是所謂的“紳商”。此外,這種聯名具控的方式和廣肇公所公訴李春來也頗為相似,都是以群體的名義進行的,這似可說明,嚴懲“淫伶”要針對的并不是具體的個人,而是伶人這個職業群體,李春來等人不過是這個群體中的佼佼者罷了。問題在于,伶人群體和其他社會群體之間究竟存在何種矛盾?
從“淫伶”案女當事人的身份以及讞員的批牘中可以看出,對伶人的不快主要來自伶人與其他女性的交往,尤其是妓女。雖然一直以來娼優并提,但優的地位卻是在妓之下,“因為優人無論受貴客怎樣的恩待,不過和仆隸同類”,而妓女卻可以通過嫁人以及生子改變身份,“所以稍有思想的妓女,萬不肯與戲子認識”。這種情況在晚清的上海卻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女性可以自由出入戲園,妓女的職業化,伶人作為都市明星所具有的名氣等因素,使得妓女選擇“恩客”的范圍不再只局限于“商賈士宦”。她們不但樂與伶人交往,甚至愿意為了維持這段關系而在對方身上花錢。可以想見,晚清妓女的“生意人化”原本已經挑戰了她們和客人之間的關系,伶人等其他群體的加入,更是俗化了從屬于上流社會的青樓消費文化。原來部分人享有的包養妓女的特權,逐漸變成了面向大眾的市場,作為身份地位的一種象征,這些“大眾”對原來的消費階層無疑構成了競爭,更何況長久以來,在“狎優”風氣籠罩下,“戲子”和妓女在“性”的領域都是作為被消費的對象。
這一時期,“商賈士宦”娶妓女為妻妾的現象已經較為普遍,時人有云,“洋場十家九妾,本來面目大率妓家”,報上亦有妓女不安于室,勸誡勿娶妓女之類的文章,由此便不難理解這些旅滬紳商為何會對伶人與妓女的公開“姘識”如此之不滿。同樣心懷不滿的還有曾經自詡為名妓“護花人”的洋場才子。對于那些喜與伶人“結不解緣”的妓女,報館主人常會不客氣地稱其為“花間敗類”“淫妓”,并將其形容為“自甘輕賤”的一種表現,而在小說中有關二者交往片段的描寫時,一定也會極盡嘲諷之能事。但是,妓女的相好并不只有伶人,還有馬夫車夫一類的人群,為何卻沒有針對他們的呈控呢?

更深層的矛盾當在于伶人經濟地位的增強,以及由此而來在社會事務上參與度和話語權的增強給其他社會群體帶來的焦慮。據咸豐年間至滬的“哀梨老人”回憶,京班初到時,頭等名角包銀每年至多不過三四千兩,庚子以后,戲價漲至每月洋數千元,中等名角每月數百,即使普通角色,亦有洋數十。被認為是社會最富裕階層的買辦,月薪多在數百元之間浮動,而供職于報社,薪水“至豐者不過銀幣四十元”,包天笑初到《時報》工作,讓他十分滿意的薪水也不過八十元罷了。至于訪員,薪水則極為微薄,“每月僅在十元以內”。對比之下,簡直相形見絀,也難怪時有輿論,說伶人是“末等生意,上等賺錢”。
就伶人而言,投資經營戲園實際上已使其獲得了接近于商人的身份,晚清災荒頻發,義賑的興起,乃至戲曲改良中號召伶人編演新戲以啟民智等,更是給伶人的社會參與創造了途徑。此前作為“賤民”,被禁止科舉入仕的他們很大程度上也失去了社會事務方面的發言權。對于伶人群體在晚清呈現的新貌,時《申報》評論曰:
學界有學董,商界有商董,工界有工董,而今日之伶界則又有伶董之名目發現。學界、商界、工界之開大會也,設局也,辦事則有干事員,議事則有評議員,演說則有演說員,而今日之戲園亦復有演藝員之名目出現。輝煌之銀牌,累累然滿演藝員之胸際也。“吾們伶界”之名詞,屢屢掛之于伶董之齒頰也。發達哉!伶界竟與工商學界相埒;熱心哉!伶董竟以維持市面之責與商董諸君分其擔任。
在上文敘述的李春來案審理過程的報道中,“紳界、商界、學界”等名詞亦頻頻出現。有別于傳統的“邊界、界限”等意,“界”在晚清開始用于表達社會群體,即西語中的集團、團體。團體的結成不只在于“集合群力”,更在于“以公益”為目的,故各團體又有開大會、設局、議事、演說等舉,積極參與公眾事務和集會。“伶界”一詞最早見于1905年科舉廢除后,新聞報道潘月樵、夏月珊創議榛苓初等小學堂。潘月樵即旅滬商人要求嚴懲的“淫伶”小蓮生,夏月珊則是另一位“淫伶”夏月潤的兄弟。因配合清政府在租界的禁煙運動,編演新戲勸導戒煙,潘月樵與夏家兄弟曾獲道臺“發銀牌四面以示獎勵”,此即引文中提及的“輝煌之銀牌,累累然演藝員之胸際”。
之所以樂將“伶界”掛于齒頰,乃因該詞實際上表明了伶與學、商、工只有職業之別,而無傳統禮法體系中規定的等級貴賤之分,他們同屬于建立在職業意識基礎上的“業界”,實是對伶人社會身份的一種認可,也是對伶人參與公眾事務的肯定。也因為該詞所隱含的褒義,當1907年京伶王鳳卿等為救助江北水災而聯合發起“伶界義務賑濟戲會”時,某報發表評論,“駁他們‘伶界’二字”,建議“改為‘梨園’”。從《申報》上的這段評論可以看出,伶與學、商、工相提并論,重要事務上發揮的力量甚至可與之匹敵。
對于“伶界”的崛起,輿論給予肯定的同時,表達更多的是質疑。如針對“伶董”的設置,《申報》認為“吾國之優,向與娼、隸、卒并視而屏之于工商學界之外”,“泰東西之黎(梨)園子弟較吾國稍為尊重,然亦不過一技一藝之名耳;若欲援學董、商董、工董之例,而儼然自居于伶董,則雖遍考東西之黎(梨)園歷史,恐終未必有此名稱也”。甚至對于伶界與商界聯合成立南市新舞臺,亦認為“商界諸君子苦心經營市面,大半多盡義務”,而“彼伶界之所謂熱心者”,則是為了利益。

更早一些,則是將風氣的淫靡歸咎于伶人。“淫伶”尚未成為社會熱點時,已有輿論批評,社會上“種種僭越,猶不為奇,奇莫奇于目下滬上優伶妓女亦無端而一切僭越”;高彩云案發生后,輿論更是將“上海風俗之淫靡而難返”“風俗日衰,夫婦之道日苦”的矛頭直指伶人,謂其衣食出行“皆富室大賈,豪紳貴胄之起居服御也”,“上臺則獻技演劇,百般描摹淫態,下臺則結黨成群,百計勾引閨閣”,公然與“巨族遺姬、高門妙妾”相往還,“既忘乎尊卑貴賤之分,尤蔑乎禮義廉節之防”,遂使“滬瀆之澆風,為他省所罕見”。
“淫靡”與“盛世”實是“繁華”的一體兩面,當繁華對既定秩序形成破壞,處于失控狀態,即被視為淫靡。晚明如此,晚清亦是如是,尤其在華官治權受到西人掣肘的租界。將伶人說成是“風俗日壞”的推動者,和以“淫”形容“伶”一樣,都是對這個群體的污名化。成立于1912年的“伶界聯合會”曾針對當時社會上仍然存在的“痛懲淫伶”以維持風化的論調發表聲明,其中便談到,“風化之敗壞,關于伶人者幾何,關于非伶人者幾何”,“無論何界,均有私德不修之人”,何至見一人犯案,“遂泛指伶人為奸而欲鋤之人”;“奸騙系罪惡,伶人為職業,二者絕對不能相混”。
污名包括身體、性格、集團三種,它是一種建構的意識形態,“用來解釋他低人一等和他所代表的危險”。“施污者”通常會運用各種歧視,“以此有效減少他的生活機會”。確切地說,伶人的污名化并不是晚清才出現的新現象。律法規定,優伶不能隸于“凡民之籍”,凡業伶者即為地位低下的法定賤民,在穿戴、婚姻、入學、科舉等各方面受到限制,同樣也是對該群體的一種污名,只不過“施污者”是國家,并且以一種制度化了的形式。而在“淫”成為伶人的新標簽過程中,“施污者”則是社會各界,施污的主要方式則是通過晚清的新式傳媒。
有論者認為,近代中國政治共同體形成的難局在于社會集團“各有特殊的傾向或趨勢”,“沒有一種社會結構能夠把自我意識不斷增長的龐大的職業群體整合成具有共同利益的整體”,集團之間“爭端的最終仲裁者只能是實力”。換言之,不同集團力量的興起,乃至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必然會充滿沖突,污名不過是相互之間競爭的一種結果。事實上,集團間的競爭導致對某一群體的污名在近代并不少見,尤其在移民眾多的口岸城市。社會各界對伶人群體的施污,某種程度上也正好說明,“賤民”的身份標簽對伶人的限制已逐漸失去作用,需要制造新的污名來貶低對方剛剛獲得的社會地位,限制對方發展機會,以便增強對該群體的控制。
六、余論
盡管在“淫伶”案的書寫中,伶人是失語群體,但從伶人面臨指控時所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讞員駁回旅滬商人憑空提究“淫伶”的請求來看,伶人在晚清不再是一個以“淫縱不法”為由便可隨意逮捕處置的群體——順治年間,頻繁出入公卿宴會上的名優王紫稼便以此為由,在未有具體指控人和犯案證據的情況下被御史李森先枷刑而死。高彩云被逮之時,同班諸伶曾延大律師小威金生(H. P. Wilkinson)為其辯護。小威金生曾向讞員提出中西官會審此案的要求,試圖利用外國領事進行干涉,但終因缺乏合適的理由而失敗。李春來或許借了前車之鑒,那位以春桂戲園存在洋股為由,制止將李春來送縣的洋律師,很有可能就是他事先聘請的。早在李春來被飭札提拿時,便有消息稱李“出巨資,已延律師代為剖辨”。針對“洋股”,《中外日報》認為不過是“串唆外人,挾制官長”的手段,當時的代理道臺王燮亦認為屬于“事后串弊情事”。借由“洋股”,李春來將自己變成與洋人有涉之人,為西官問案提供了很好的借口。
該案能得到美國領事的強力干預,還與李春來的辯護律師佑尼干有很大關系。此人曾擔任過美國州參議員、美國駐日本領事、美國駐滬總領事等職。這就解釋了,為何在工部局對李春來送縣問題打算作出妥協的情況下,美國領事會出面阻撓,而后又支持佑尼干撤換讞員的主張,并出面與清方交涉。佑尼干還是皇家亞洲文會北中國支會的會員,對中國的風俗、律法和商業有著敏銳的觀察和了解。他很清楚身份良賤對量刑的影響,所以辯護過程中,極力譴責對李春來的歧視,并試圖指出這種定罪原則有違現代法律精神。佑尼干對晚清正在進行的“變法修律”亦頗為關心,多次引用未獲清廷允許推廣實踐的新律,并將該案的判決上升到清廷司法改革能否落到實處,未來能否成功廢除治外法權的高度,借此給清方施加壓力。
李春來如何認識佑尼干無從得知,唯寶頤在公堂上嘲笑佑尼干為“淫伶”辯護時,佑尼干曾回應以既然“通過正常的商業程序”接手了此案,他就有權利也有義務出現在公堂上。原告律師幫辦費烈也表達過“律師、陪審員原本都不應出現在本案中,但由于被告聘請了律師,所以原告也不得不這樣做”。清末外籍律師成立的律師事務所幾乎都聘有華籍翻譯及文案,華人亦被視為潛在的客戶,在律師看來,只要對方有支付費用的能力,當事人身份的高低貴賤不在他們的考慮范圍。李春來應對這場紛爭倚賴的主要是西方的律師制度,以及對租界特殊權利格局的巧妙利用,這與同治年間最終得到朝廷赦免的楊月樓極為不同。僅從這一點來看,伶人這一群體在清末無疑是具有現代性的。

應當指出的是,西人對李春來案的關注和干涉,除了商業因素,最根本的動力還在于對租界華人管轄權的爭奪,這一點從《字林西報》的相關報道中可以窺見。與華文日報不同,作為刊發領事與大使公告的機關報(official organs),《字林西報》遲至李春來首次會審時才對該案有所報道。當會審進程因撤換讞員風波再度中斷時,《字林西報》以讀者來信的形式發表了對該案的評論。歸結起來,主要是對會審公廨超期羈押李春來以及對李春來進行“有罪推定”的批評。來信據此指出清帝國司法制度的落后,質疑清政府試圖通過司法改革廢除治外法權的決心和誠意。為確保租界中的每位居民,包括華人能夠得到公正審判,來信甚至主張租界中的華人互控案應該由工部局負責,而不是由會審公廨或者是清政府的其他地方衙門受理。此外,《字林西報》還回顧了此前發生的高彩林案,著重敘述了高案和李春來案類似的非法超期羈押情形,呼吁工部局等租界當局采取措施。不可否認的是,《字林西報》對李春來案的庭審報道要比華文日報詳細,補充了為華文日報省略的細節,措辭也相對客觀,但并沒有完全做到摒棄立場。
從本文所梳理的糾纏于“淫伶”李春來案中的華洋交涉過程來看,外方表現頗為強勢,尤其是在阻止將李春來解縣訊辦與要求道臺撤換讞員的問題上。但清政府的態度,下至公廨讞員、上海知縣,上至道臺、總督等,也并非只是一味地妥協退讓。李春來未能如外方所要求的那樣被保釋,乃至被無罪釋放,這足以說明,在會審公廨涉及租界當局利益的案件中,清政府并不是毫無發言權與決定權。在中西接觸頻繁的晚清,比李春來案復雜的華洋交涉案件不勝枚舉。從這個角度來說,該案不過是考察租界權力博弈的一個范本,呈現了會審公廨在清末的運作實態。本文更為重要的意義在于,通過還原李春來案的來龍去脈,揭示了“名伶”成為“淫伶”的過程。就李案而言,可以確定的是,當事人并不存在如廣肇公所、周樹奎等人指控的奸騙官妻的情節,其身陷糾紛,更多是事先謀劃、聯手炮制的結果。而該案最終能夠以虛做實,一方面離不開華文日報“一邊倒”的報道立場,另一方面,也與社會上存在已久的嚴懲“淫伶”的輿論有關。
起初,“淫伶”不過是報刊上偶爾用以形容卷入拐逃紳妾案的伶人,隨著類似案件的頻發,以及對伶人敗壞社會風氣等討論的出現,“淫伶”在媒體視野中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乃至于逐漸成為一種用以誣蔑和貶低伶人地位的公共話語。晚清滬上的“淫伶”案,性質并不都是如“淫”字所暗示的伶人犯奸案,大部分案件僅憑控告人的一面之詞,并無確鑿之證據,而讞員斷案時,則會傾向于原告方。固然,“淫伶”案反映了近代變動的婚姻倫理觀念下,伶人與其他社會女性的公開交往,但同時,更體現了其他社會群體面對伶人作為一種新興社會力量崛起時的心理——與其說是觀念上對伶人根深蒂固的歧視,還不如說是競爭關系中產生的敵意。這種競爭不只體現在對妓女這一群體的消費,更滲透在伶人隨著經濟實力增強而來的在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僭越”,以及通過參與義賑、慈善義演、戲曲改良等社會事務所獲得的社會資本、符號資本之中。最為典型的,就是表達集團、團體之意的“界”中,“伶界”與商、工、學等社會各界相提并論。
誠如岸本美緒所言,身份關系作為維持社會秩序的骨干,從來都是時人強烈關注的對象。用“淫”指稱伶人群體,可以視為其他社會群體應對這種秩序紊亂時所采取的一種策略,亦即對伶人施加新的污名。這在客觀上正好說明了,伶人在晚清實際的身份地位,和清代禮法體系中對伶人身份地位的安排已經有了較大的差距。從本質上說,現實生活中的身份地位由主體對經濟(財富)、文化(如教育、品位)、社會(社會關系乃至政治權力)等資本和資源的占有所構成,清雍正年間雖然廢除了樂戶等賤籍,但卻從法律上確立了以所從事的行業區分良賤的原則。從這一角度來說,仍然從事著“賤業”,為法律所阻隔在四民之外,無法通過科舉進入官員階層的伶人身份地位的變動,也說明了晚清時期,科舉功名以外的其他社會資源對決定階層身份地位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通過本文的論述還可以指出,晚清以降士人與伶人之關系,不只是從“護花人”到“知音”的轉變。無論是紳商還是洋場才子,伶人與他們既存在合作,更存在競爭的一面。此外,伶人身份地位的提高,也并不是民國年間梅蘭芳訪美,獲得榮譽博士學位,“四大名旦”的崛起等事件一蹴而就的,伶人身份轉型的故事,在晚清便已經開始。
本文轉載自《學術月刊》2019年第4期,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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