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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兩度“民告官”獲支持,濟南中院判定山東省政府違法
2013年,山東泰安明智置業公司(下稱“明智置業”)響應泰安市政府招商引資政策,投資開發該市糧庫老庫區項目。合同簽訂五年后,起初約定的優惠政策未能落實,導致項目擱置。一場民告官的拉鋸戰就此打響。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此前報道,2018年5月,明智置業向山東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其責令泰安市政府、泰山區政府限期組織實施該片區改造項目,并賠償損失。然而,此行政復議申請被山東省政府駁回。隨后,明智置業將山東省政府告上法庭,訴請撤銷駁回決定,獲濟南中院支持。當年11月,濟南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山東省政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
2018年12月27日,山東省政府重新作出230號再駁復議決定,仍以涉案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系泰山區政府為由,駁回明智置業的行政復議申請。明智置業不服,再次向濟南中院提起訴訟。
2019年6月13日,澎湃新聞從本案代理律師袁裕來處獲悉,濟南中院已于5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山東省政府違反《行政訴訟法》,判令撤銷山東省政府再次駁回明智置業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并責令省政府在60天內對此事重新做出行政復議決定。
招商合同簽訂五年,“協調”數次項目仍擱置
2013年12月,明智置業與泰安市泰山區財源街道辦事處簽訂了《招商引資合同》,內容是該公司將與泰安市糧庫、泰山面粉有限責任公司合作開發泰安首例舊城改造項目——市糧庫老庫區改造。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明智置業可享受泰安市片區改造和泰山區外來投資的相關優惠政策。
原告明智置業公司代表、監事徐熙萍稱,合同簽訂后,明智置業預付了2080萬元合作保證金。但在隨后舉行的多部門協調會上,泰安市財政局和糧食局以“市與區分灶吃飯”、“市級企業不能由區里運作”等理由,拒絕在會議紀要上簽字,致使項目被擱置。
徐熙萍在行政起訴狀中稱,截至2014年底,絕大多數住戶和商戶都已經搬離了開發地塊。2015年3月,泰安市糧食局又成立了“市糧庫老庫區開發工作指揮部”,并向泰安市政府請示該項目開發進展問題,稱由于形勢變化和政策調整,明智置業未能爭取到承諾的優惠政策,開發陷入困難。
隨后,明智置業又與泰安市糧庫、泰山面粉有限公司簽訂《合作補充協議》,同時泰山區政府著手開始該項目的土地測算工作。可直至2018年,該項目仍未進入具體實施階段。
明智置業方面認為,公司為此遭受重大損失,遂于2018年5月向山東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該公司認為,泰山區政府和泰安市政府有組織實施項目開發的責任和義務,項目延遲造成的損失應由其進行賠償。
2018年7月,山東省政府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以泰安市政府有自由裁量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等理由駁回明智置業的復議申請。
一審勝訴后行政復議又遭駁回,開發商再訴省政府獲支持
收到駁回決定后,明智置業隨即向濟南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案一審開庭時,山東省政府出庭人員曾辯稱,泰安市政府并非簽訂《招商引資合同》和《合作開發協議》的主體,不應受到合同與協議的約束。同時,原告訴狀中提到的相關呈閱文件上的批示屬于“行政機關內部行文”,其效力沒有外化到行政機關之外,亦不可作為對行政機關之外其他人的行政承諾。一審判決書顯示,濟南中院并未支持上述抗辯理由。
濟南中院認為,泰安市政府雖非合同當事人,但僅憑街道辦事處顯然無法完成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且泰安市政府也對此項目作出過具體批示,并召開協調會議。
“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的職責和義務可以來自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同樣也可以來自于行政機關的承諾”,濟南中院認為,明智置業與泰安市財源街道辦事處簽訂招商引資合同后,在其已支付合作保證金、搬遷工作基本完成的情況下,可認為當地政府已對明智置業在該項目范圍內進行開發作出行政承諾。
2018年10月30日,濟南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撤銷山東省政府駁回明智置業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并責令省政府在60天內對此事重新做出行政行為。
一審判決后,山東省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重新作出230號再駁復議決定,卻仍以涉案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系泰山區政府為由,駁回明智置業的行政復議申請。明智置業不服,再次向濟南中院提起訴訟。
明智置業方面代理律師袁裕來向澎湃新聞表示,《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山東省政府再次駁回原告復議申請涉嫌違反《行政訴訟法》。
2019年5月21日,濟南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撤銷山東省政府再次駁回明智置業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并責令省政府在60天內對此事重新做出行政復議決定。


濟南中院認為,該院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生效行政判決已明確,泰安市政府均是適格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負有相應職責,且山東省政府在收到行政判決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在判決已生效的情況下,山東省政府仍以泰安市政府不負有《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法定職責為由,重新作出230號再駁復議決定,違反了《行政訴訟法》。
“依照法律規定,此次山東省政府不僅敗訴,相關責任人員還應該被追究責任。”袁裕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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