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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被署名第二作者,中科院碩士起訴導師二審敗訴
因論文被署名第二作者,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碩士劉毅(化名)將指導老師李嘯(化名)告上法庭。
劉毅認為,李嘯利用他實驗得出的數據撰寫成稿,成為論文第一作者,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權。2018年5月,此案一審宣判,劉毅敗訴。之后,他提起上訴。近日,該案二審宣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駁回劉毅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劉毅告訴紅星新聞,對于二審結果他稱自己將繼續維權,“我認為,在此事中,共同作者與刊物編輯均有責任”。

劉毅稱,趙軍(化名)雖是其導師,但實際上李嘯對其指導較多。
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官網顯示,2013年8月,李嘯進入該院,任助理研究員。進入該院一個月后,李嘯開始擔任劉毅的第二指導老師。
“經過多次實驗,一直到2014年4月,實驗才取得突破,發現在摻雜鈣元素以后二氧化錳納米線的催化轉化頻率高于二氧化錳納米線。”劉毅說。
實驗成功后,劉毅、李嘯等人曾申請發明專利。紅星新聞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詢發現,該申請于2015年4月17日提交。發明人署名中,劉毅排第一,李嘯排第二。
2015年6月1日,由李嘯執筆的論文在ChemCatChem上公開發表。論文第一作者為李嘯,劉毅為第二作者。

劉毅認為,李嘯侵犯了他的署名權,遂將其告上法庭,一審敗訴后他又提起上訴。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該案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該院認為,發明創造和作品創作是兩種不同類型的智力活動,對于與發明創造有關的論文,發明人和論文的作者可以分屬不同的主體。只有從事了作品的創作活動,對作品的創作作出實質性貢獻的人才能成為作者。劉毅是涉案發明專利的第一發明人,并不能由此推定其是涉案論文的第一作者。劉毅所稱,涉案論文中部分圖表、公式、文字是其表達,但涉案論文已將其列為共同作者,其對涉案論文的貢獻已得以體現。而李嘯作為涉案論文的主要撰寫者,承擔了主要的作品創作工作,該論文體現了李嘯的獨創性表達,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其作為第一作者并無不當。
近日,該案二審宣判,劉毅上訴請求被駁回。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相關判決文書顯示,該院確認了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據一審法院及該院另查明的事實,李嘯于2015年2月8日將即將投稿的論文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包括劉毅在內的其他作者,稱:你們再看下,明后天可能投出去。該稿件中李嘯排在署名順序第一位,劉毅排在第二位……其后,劉毅曾兩次回復郵件,對署名部分的修改也僅是對署名后面標注的作者單位增加了一項單位標準……由此可見,最終刊發的論文反映了劉毅對署名部分的修改意見。
劉毅在本案中主張其為涉案論文所做的貢獻主要在于實驗數據的獲得(設計和實施實驗)和分析(制作圖標和進行標注)。其中實驗數據的獲得屬于對事實的發現和記錄,基于科學的嚴謹性要求,獲得的實驗數據的過程不可能存在對數據進行獨創性的選擇或者編排;而對于數據的分析,本案中,劉毅所主張的數據分析主要為使用較通用的圖表來記錄分析結果,亦屬于對事實的發現、記錄或者屬于事實與表達的混同,這其中的表達屬于簡單、科學的表達,也沒有達到著作權法意義上獨創性表達的高度。
因此劉毅在本案中主張的其對涉案論文的貢獻,均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對作品創作所做的勞動,而屬于自然科學領域學術成果的其他貢獻。對于劉毅在涉案論文的相應貢獻,已通過涉案論文上署名得到了體現,其署名權未受到侵害。
被自己的學生告了,電話中,李嘯曾告訴紅星新聞,“學生告老師,老師贏了又如何。他(劉毅)畢業兩三年,把所有責任推給老師。學生打一下,又不能還手”。
對于二審結果,劉毅稱自己會繼續維權。劉毅告訴紅星新聞,他希望通過聯系發稿雜志,確定自己為第一作者,“事實上,在這件事中,共同作者(主要是通訊作者)和刊物編輯都是有責任的。所以我聯系了刊物編輯,要求處理,他們還沒理我”。
(原題為《中科院碩士因論文署名起訴導師二審敗訴 將繼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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