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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孩家庭、新就業大學生符合條件的可用公積金支付房租
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機房資〔2019〕2號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住房公積金“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規范繳存秩序,積極為中央國家機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建設提供配套服務,更好地惠及廣大繳存單位和職工,現就做好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優化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政策措施和流程
(一)進一步落實降成本政策。在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執行期間,繳存單位可在5%-12%范圍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二)加大租房消費支持力度。職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通過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登記備案租房的,可以按季以租金實際發生額為限提取住房公積金。
中央國家機關派駐貧困地區參加脫貧攻堅工作的人員,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支付扶貧地房租。
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的新就業大學生,可在入職三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支付房租。
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的職工家庭生育二孩的,可在二孩出生后三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支付房租。
(三)改進封存賬戶提取管理。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符合購房、租房、退休等提取條件的可辦理正常提取業務;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開立賬戶的,可在該機構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手續;未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銷戶提取。
(四)簡化單位開戶、銷戶流程。單位可通過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網站,向資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可通過住房公積金經辦網點向資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五)購房、租房首次提取實行網上辦理。職工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普通商品房的,可通過資金中心網站或微信公眾號申請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之后按規定頻次自助辦理提取業務。
職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住普通商品房的,可通過資金中心網站或微信公眾號申請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審核一年有效。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歸口管理
(一)進一步明確歸口管理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直管理局 國管局 鐵道部關于印發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函〔2002〕100號)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中央在京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實行歸口管理的通知》(國管房改字〔1999〕277號)要求,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事業單位、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在京單位應當在資金中心登記繳存住房公積金,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接受資金中心的監督管理。
(二)落實單位繳存主體責任。各單位要增強歸口登記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全方位拓展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互助合作深度和廣度,更有效地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功能。
各主管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要求,充分發揮系統管理作用,一級抓一級,層層推進住房公積金相關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三)強化監督檢查。資金中心將把各單位執行住房公積金歸口管理規定情況納入住房公積金“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范圍,必要時對重點單位進行歸口管理專項檢查,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檢查結果。根據各單位住房公積金歸口管理情況,資金中心會同有關單位在住房保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等方面實行聯合激勵或限制措施。
三、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單位和職工應當誠信守諾,嚴格遵守住房公積金相關法律法規。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其失信記錄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對已提取資金的,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在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并依法依規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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