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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兩環保執法人員落實對排污企業的處罰不到位被定罪

湖南一企業因在湘江源頭藍山縣非法排污,被執法部門三次進行了包括罰款、拆除生產設備在內的行政處罰。但由于對該處罰的落實不到位,藍山縣環保局執法大隊大隊長和副大隊長,被藍山縣人民法院認定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6月4日召開湖南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新聞發布會,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會上獲悉,該案被當成典型案例予以通報。
湖南高院發布稱, 2012年至2017年4月間,藍山縣新圩鎮上清涵村選礦廠(以下簡稱:選礦廠)非法進行鉛鋅礦選洗生產,大量排污。2014年3月7日,藍山縣環保局曾作出藍環罰字[2014]24號行政處罰決定:對選礦廠罰款5萬元、責令其停止生產、拆除生產設備。處罰決定作出后選礦廠只繳納罰款1.5萬元。被告人黃某某、全某某等人未對處罰決定“拆除生產設備”監督落實。
2015年9月,明知前次處罰設備未拆除的情況下,被告人黃某某、全某某等人仍然以“拆除生產設備、罰款2萬元”的處罰形式收繳選礦廠1萬元罰款,但未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6年10月,明知上兩次處罰未執行到位的情況下,被告人黃某某、全某某等人仍然以“拆除生產設備、罰款3萬元”的處罰形式對選礦廠做出行政處罰,也未下達處罰決定書,也未將選礦廠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直至2017年4月藍山縣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但由于選礦廠非法長時間持續生產、大量排污,已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經《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認定:上清涵村選礦廠所占用土地的土壤、底泥、地表水、地下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并造成環境損害量化結果損失約65.56萬元以上,土壤及污水修復總費用估算結果為3063萬元。
藍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全某某身為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負有對污染企業的查處和監察職責。在查處上清涵村選礦廠長期非法生產過程中,未能嚴格履行職責,依法依規采取措施對其取締,導致選礦廠長期非法生產、大量排污,對環境損害嚴重,黃某某、全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
湖南高院相關負責人認為,藍山縣是母親河湘江的發源地,若在湘江源頭進行大量排污,將對整個湘江造成嚴重污染。本案被告人黃某某、全某某作為藍山縣環保局執法大隊大隊長和副大隊長,在環境監管中嚴重失職,導致環境損害的嚴重后果,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雖然本案綜合考慮兩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減輕、從輕量刑情節,最終對兩被告人作出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但兩被告人于2017年5月28日起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決定逮捕,羈押至2017年12月14日本案判決,亦受到了嚴厲懲罰,亦對廣大環境執法人員敲響了一記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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