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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121死事故一責任人再獲減刑7個月,獄中曾月消費七千
致121人死亡、7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1.82億元的吉林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源豐公司”)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相關責任人賈玉山再獲減刑7個月。
近日,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4月25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賈玉山減去有期徒刑7個月,刑期至2021年4月3日止。
此次減刑系其2014年12月獲刑9年以來的第二次減刑,2017年11月,賈玉山曾獲減刑7個月。
作為2013年的“6·3”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相關責任人,賈玉山被指為了省錢,未按照原設計施工,違規將保溫材料由不燃的巖棉換成易燃的聚氨酯泡沫,導致起火后火勢迅速蔓延,產生大量有毒氣體,造成大量人員傷亡。
值得注意的是,服刑期間,賈玉山被指獄內月均消費人民幣7281元,檢察機關曾認為其消費過高,財產刑執行不良,建議下調其減刑幅度。
所在公司發生安全責任事故致121人死亡,獲刑9年
2013年6月3日,位于吉林省長春市德惠市的寶源豐公司主廠房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
該起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傷,17234平方米主廠房及主廠房內生產設備被損毀,直接經濟損失1.82億元。后被認定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報告指出,該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系廠房部分電氣線路短路,引燃周圍可燃物,燃燒產生的高溫致氨設備和氨氣管道發生物理爆炸。
賈玉山做為寶源豐公司董事長、企業唯一出資人,被指存在為了達到少花錢的目的,未按照原設計施工,違規將保溫材料由不燃的巖棉換成易燃的聚氨酯泡沫,導致起火后火勢迅速蔓延,產生大量有毒氣體,造成大量人員傷亡等問題。
事故發生后,賈玉山等相關責任人被控制。
2014年12月,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寶源豐公司董事長賈玉山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同時,法院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寶源豐公司原總經理張玉申、綜合辦公室原主任姚改政有期徒刑4年和3年。
裁定書披露,賈玉山服刑期間的執行機關為吉林省長春興業監獄。
第一次減刑后,兩年內再獲減刑
服刑三年后的賈玉山刑罰得到變更,減刑7個月。
2017年11月,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7)吉01刑更3531號披露,賈玉山在服刑期間參加夜間值班員崗位勞動,勞動中積極肯干,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認真遵守監規,積極參加三課學習,獲得表揚3次。
法院審理認為,賈玉山在服刑期間的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但法院同時查明,賈玉山在此次考核期內執行財產刑人民幣10萬元,獄內月均消費人民幣7281元。檢察機關認為其月消費過高,財產刑執行不良,建議下調減刑幅度。
法院認為,賈玉山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影響大,應當調整減刑幅度,執行機關長春興業監獄報請減刑九個月的減刑幅度不適當。最終裁定對賈玉山減去有期徒刑7個月。
不到2年后,賈玉山再次獲得減刑7個月。
2019年4月29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9)吉01刑更1264號披露,賈玉山再次獲得減刑7個月。
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興業監獄認為,賈玉山端正改造態度,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其減去有期徒刑9個月。
法院審理認為,賈玉山服刑期間的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但賈玉山所犯罪行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不適當。
最終,裁定對賈玉山減去有期徒刑7個月,刑期至2021年4月3日止。
值得注意的是,原寶源豐公司總經理的張玉申曾在服刑期間的2016年11月獲得減刑5個月,并于2017年1月刑滿出獄。
當時法院審理認為,張玉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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