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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根據兩高對涉槍量刑問題的規定再審仿真槍案,案件現轉機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河南仿真槍案在湯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17年,因為銷售或購買同款仿真槍,朱某某等9人被卷入了“非法買賣槍支罪”的旋渦。2018年3月22號,因非法買賣槍支罪,朱某某被判刑7年。
2018年3月30號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此后,朱某某等人的案件出現轉機,2018年8月14號,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此案。其余八人的案件也于今年5月29號開庭審理。案件最新進展如何?買賣致傷力較低的仿真槍就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量刑依據是什么?案件如何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此前被告人販賣玩具槍被認定槍支獲刑7年
玩具店店主朱某某案件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17年9月1日,湯陰警方在朱某某居住處查獲9把“M51S”型號仿真槍。經鑒定,9支仿真槍槍口比動能在2.61-3.09焦耳/平方厘米的區間范圍內。而《槍支管理法》載明了槍支的性能特征,公安部2010年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明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因此朱某某的9把仿真槍,均被認定為了“槍支”。

濮陽張某的妻子表示,丈夫當時是從陳某某處進的貨,店里的玩具槍也只賣出去一套,當時其所在的當地小商品市場就有多家能購買到仿真槍,但偏偏自己家被查扣。
“過去的事都不提了,那個時候天天掉淚。他們來查扣的時候,我們的(仿真槍玩具)有一層牛皮紙盒,外邊是一層塑料薄膜,塑料薄膜都是沒拆的。”
另一名涉案的玩具店主段某某告訴記者,玩具槍裝的都是BB塑料彈,殺傷力非常小。
“打到人身上,如果穿件外套的話就沒有感覺。和平時玩的玩具槍基本都是一樣的,威力特別特別小。像我們這些小城市,特別是我們這種農村地區,很多人都在賣,過年時候廟會大街小巷擺的都是這些,都是賣這類玩具的。”
2018年3月22日,因非法買賣槍支罪,朱某某被判刑7年。
被告人符合去年兩高發布的《批復》中從寬處理的條件
去年兩高聯合發布了《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從去年3月30日其施行。最高法研究室相關負責人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近年來,涉槍案件呈現出多樣性、復雜性的特點。特別是涉案槍支的致傷力較低的一些情況,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及裁量刑罰時唯槍支數量論,有可能會背離一般公眾的認知,也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批復》中要求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槍支數量、致傷力大小、行為人認知等主客觀方面綜合考量,避免唯槍支數量論。
此后,朱某某等人的案件迎來轉機。去年8月14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再審決定書顯示,本案符合再審條件。據媒體報道,朱某某案件原計劃于今年5月30日開庭,但據記者了解,朱某某由于要指定辯護律師,所以本案另行安排開庭。
據段某某的辯護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盧方舟介紹,其他八人的案件已于29號開庭審理。盧方舟還轉述了公訴人的意見稱,公訴人認為各被告人構成犯罪,但符合《批復》從寬處理的條件,對其中涉案槍支數量超過10支的四人,建議由法庭最終定奪;對涉案槍支數量未超過10支的四人,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律師介紹說,辯護人主要是認為本案部分事實證據不足,當事人不具備非法買賣槍支的主觀故意,他們的行為也沒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通順,被告人行為已經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但是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依據《批復》的相關規定,他們認為買賣數量沒有達到10支的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公訴人認為另外四人,請湯陰縣人民法院來定奪。
據悉,法院當庭并未做出宣判。
法律專家:槍支認定標準過低
長期關注仿真槍案件的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認為,涉仿真槍的案件面臨的核心問題都是槍支認定標準過低。兩高的《批復》彈性大,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間比較大,各地出現了明顯的裁判差異,需要各地細化掌握統一的定罪量刑尺度。
徐昕認為,涉仿真槍的案件面臨的核心問題都是槍支認定標準過低,只要1.8焦耳每平方厘米,槍口比動能還作為認定槍支的標準,就一定會有類似的玩具槍仿真槍這些沒有致傷力的槍支會被認定為真槍。兩高涉氣槍案件的批復通過之后就應當適用。絕大多數法院在涉及到仿真槍案件的時候會適用,也有少數法院不予以適用。
(原題為《河南根據兩高對涉槍量刑問題的規定再審仿真槍案,案件有望出現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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