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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升級”刑事案背后:到底是股權糾紛還是合同詐騙?

一起股權轉讓糾紛,在民事案件審理期間,一方向警方重新報案,另一方被刑事拘留。民事案升級為刑事案之后,被告人劉勇及兩被告單位一審被河南鎮平縣法院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各300萬元。
深一度記者獲悉,對于此案,公安部曾向河南警方發出通知,認為其對案件核查不全面不深入,需進一步發揮執法監督作用,對鎮平縣公安局經偵大隊辦案中存在的程序和實體問題監督糾正。
而在刑事案立案環節上,警、法兩方對案件的說法也存在矛盾。
5月14日,河南南陽市中級法院二審審理此案,被告人和被告單位的辯護律師均做無罪辯護。

民事案“升級”刑事案
根據鎮平縣法院認定的事實,煙臺高新城市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掛牌出讓其持有的山東藍海恒創科技開發有限公司45%的股權,2016年3月10日,藍海恒創總經理劉文(上海順天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指派弟弟劉勇以順天城公司和藍海恒創公司名義與河南鎮平華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聯合受讓股權協議書,約定雙方以上海順天城公司名義參與競買股權,順天城公司出資1500萬占15%股權,華新科技公司出資3000萬占30%股權。
法院認定,競買成功后股權變更到順天城公司名下,順天城公司拒絕將其中30%的股權轉讓給華新科技公司,劉文偽造董事會文件并于2017年1月10日在未告知華新科技公司的情況下,將45%的藍海恒創公司股權質押,為藍海恒創公司做擔保,從銀行貸款5000萬元。
對于上述內容,劉文在香港接受辯護律師詢問時給出了另一種說法。
劉文說,2010年他通過朋友認識華新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哲。王哲多次到煙臺考察,想參與山東藍海在煙臺高新區的房地產項目,煙臺高新城投出讓45%股權的消息正是他告訴王哲的。
劉文說,45%的股權變更到順天城公司名下后,從2016年4月開始公司多次通知華新科技公司辦理股權變更手續,是由于華新科技公司提出修改藍海恒創的公司章程,要求公司所有決策須經董事會全票通過,但順天城公司律師認為這樣將使公司無法正常經營,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才導致股權變更登記未能如約進行。
對于未告知就進行股權質押一事,劉文解釋稱,2017年春節前,藍海恒創公司為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以三幢在建工程作抵押向銀行貸款5000萬,但銀行要求以劉文個人信用,以及順天城公司持有的藍海恒創股權質押作為輔助條件。“當時藍海恒創的其他股東要么是港資,質押手續繁瑣,要么當時已經決定退出,我為了讓項目順利進行,就那么做了,但沒有騙王哲的想法。”
2017年3月初,華新科技公司以順天城公司、藍海恒創公司違約為由,起訴到河南省南陽市中級法院,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返還相關股權費用,被告支付違約金,案件于2017年4月20日開庭。
而在此前的3月30日,華新科技公司已經向鎮平縣公安局報刑事案。
立案環節警方、法院說法不一
2017年7月7日,鎮平縣公安局正式立案。但在立案環節上,深一度記者注意到,對案件警、法兩方說法存在矛盾。
辯護律師王飛在辯護詞中寫道:落款為2017年7月3日的鎮平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受案登記表》載明,“2017年3月30日,鎮平縣華新科技公司孟某某來我大隊報案……查證過程中發現華新科技公司已將該案起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后我大隊建議待法院判決結果出來后再做處理。2017年7月3日我局接到南陽市中院中止審理該案的裁定,華新科技公司再次來我大隊要求立案查處。”
然而,南陽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顯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鎮平縣公安局于2017年6月14日致函本院,認為本案涉嫌合同詐騙,請求本案中止審理并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且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2017年9月4日,劉勇被警方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刑事拘留。
藍海恒創公司方面稱,該公司始終認為此事不構成合同詐騙,請求公安部對此案進行監督。
據知情人透露,2017年12月,公安部經偵局向河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發出通知,認為河南警方對案件核查不全面不深入,需進一步發揮執法監督作用,對鎮平縣公安局經偵大隊辦案中存在的程序和實體問題監督糾正;劉勇等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認定是否準確,尚待深入核查。
通知中還寫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治病時間和異地羈押時間都應該記入羈押期限,劉勇的實際羈押期限已經超過了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
但之后,訴訟程序繼續推進。2018年2月,案件被公訴至鎮平縣法院,劉勇、藍海恒創公司和順天城公司均為被告人。
知情人還透露,劉文案發后離開中國內地,不敢回來。
二審被告人律師做無罪辯護
一審期間,辯護律師還向法庭提交了專家論證意見書: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陳光中認為,順天城公司未經華新科技公司同意,將代持的30%股權質押,目的是為藍海恒創公司的建筑工程順利施工,且除股權質押外,貸款還有在建工程、土地抵押以及劉文個人的信用做擔保,擔保資產遠大于貸款數額,即使藍海恒創公司不能按時償還貸款,也不必然導致以順天城公司的質押股權償還貸款,順天城未通知華新科技質押股權的做法,雖損害華新科技的民事權利,但不會造成股權流失,不屬于針對華新科技的詐騙行為,本案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刑事案件。
對于專家意見,法院未予采納。鎮平縣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劉勇有期徒刑5年,判處兩家被告單位罰金各300萬元。
法院認為,在華新科技發出催告函后被告人仍刻意隱瞞股權質押事實,在法律上造成股權變更登記不能,案件性質發生了質的變化。劉勇、藍海恒創公司和順天城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和被告單位均提起上訴。
5月14日,南陽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和被告單位的辯護律師均做無罪辯護。
法庭上,劉勇沒有認罪,稱自己只是掛名副董事長,是個跑腿的,其在貸款申請和質押股權的文件上簽字,是為了藍海恒創公司利益,而非個人利益。
劉勇的辯護人楊學林律師表示,各被告人無詐騙動機,股權質押不必然導致案件性質的變化,而且質押并不必然導致股權滅失;劉勇未在犯罪過程中得利,雖然是上海順天城的股東,也不屬于經營管理人員,不能作為直接責任人。
山東藍海的辯護人王飛律師表示,5000萬元的貸款擔保系在建工程,價值約1.5億元,擔保價值遠超貸款金額,股權質押系銀行提出,且僅是補充手段。此外,藍海已經還清貸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順天城公司的辯護人尚滿慶律師認為,該案從一開始立案就不具備正當性和合法性。
庭審結束后,案件未當庭宣判。
(原題為《一起民事案“升級”刑事案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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