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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花越有”傳銷案一審宣判:公司高管劉玉龍被判7年罰兩億
山東省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5月24日對“悅花越有”傳銷案一審宣判,“悅花越有”公司高管劉玉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億元;張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60萬元。
經查,2016年以來,北京悅花越有電子有限公司以網站和“悅花越有”手機APP(2018年5月31日改為“悅平臺”)網絡商城推廣宣傳“消費全返”等經營模式吸引會員加入,并向社會宣稱是“國家重點支持的促進消費和經濟發展項目”蠱惑人心。
“悅花越有”推出后,通過網站、微信、當面培訓會、集體授課等方式迅速傳播,會員數量擴張迅猛。2018年6月,濱州市公安局和沾化公安分局辦案人員在北京警方的協助下,將“悅花越有”法定代表人劉玉龍、總經理張勇以及公司高管、財務、技術人員全部抓獲。
截至劉玉龍等人被抓獲時,該公司已在山東、河北、吉林等全國各地發展會員380余萬人,其中,骨干會員50余萬人,涉案金額19億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玉龍、張勇、宋平、劉佳麗、沙金皓、張平、王方明、劉俊英通過“悅花越有”系統平臺,以可獲得各種獎勵為誘餌,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以獲得二星及以上會員資格,二星及以上會員按照推薦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引誘、吸引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劉玉龍等人被警方抓獲后,部分“悅花越有”會員通過信函、網絡、短信、電話等多種方式,多次攻擊、污蔑、恐嚇當地辦案人員。
沾化警方表示,公安機關將依法繼續對該傳銷案中的骨干,尤其是頑固不化、妄圖東山再起繼續從事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涉嫌犯罪人員進行打擊;對已經認識到傳銷違法活動的危害,提出自動退出傳銷活動,表示不再參與從事傳銷活動的骨干人員將持續關注;對加入傳銷活動時間不長,新入傳銷組織的底層人員,做好法律政策宣傳,讓他們切實認清從事各種傳銷活動最終將害人害己。
(原題為《“悅花越有”高管劉玉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一審被判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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