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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環(huán)境綜合整治出臺江邊“禁令”:嚴查露天燒烤等9行為
5月20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松花江城區(qū)段江面及岸線環(huán)境綜合整治有關事宜的通告:從即日起,西起四方臺大橋,東至濱北線松花江公鐵兩用橋,南起松花江南岸外延一百米,北至松花江北岸外延一百米圍合區(qū)域內的陸域和水域,禁止露天燒烤、擅自設置碼頭及私搭亂建和亂擺亂放等9種行為。違反通告規(guī)定的,將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松花江哈爾濱城區(qū)段江面及岸線九項禁止行為
1. 禁止擅自設置碼頭或者水上浮動設施;
2. 船舶在規(guī)定的停泊區(qū)域外隨意停泊;
3. 未經許可占用河道、灘涂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4. 違規(guī)在堤坡上設置扶梯、廊橋,在堤岸上擺放廢棄船舶或者其他廢棄設施;
5. 使用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航行;
6. 未經審批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或者陸域進行經營活動;
7. 進行露天燒烤、私搭亂建和亂擺亂放;
8. 違反規(guī)定向沿江陸域、水域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9. 在碼頭、水上浮動設施外體亂貼、亂畫、亂掛、亂設廣告。
通告要求,碼頭、水上浮動設施,應當按照劃定的功能區(qū)布局進行設置、遷移,實現分類管理、分區(qū)停放;沒有合法審批手續(xù)設置的碼頭、餐飲躉船、水上浮動設施等各類設施,非法占用河道、灘涂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停放的船舶,在堤岸上擺放的漁船、廢棄船舶或者其他廢棄設施,應當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七日內自行遷移;對不主動遷移、不配合政府整治工作的,依法清除。
同時,船舶、碼頭、水上浮動設施及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依法誠信經營,積極配合全市松花江城區(qū)段躉船整治及其他環(huán)境整治工作;對不配合甚至阻撓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還將納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規(guī)實施聯合信用懲戒。
(原題為:《露天燒烤?不行!哈爾濱江邊“禁令”來了!9種行為嚴查,更狠的在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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