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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魚60克被刑拘處罰過重?警方:禁漁期內電魚涉嫌刑事犯罪

因在禁漁期非法電魚,捕獲3條小魚共60克,廣西柳州市融安縣男子龍某某被警方刑拘。該案件被公開發布后,引起公眾討論。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融安縣人民政府于今年2月28日發布的“禁漁通告”顯示,禁漁時間為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共4個月,禁漁水域范圍為融安縣水域全境(養殖水域除外)。在禁漁期內,使用禁止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包括電魚、毒魚、炸魚等)進行捕撈的,由公安機關立案追訴。
對于龍某某被刑拘一案,5月23日上午,融安縣公安局回復澎湃新聞表示,在禁漁期內,在禁漁區內,使用非法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包括電魚、毒魚、炸魚等)捕撈水產品的,都涉嫌刑事犯罪。

男子電魚捕獲60克魚被刑拘
5月22日,融安縣公安局官方微信公眾號“融安警方”發文通報了一起非法電魚被刑拘的案件。
據“融安警方”通報,5月13日晚9時許,融安縣大良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有人在大良街潭頭路口附近的小河里電魚。民警出警到現場后,找到電魚的男子龍某某,依法將他帶回派出所調查。隨后,大良派出所通知縣漁政部門進行了先期調查,確認他使用的是自制的背式電魚機,漁獲物共60克。
在派出所民警訊問時,龍某某還一臉輕松,以為“事情不大”,可以“罰款了事”。偵查取證完畢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警宣布對他進行刑事拘留時,龍某某的臉色就變了,給他送衣服的家屬也覺得難以接受。
相關照片顯示,龍某某共捕獲了3只小魚,后經稱重共60克。

當地水域全境禁漁4個月
澎湃新聞注意到,今年2月28日,融安縣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在融安縣水域全境禁漁的通告》。通告顯示,禁漁水域范圍為融安縣水域全境(養殖水域除外),禁漁時間為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共6個月。除沿岸休閑漁業、娛樂性垂釣外,在規定的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違反禁漁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通告強調,在禁漁期內,使用禁止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包括電魚、毒魚、炸魚等)進行捕撈的,由公安機關立案追訴。
該通告還公布融安縣水上綜合執法大隊的舉報電話。5月23日上午,融安縣水上綜合執法大隊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在禁漁期電魚,若被抓到,會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處罰會比較重。
對于上述案件,“融安警方”也在前述通報文章中表示,融安縣根據相關法律和上級的通知要求,已發布在全縣水域全境禁漁的通告。因此,龍某某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電魚機電魚這種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已經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融安警方還表示,今年以來,融安縣公安局一共查獲4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對7名相關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警方:在禁漁期電魚均涉嫌刑事犯罪
澎湃新聞注意到,龍某某的案件被公布后,引發討論,部分網友認為,對龍某某的處罰過于嚴重。
對此,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余超向澎湃新聞表示,根據現有的公開信息,他認為處罰有些重,刑事處罰是各種處罰中最為嚴厲的強制方法,執法機關應避免引入”重刑主義“的誤區。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
余超表示,對于一般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非法捕漁行為,依據《漁業法》進行行政處罰就足夠了。只有對于那些被行政處罰后還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施以刑罰。這樣既能讓行政法與刑法良好銜接,又能起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5月23日上午,融安縣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在禁漁期內,若電魚者被抓到,案件會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紤]到電魚危害大,相應處罰也比較重,當事人一般都會被刑拘。
對于龍某某被刑拘的案件,融安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回復澎湃新聞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今年2月28日,融安縣已發布在全縣水域全境禁漁的通告,禁漁期為4個月,目前仍處于禁漁期。因而,在禁漁期內,在禁漁區內,使用非法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包括電魚、毒魚、炸魚等)捕撈水產品的,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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