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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被判違反壟斷法 美法院是演戲還是動真格

2019-05-23 17:4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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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華爾街日報》5月22日報道,美國加州圣何塞北區聯邦法官做出一項裁決,認定高通涉嫌在手機芯片銷售中采用非法手段壓制競爭,并收取過多的專利授權費,并下令高通采取5條補救措施,其內容包括不得以限制芯片供應要挾提高專利許可費,不得要求獨家供應,不得拒絕其他芯片廠商獲得許可,必須在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條件下,提供詳盡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證。

消息傳來,一時間輿論炸了鍋,在接連發布制裁我國科技企業的節骨眼,美國聯邦法官搞出這一檔子事,令眾人驚呼看不懂看不懂,這真是瘋起來連自己人都咬,也有人說這是他們下的一盤大棋子,或者就是做做樣子,演演雙簧,給外界看。

美國的法院真的就只是做做樣子么,其實并不是,翻看美國歷史,就能發現,美國的司法真的是瘋起來不管不顧,別說一個高通,連總統都不放在眼里。我們就通過幾個例子來側面看看美國司法制度的狀況。

民選總統還是法定總統 2000年布什訴戈爾

時光倒回19年,在世紀之交,美國共和黨小布什和民主黨戈爾之間的總統竟選一路打得難解難分。11月7日計票開始,小布什、戈爾的得票互相領先,一路追逐。雙方都拿下自己的"票倉"州和估計獲勝州。隨著點票進行,到了半夜一點,其他各州選票結果大致清楚,此時佛羅里達成了雙方的生死之州,誰贏得佛羅里達州,誰就能拿下最終的總統寶座。

美國東部時間8日凌晨2點,CNN宣稱小布什贏了佛羅里達州,從而以271張選舉人票險勝戈爾。戈爾也致電小布什的獲勝,但負責佛羅里達選舉事務的州檢察長(民主黨人)電告戈爾:且因為戈爾與布什所得選票的差距不到0.5%,根據佛羅里達州選舉法,這種情況需要重新計票。選情峰回路轉,突然之間所有的目光都聚焦在弗羅里達州的最終判定上。

11月8日下午,佛羅里達完成了67個縣的計票工作:在大約6百萬張選民票中,布什贏得2,909,135張,戈爾贏得2,907,351張,其他候選人共得139,616張,布什僅比戈爾多得1,784張選民票(相當于佛羅里達選票總數的0.0299%)!對戈爾及其支持者來說,這不到二千票的微小差距,充滿了扭轉乾坤的希望。于是,佛羅里達計票還未結束,計票糾紛就引發了十幾樁訴訟案,官司從佛羅里達州地方法院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

訴訟過程也是一路波折,簡單的來說,戈爾希望重新人工計票,而布什希望重新計票無效,維持原來的計票結果。最后,最高法院與9日下達緊急命令時完全一樣的5比4作出了裁定,“推翻佛州最高法院命令繼續人工計票的決定”。法院多數意見認為,佛州高院的判決存在著憲法問題,違反了平等法律保護條款,必須給予上訴一方(布什陣營)補救,第二次重新計票,即手工計票,違反了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保護,以及為正當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對待每一個投票者。

最終的結果我們都很清楚,小布什在當年的選舉中獲勝,子承父業,成為了父子總統。但在這次選戰背后,布什訴戈爾案背后,其實體現出了美國政治體制的幾個主要特點,這些特點是在其他國家是看不到的。

一、民主還是法制?美國總統的選舉一直是一人一票,最終總統大選的結果,大部分是民眾意愿的體現,但2000年的大選,竟然是最高法院裁決,判定計票無效,到底是民主大,還是法制大?

二、法院是執行法律的司法部門,為什么美國的最高法院還有裁定州法律條款不符合憲法的權利,相當于法院可以裁定法律是否有效?法律都是立法部門來制定的,司法部門來執行,美國立法部門是民主的體現,那么美國最高法院何來的權利裁定法律違反憲法?

這就要說一下美國所貫徹的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的相互獨立和相互制約,而在這其中立法代表了民主的權利,行政具有執政的權利,而司法體系一直由于沒有什么權利而略顯羸弱。但在美國,經過一系列的政治斗爭的變化,給司法機構帶來了司法審查的權利,即根據憲法來裁定法律是否合理的權利。一方面對立法機構進行了限制,另一方面避免了多數人的“暴政”,維護了美國權力的平衡。雖然司法審查一直被民主人士所詬病,指責司法審查違背了民主的原則,但正是因為它的限制,才形成當前的美國較為平衡的政治體系。對此有必要回顧一下200年前的一次大選,以及那次大選之后的一個訴訟,正是這次訴訟,帶來了美國200多年執行的“司法審查”制度。

兩百年前美國第一樁違憲案開啟了司法審查制度

這個故事年代更為久遠,需要有更多的背景交代,關于美國的獨立戰爭和憲法的行程在這里就不一一細說了,故事要從美國第一位總統開始。(這個案例背景非常復雜,不想看可直接跳至結語)

在歷屆美國總統之中,華盛頓是唯一一位“無黨派人士”。政黨制度已成為美國憲政體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并無只言片語提及政黨制度。當時大多數的制憲先賢都認為,政黨實質上就是結黨營私、惡性競爭的代名詞。

華盛頓在任期間,內閣中國務卿托馬斯·杰弗遜和財政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兩人政見相左,逐漸形成了勾心斗角的兩個派系。華盛頓對此深惡痛絕。當了兩屆總統之后,華盛頓謝絕政界人士和國民的再三挽留,放棄了唾手可得的終身總統寶座,告老還鄉。1796年離任時,華盛頓發表了著名的《告別詞》,他語重心長地警告國民:“黨派終將成為狡猾奸詐、野心勃勃、毫無原則的人顛覆人民權力的政治工具。”

警告歸警告,現實歸現實。德高望重的老總統回老家種地后,美國政壇中的兩大政黨終于正式形成。擁護漢米爾頓的一派正式組成了聯邦黨(Federalist party),擁護杰弗遜的一派自稱為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republicanparty,該黨是1828年成立的美國民主黨的前身,與1854年成立的美國共和黨沒有關系)。

18世紀末19世紀初,美國的政黨制度和選舉政治還很不成熟,總統和副總統混在一起選舉,獲得選舉人票最多者成為總統,其次為副總統。于是,繼華盛頓之后,開國元勛、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當選為第二任美國總統,而民主共和黨人托馬斯·杰弗遜則成為他的副總統。

在其第一屆任期即將期滿的1800年7月,亞當斯任命年僅45歲的聯邦黨人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出任國務卿,他自己則集中精力投入競選,與杰弗遜競爭,爭取連任總統。

在這次總統選舉中,由于聯邦黨人內訌突起,亞當斯總統敗給了民主共和黨候選人杰弗遜。在同時舉行的國會選舉中聯邦黨也是一敗涂地。這樣,聯邦黨不但失去了總統的寶座,同時也失去了國會的控制權。

在此前提下,亞當斯為了保證聯邦黨最后的權利,1801年1月20日,亞當斯總統任命國務卿約翰·馬歇爾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有必要在這里解釋一下,美國的大法官是由總統任命,并不是選舉出來的,并且是終身制。另外任期與總統不同,亞當斯此舉是讓聯邦黨人可以在對方當選后,還可以控制最高法院)。

接著,趁新總統上臺和新國會召開之前,國會中的聯邦黨人于1801年2月13日通過了《1801年司法條例》,該條例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人數從六名減為五名,以防止出現判決僵持的局面。

但實際上,由于這項規定將從任何一位現職大法官退休或病故后才開始正式生效,所以其目的之一顯然是想減少杰弗遜總統提名民主共和黨人出任大法官的機會。同時,它還將聯邦巡回法院由根據《1789年司法條例》規定的三個增至六個,由此增加了16個聯邦巡回法官的職位。

這樣,即將下臺的“跛鴨總統”亞當斯在卸任之前可以借機安排更多的聯邦黨人進入聯邦司法部門。兩個星期之后,聯邦黨人控制的國會又通過了《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正式建立首都華盛頓特區市,并授權亞當斯總統任命特區內42名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任期5年。

1801年3月2日,亞當斯總統提名清一色的聯邦黨人出任治安法官,威廉·馬伯里身列任命名單之中。第二天,即亞當斯總統卸任的當天(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將換屆的參議院匆匆忙忙地批準了對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后人把這批法官挖苦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又譯星夜法官)。

終于背景快交代得差不多了,問題就出現在這批“星夜法官”中的一個倒霉鬼“馬伯里”身上。

按照規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狀應由總統簽署、國務院蓋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當時正是新舊總統交接之際,約翰·馬歇爾一面要向新國務卿交接,一面又要準備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總統的宣誓就職儀式,忙得一塌糊涂、暈頭轉向,結果因疏忽和忙亂,竟然還有十七份委任令在馬歇爾卸任之前沒能及時發送出去(馬歇爾在給其弟的信中承認:“我擔心種種責怪將會歸咎于我”,“由于極度忙亂和瓦格納先生(馬歇爾在國務院的助手)不在”致使已經簽字和蓋章的法官委任狀未能及時送出),而馬伯里恰好身列這撥倒霉鬼之中。

對于聯邦黨人在權力交接前夜大搞以黨劃線、“突擊提干”的損招兒,新上任的民主共和黨總統杰弗遜早已深感不滿。當聽說有一些聯邦黨人法官委任狀滯留在國務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扣押了這批委任狀,并示意麥迪遜將它們“如同辦公室的廢紙、垃圾一樣處理掉”。

接著,針對聯邦黨人國會在換屆前夜的立法,民主共和黨人控制的新國會針鋒相對,以牙還牙,于1802年3月8日通過了《1802年司法條例》(judiciary act of 1802),廢除了《1801年司法條例》中增設聯邦巡回法院的規定,砸了16位新任聯邦法官的飯碗。

不過,新國會并沒有撤銷任命42名治安法官的《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馬伯里雖然家財萬貫,但對治安法官這個七品芝麻官卻情有獨鐘,就這樣不明不白地丟失了法官職位,他覺得實在是太冤,非要討個說法不可。于是,馬伯里拉上另外三位同病相憐的難兄難弟,一張狀紙把國務卿麥迪遜告到了最高法院。

有必要在這暫停一下,信息量太大,簡單的來說,就是馬伯里被前任總統任命為法官,但是現任總統的國務卿扣下了任命狀,于是倒霉的馬伯里決定將信任國務卿無情麥迪遜告上法庭(那一屆總統時杰弗遜,國務卿麥迪遜,不要搞錯)。這背后就是前任總統亞當斯和現任總統杰弗遜之間的戰爭。而審理這個案子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是前任總統亞當斯所任命的新任大法官馬歇爾——這不就是前任總統國務卿和現任總統和國務卿之間的戰爭么!

對此擺在馬歇爾面前的一個問題是,如果他判麥迪遜敗,以當時最高法院的權利,執政機構政府完全可以不理法院判決,這樣法院的威嚴掃地,在未來幾年新任總統任期則抬不起頭來。如果他判馬伯里敗訴,則意味著自己認輸,在政治斗爭中敗下陣來。所以這個案子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訴訟,更是黨派斗爭和未來政治權利劃分的一個關鍵點。

書歸正傳,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以5比0的票數(William Cushing 威廉·庫欣大法官因病未參加投票)對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作出裁決。首席大法官馬歇爾主持宣布了法院判決書。

馬歇爾在判決中首先提出了三個問題:第一,申訴人馬伯里是否有權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狀?第二,如果申訴人有這個權利,而且這一權利受到侵犯時,政府是否應該為他提供法律救濟?第三,如果政府應該為申訴人提供法律救濟,是否是該由最高法院來下達執行令,要求國務卿麥迪遜將委任狀派發給馬伯里?

對于第一個問題,馬歇爾指出:“本院認為,委任狀一經總統簽署,任命即為作出;一經國務卿加蓋合眾國國璽,委任狀即為完成”。

對于第二個問題,馬歇爾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論證說:“每一個人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要求法律的保護,政府的一個首要責任就是提供這種保護。合眾國政府被宣稱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對于侵犯所賦予的法律權利不提供救濟,它當然就不值得這個高尚的稱號?!?/p>

那么,按照這個思路和邏輯繼續推論下去的話,在回答第三個問題時馬歇爾似乎理所當然地就該宣布應由最高法院向國務卿麥迪遜下達強制執行令,讓馬伯里官復原職、走馬上任??墒?,馬歇爾在此突然一轉,他引證憲法第3條第2款說:“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以州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轄權(original jurisdiction)。對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訴管轄權?!?/p>

如果把馬歇爾的上述引證換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當的大白話,那就是說,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當事人既非外國使節,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對這類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沒有初審權。馬伯里告狀告錯地兒了。按照憲法規定的管轄權限,馬伯里應當去聯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麥迪遜。如果此案最終從地方法院逐級上訴到最高法院,那時最高法院才有權開庭審理。

針對這個問題,馬歇爾解釋說:《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是與憲法相互沖突的,因為它在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向政府官員發出執行令時,實際上是擴大了憲法明文規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轄權限。如果最高法院執行《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開承認國會可以任意擴大憲法明確授予最高法院的權力。

馬歇爾認為,此案的關鍵性問題在于“是由憲法控制任何與其不符的立法,還是立法機構可以通過一項尋常法律來改變憲法。在這兩種選擇之間沒有中間道路。憲法或者是至高無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變的法律,或者它與普通法律處于同一水準,可以當立法機構高興時被改變。如果是前者,那么與憲法相互沖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憲法就成為人們的荒謬企圖,被用來限制一種本質上不可限制的權力?!痹捳f到此,憲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

接著,馬歇爾趁熱打鐵拋出了最后的殺手锏。他斬釘截鐵地指出:“憲法構成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違反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斷定什么是法律顯然是司法部門的職權和責任”。如果法官不承擔起維護憲法的責任,就違背了立法機構所規定的就職宣誓,“規定或從事這種宣誓也同樣成為犯罪?!?/p>

據此,馬歇爾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因違憲而被取消。這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次宣布聯邦法律違憲。

至此案子完結了,這個判決的精妙就在于,雖然表面上,馬歇爾判決馬伯里敗訴,但原因不是因為馬伯里沒有他所主張的權利,而是因為他走錯了程序,應該從地方法院開始起訴。但附帶在此次判決當中的一個最關鍵的點,馬歇爾根據憲法,判定了一項法律違背憲法,從而取消了該條法律。別小看這個決定,要知道法律是立法機構所創建的,用來通知國家的工具。而最高法院竟然能通過違憲審查來判定某一條法律無效,從而間接的對立法機構進行監督,從而擴大了最高法院的權利范疇。

在這要補充一個小的知識點。為什么一項判決的意義如此巨大,美國跟英國一樣,實施的海洋法系,或者稱作普通法。而如法國和我國都是遵循大陸法系。這兩個法系區別巨大,用最簡單的話來說,大陸法系是成文法,即司法機構遵循寫下的法律條文,而海洋罰息是判例法,司法機構大部分可以參考之前的判決來進行新的判決。這也就是馬伯里案件的歷史意義,這個判決一經成文,即成為了美國200多年司法審查的先例和指導。

結語

從2000年的布什訴戈爾,回溯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我們可以看到一些美國社會政治、法律的一些狀況以及背后的成因。美國作為一個國家,的確可以在總統的帶領下以同一個意志去施行某事,但美國有個“一二三”的狀況。

一就是一個憲法,一切都在憲法之下運行;

二就是兩黨制,兩個黨派互相制約;

三就是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互相制約;

這樣一個狀況就導致了想做什么事情并不是那么容易,達成一項決議也非常困難。其實從本質上,這種制度的設置,不利于國家發展,也就是不利于做好事,但是這個制度卻是為了防止人們串通起來做壞事。

當我們看到高通被判決之后的第一反應,發出這個是不是他們在演戲的疑問。其實可以通過之前的兩個故事,結合美國的整體制度推測出來。

一個人演戲很容易,一個組織演戲也不難,但要讓利益不同的兩個黨派,三種不同的權利都焦灼在一起演一場大戲,做一件大壞事,的確是一件難事。

所以盡管美國人很狡猾,但他們的制度讓他們很難做出聯合起各種政治勢力,統一政府、法院一起來做一些什么,別說是演雙簧,不互相拆臺就不錯了。所以美國法院,不太可能是做做樣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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