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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士余自首”不準確,律師告訴你“投案”和“自首”的區別
5月19日,一則只有57個字的官方通報刷屏了: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黨組副書記、理事會主任劉士余同志涉嫌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在配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審查調查。

消息一出,許多網友紛紛評論:“又一個高官自首了!”甚至一些媒體的報道標題也用了“劉士余自首”這樣的字眼。
其實嚴格來講,這樣的說法是非常不準確的,在我國法律中,“自首”和“投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說起來,劉士余已經是本月第二個主動投案的省部級官員了。5月9日15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稱:云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對比2018年7月31日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和8月17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接受審查調查消息時使用的“投案自首”,“主動投案”和“投案自首”之間還是有比較大的差別的。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立偉律師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為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是自首。可見,自動投案是自首的前提條件。自動投案以后,必須還要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才能使自首成立。如果自動投案以后不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避重就輕,這種情況下自首就不能成立。
如果是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但其到案方式并不是自動投案,而是被動到案,這種情況下法律稱其為“坦白”。
同時,自首針對的是有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行為人自認為有犯罪行為,自動到有關機關進行所謂的“投案自首”,并且如實交代了自己的違法違紀事實,但經法律標準衡量后,發現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是違紀或者一般違法,這種情況下也不叫自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劉士余自己就曾說過,天使和魔鬼就一念之差。
如今回過頭看,意味深長。
黨的十九大以來,反腐敗斗爭已取得壓倒性勝利。據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透露,黨的十九大以來共有5000余名黨員干部主動投案。
如此看來,許多違法違紀官員的心態已經發生了改變:以前總是抱著僥幸心理,能挨則挨,直到東窗事發;現在知道逃不過去,還不如主動投案,也許還能爭取個坦白從寬。畢竟,根據我國刑法,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免除處罰。
主動投案,劉士余不是空前,更不可能是絕后。那些犯了錯誤的官員,如果認為反腐敗會歇歇腳、松口氣,從而心懷僥幸、想蒙混過關,只能是錯上加錯。隨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推進,今后會有更多一時糊涂、誤入歧途的黨員領導干部迷途知返。
犯錯誤了就要及早回頭、主動向組織說明問題,這樣才能重新回到正確的軌道上來。畢竟,主動投案才是他們唯一的出路。
(原題為《法條來了|“劉士余自首”說法不準確!律師告訴你“投案”和“自首”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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