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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彥︱菲尼斯印象
引子
對我的學術生涯來講,2018年或許是一個不一般的年份。在國家留基委的資助下,我踏上了遠赴英倫的訪學之路,目的地就是二十世紀英美法哲學的重鎮——牛津大學。本次訪學的主要目的是專研自然法,尤其是我造訪的約翰·菲尼斯(John Finnis)的自然法學說。菲尼斯,作為二十世紀最重要的自然法學家之一,同時作為仍在世的幾位其學說已納入法理學教科書的法哲學家,能有幸與他交往,有緣在他的引導下專研學問,或許是我學術生涯中最難忘的一段經歷。

我們的交往
在我抵達牛津之后的第二周,我們便約好在牛津大學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見面。大學學院始建于1249年,是牛津大學最古老的一個學院。菲尼斯的導師,也是二十世紀另一個重要的法哲學家哈特(H. L. Hart)曾經也在這個學院。我們約好中午十二點半見面。我提前十五分鐘就到了學院的傳達室。過了會,一位身著風衣,打著領帶的老者,從門口進來,見到我,一看是亞洲人面孔,便馬上認了出來。打過招呼之后,菲尼斯帶著我進到他們的Hall, 也就是他們的學院食堂。與中國大學的食堂不同,他們的食堂保持了傳統的素樸,三排長排的桌子,學生們就圍坐在那里吃飯。菲尼斯帶我上了二樓,大概這是專門安排給學院老師的。午餐是自助的,簡單且樸素,一份米飯、一份蔬菜還有一份色拉。我們邊吃邊聊。談到康德,談到阿奎那,談到了他的幾部作品,包括我接下來準備翻譯的《阿奎那》和《倫理學原理》,他說,他那時還因為太過集中地撰寫《倫理學原理》而大病了一場。所有的談話都極為簡單和輕松。飯后,菲尼斯帶我參觀了大學學院的各個角落,尤其是著名的雪萊紀念堂以及每個學院各自獨有的小教堂(chapel),菲尼斯還非常驕傲地說他的三個女兒都是在這個教堂辦的婚禮。在臨走之前,我們約好以后每周三早上見面,而見面地點就是他的家Cunliffe Close 47號。自此,周三早上便成了我在牛津一年萬不敢安排其他活動的時間。

與在大學學院的閑聊不同,他的家幾乎成了我大學畢業之后的另一個“學堂”,而且是一對一的學堂。錄音筆、記著問題的筆記本,以及他的六七部作品,是每次去他家都需要帶上的。圍坐在那張四方桌兩邊,我們所討論的主要話題,除了我在翻譯他的東西的時候不確定的術語以及不太理解的地方之外,主要就是我在閱讀阿奎那及其相關研究著作時碰到的疑問,包括各種術語的界定和澄清、某些框架性的結構、某些背景性的知識。諸如“prudential”(“明智”,菲尼斯也將之譯為“practical reasonableness”,實踐合理性)和“habitus”(“習性”,這是理解德性概念的關鍵)的理解,“ratio”(理性)與“intellectus”(理智/知性)的界分, 阿奎那思想中“ratio”(理性)與“voluntas”(意志)的關系等等。菲尼斯都一一給我作了詳盡的解釋。并且還特別指出,理性與意志的關系是他處理人類自由選擇的關鍵,在《阿奎那》一書中梳理出來的那張表格一定要反復研讀,這對理解他的道德理論的基礎是極為重要的。

另外,同樣重要的是另外兩個概念,“understanding”(理解)與“insight”(洞見)。這是我之前閱讀菲尼斯的作品時遠沒有注意到的。我們經常說菲尼斯的自然法以七種基本善為基礎,而且這七種基本善都被看成是“自明的”,似乎,他的自然法就是這樣一種憑借直觀而獲得的道德真理一樣。但事實遠非如此,首先,基本善到底是七種還是八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這些基本善所構成的人類完善(perfection)。因此,重要的不是七種還是八種,而是那個更為基礎的“完善”的概念。而另一方面,對于這些基本善的認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洞見”不是“直觀”,“洞見”需要憑借感覺所提供的素材(data),另外,更為重要的是洞見是一個不斷累積的過程。它是在不斷對感性素材進行處理,且在原先洞見的基礎之上不斷獲得新洞見的過程。人類正是憑借這樣的一種不斷推進的理解來認識基本善的。菲尼斯的這所有一套有關自然法的認識論的東西,都建立在朗尼根哲學的基礎之上(朗尼根,[Bernard Lonergan, 1904-1984],被西方很多人認為是二十世紀最重要的哲學家之一,他是先驗派托馬斯主義的杰出代表,在國內學界一直受忽視,其巨著《洞見:人類理解力研究》堪稱一部杰作,他的著述豐厚,多倫多大學正在整理出版他的二十五卷本著作集)。從更廣的角度來講,就是建立在托馬斯主義有關人類理解力(intellectus)的理論的基礎之上。在這里,“理解”并不如在康德以及現代早期諸多思想家那里那么單?。ó斎唬@與他們探討的問題相關,因為他們關心的是知識如何可能,而不是知識是如何獲得的),而是一個不斷對事物予以把握,并以之前的把握為基礎來進一步推進理解的一個過程。

思想傳統
沃爾德倫(Jeremy Waldron,現為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德沃金最得意的弟子)在一篇名為“法哲學與政治哲學”的文章中曾抱怨過牛津法哲學的封閉,認為它漠視思想傳統?;蛟S,在沃爾德倫所抱怨的這群人中,菲尼斯是一個例外,而且是一個絕對的例外。菲尼斯不僅將其思想扎根于傳統,而且就是將這個思想傳統重新挖掘出來,使之煥發新的活力。他對阿奎那的評價極高,認為阿奎那的道德、政治和法律理論,相比于馬基雅維利、霍布斯和康德等一大批現代思想家來講,都要高明。他就是以阿奎那為思想導師的,他的《阿奎那》一書,既是對于阿奎那的研究,也是自己思想的體現。在我們的談話中,可以非常明顯地感受到他精熟阿奎那的文本,對于阿奎那的思想有圓融的理解。

這種精熟在于他對本文的精細研讀,據他自己說,《阿奎那》一書是在他讀了阿奎那幾乎所有著作的基礎上撰寫完成的,后來一直作為他在圣母大學開設的“阿奎那的社會、政治與法律思想”課程的教材。同時,他一生的同道杰曼·格里塞(Germain Grisez,1929-2018,與菲尼斯一起被視為新自然法學派的奠基者,該學派也被稱為“格里塞-菲尼斯學派”)對菲尼斯的拉丁語一直贊不絕口,認為他對阿奎那的精細的考究是自己和其他幾個人遠不及的。而另一方面,菲尼斯的這種精細的研讀并不只是“字面上”的考究,而是試圖挖掘阿奎那的思想,將之放置在現代語境中,并與現代其他學說進行辯論。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到他對道德上的功利主義和康德主義、政治上的自由主義,以及法律上的實證主義的批駁。因此,他所閱讀的阿奎那不是一個潛藏在歷史深處的阿奎那,而是生活在二十世紀的阿奎那。記得一次我把麥金納尼(Ralph McInerny, 1929-2010, 當代托馬斯主義代表人物之一,圣母大學馬里旦研究中心前主任,與菲尼斯有過多次筆戰)《阿奎那論類比》中一段我有疑問的話給他看,他笑了笑,認為麥金納尼在那個地方沒有理解到點子上。在他看來,阿奎那的文本是有一個基本語境的,他撰寫的文字總是面對特定的人來講。所以,我們除了考察這些字句之外,更為重要的一點還在于,我們需要考察他的這些論證是否講得通,是否是正確的,是否是對的。從菲尼斯的這席話中,我們可以明顯地感受到,阿奎那的確是被他做“活”了,他將阿奎那帶到了當代法哲學、政治哲學和道德哲學的具體語境中來了?;蛟S,正是這種“字斟句酌的研讀”“批判性的考察”及“當代語境的轉換”的絕妙的結合,造就了菲尼斯的學問。

嚴謹,清晰,分析
菲尼斯是一個在分析哲學傳統中長大的學者。因此,無論是他的文字,還是他的思路,都極具分析風格,也正是這個緣故,再加上他的思想的古典根源,使得他的很多作品都不大好讀。將之準確且流暢地翻譯成中文就顯得更難了。在一次與張美露(Ruth Chang,牛津大學新任法理學講座教授,該講席之前分別由哈特、德沃金和加德納擔任)的談話中,我談到中文世界對于拉茲(Joseph Raz, 菲尼斯的同門,年長菲尼斯一歲,是哈特之后最重要的分析法學家)和菲尼斯兩人作品的翻譯都很糟糕,她說,他們兩人的作品是不大好讀,這不僅是你們,就連英語世界,也有不少人讀不懂。她說他們兩人都把問題思考到極精細處了。我曾經問過菲尼斯他對于分析哲學傳統的看法,問他是否把自己看成是這個傳統的一分子。他不假思索地說“當然”。“不過”,他馬上又補充說,在他看來,分析哲學只是一種“哲學風格”。他的理論是整全性的,是對那些通過清晰的分析而被牢牢奠立下來的論證的一種整合。他有他的形而上學和認識論,更有道德哲學、社會哲學、政治哲學和法哲學。目前他正在撰寫有關自然哲學和宗教啟示的東西,試圖形成一個更完整的理論體系。
也正是這種理論風格,決定了菲尼斯對于其他一些思想家和哲學家的看法。在評價他人的時候,他經常掛在嘴邊的一個詞就是“confused”(混亂不清晰)。比如對于沃格林(Eric Voegelin,德裔美國政治哲學家,凱爾森的弟子,后與凱爾森的學說分道揚鑣),他說他在撰寫《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的時候曾經系統閱讀過他,他也有整套的《沃格林全集》。閱讀沃格林給了他很多靈感和啟發,不過,就是他的思想太“confused”。

我之前在閱讀約翰·加德納(John Gardner,拉茲的弟子,2000年接任德沃金卸下的牛津大學法理學講席教授一職,于2016年卸任,主要學術貢獻在于刑法哲學)的《作為信仰的法律》(Law as a leap of Faith)一書時,曾看到作者對哲學的基本看法,他認為哲學的主要工作就是將思考的對象逐個地打散,從而獲得一個個的理解。我覺得這是眼下很多分析哲學家的特點,分析的確可以給我們帶來對事物的清晰的理解和認識,但如果不將之放置在一個更大的框架中予以綜合性的把握和融貫的理解,我們很容易會陷于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狀況。我一直贊同赫斯勒(Vittorio H?sle,1960-,德國當代哲學家,美國圣母大學哲學系教授,代表作為《道德與政治》)這個黑格爾主義者對哲學的一個基本看法:哲學是對于世界的一種“融貫”的理解。人就他的理智能力的基本面向來看,其本身就兼具這兩個方面的能力:一方面是區隔與界分(distinguish),而另一個方面則是統合(synthesis)。人正是通過這兩方面的能力的精妙的結合來把握和理解世界的。任何一方面的缺乏,都會讓我們對世界的理解變得有問題。分析可以幫助我們看清不同事物之間的不同之處,從而對不同事物做出不同的回應,而綜合則可以幫助我們理解不同事物之間的相同之處,以及讓我們明白表面上看起來沒有聯系的事物之間的關聯之處。因此,任何一種致力于分析的哲學,綜合和融貫的維度是不能缺少的。這也讓我想起菲尼斯在幾次談到拉茲時對于他的批評。他說拉茲的觀點之間經常是“inconsistent”(不連貫的),因為拉茲經?!癷nvent a position then criticized it” (建構一個立場,然后批判它),他說,這樣的批判其實是比較簡單的,卻往往會造成自身立場的飄忽不定。在他看來,拉茲沒有以仔細地(carefully)研讀他人的立場作為出發點(不管是作為靶子,還是作為自己的立足點),因此自己的立場也經常變來變去。菲尼斯認為,這正是目前分析哲學中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對于這樣一位在牛津分析哲學氛圍中長大的人,能夠兼容這兩個不同的哲學傳統,其根本的運思方式就在于,他是在立足于一個特定的思想傳統(托馬斯主義)的基礎之上來展現分析的清晰性的,從而既避免了分析的瑣碎,又能夠在一個大的思想框架中在清除不融貫的東西的前提下保持該框架的基本結構,從而達到對于事物的整全性的理解。菲尼斯的這一風格以及他的特定的哲學立場,與哈特、德沃金、拉茲四人共同形成了聞名于世的牛津法哲學圈(哈特的包容性法實證主義、拉茲的排他性法實證主義、菲尼斯的以阿奎那為基礎的自然法學、德沃金的多少有點康德派風格的法哲學)。在八十年代他們幾個都還在牛津的時候,應該說是牛津法哲學的鼎盛期。據菲尼斯的回憶,那個時候他們每周都會在哈特的召集下聚集到奧諾爾(Tony Honore,1921-2019,牛津大學法學教授,在財產和羅馬法方面有較高造詣,前段時間剛剛過世)的家中來討論問題。正是這樣的氛圍,造就了牛津法哲學的輝煌,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到,為什么一流的思想家和一流的學者都是一波波出的,因為如此多聰明的腦袋自然更容易將思想推進到更深處。

人物品評
我們經常說,牛人總是有股傲氣的。菲尼斯也不例外。他的性格內斂、沉穩,沒有多余的話,總感覺他時刻處在思考之中。有時,他甚至表現地極為謙遜。在一次我問及古希臘的德性觀念與基督教的德性觀念是否有某些差異的時候,他考慮了許久,搖了搖頭說沒有研究。但多數時候,他的自信和傲氣是顯露無疑的。在我問及晚近自然法研究還有誰值得關注時,他并無作答,而在問及他對眼下法國法哲學的看法的時候,他考慮了一下,說法國法哲學有點“弱”,而在說到德國法哲學的時候,他只是冒出了一個帶有疑問的名字“Alexy?”(阿列克西,當代德國著名法哲學家,著有《法概念與法效力》,提倡一種非實證主義的立場,晚近幾年菲尼斯與阿列克西有過幾次交鋒)他與他那個年代的其他幾位法哲學家——不管是哈特、德沃金還是拉茲一樣,都沒有把視線局限在純法學領域。在菲尼斯看來,法哲學不可能是一個獨立的領域,相反,它是政治哲學的一部分,而政治哲學又是道德哲學的一部分,這是一個極其傳統的亞里士多德的立場。因此,對于很多歷史上的法學家,菲尼斯似乎都看不上眼。說到龐德(Roscoe Pound,美國著名法理學家,社會學法理學的代表人物)時,他說他曾經讀過他的五卷本《法理學》,但并沒有什么收獲。而當我問到布萊克斯通(Blackstone,英國歷史上一位重要的法學家,著有《英國法釋義》)重不重要,因為他在年輕時寫過一篇有關布萊克斯通的文章,他搖了搖頭,說:“He is only a lawyer!”(他只是一名法學家——菲尼斯的意思是,他不是哲學家)這樣的回答著實讓我吃了一驚。當然,菲尼斯對很多人還是很肯定的,比如在一次提到安東尼·肯尼(Anthony Kenny)這位牛津同事,也是當代分析托馬斯主義的領軍人物的時候,他說他跟肯尼的關系非常之好,盡管他并不認同肯尼的一些哲學分析,但卻極力贊賞他的博學,建議我可以去讀讀他有關哲學史方面的著述。另外,他也談到了牛津的另一位哲學家柯林武德(R. G. Collingwood,英國哲學家、歷史學家和考古學家,著有《歷史的觀念》),對于這位在中國只被作為歷史哲學家看待的思想家,菲尼斯似乎給予了特別的溢美之詞。他說他是一位“獨立的哲學家”,而不像外界人所認為的那樣是一位純粹的“觀念論者”。他還說,哈特早年上過柯林武德的課,可能也受到過他的哲學思想的影響。并且,柯林武德還是一位判斷力極為敏銳的考古學家,當時在羅馬不列顛的考古上,他就準確判斷了一些古城墻的方位。
附言


與菲尼斯的交往,對我自己來講是彌足珍貴的一段經歷,盡管沒有導師之名,卻已有導師之實。在一次開玩笑中,我說我是否可以算你的一位學生,他說“of course!”(當然)自從2009年接觸菲尼斯的作品開始,我對于他的閱讀和研究就從來沒有中斷過。在完成康德法哲學的博士論文之后,我便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菲尼斯及其學派的翻譯、理解和研究之上。在我看來,學者對以下兩件事情是必須要分清楚的,一個是他研究的對象,另一個是他認為能夠作為他自己立場的東西。對我來講,研究康德,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的重要,無論是在理論哲學上,還是在道德哲學上,康德的立場都是一個不可逃避的典范性的立場。盡管在有關他的法哲學的研究中,我在試圖極力建構一個更能說服人的、在總體上更融貫的“康德”,但對于他的道德哲學,我仍然沒有深入其中予以重構的沖動。諸如德性(virtue)、好的東西(goods)、欲望(desires)、惡習(vice)、情感(passions)、歷史、生成、實踐理解力(practical understanding)等等這樣一些對我們的道德生活來講是根本性的東西,在康德框架中的處理都并不令人感到滿意。盡管我相信康德在一些根本性原則的處理上是正確的,但對于上述這些事物,他的理論還是顯得有點無力。也正是在這一方面,進一步促成了這幾年我的研究和思考向亞里士多德-托馬斯主義傳統的轉移。而菲尼斯及其學派的學說則是這一轉向的第一步。筆者正在陸陸續續地撰寫研究菲尼斯學派的專著《自然法與實踐理性》,以及旨在清理托馬斯主義學說中的一些關鍵術語的《自然法劄記》。當然,學術思考是一個不斷反省、不斷修正、不斷推進的過程,希望自己盡快地把這兩部作品完成,以便與大家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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