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制碑人刻死者名字引爭議遭家屬起訴,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一位制碑人應死者親屬要求,為死者制作墓碑并刻制碑文。當看到制作完成的墓碑時,死者親屬感到不滿:死者名字明明是“俊”,怎么給刻成了其他字?一怒之下他們將制碑人打傷,并將制碑人告上法庭,以制碑人侵犯了死者的姓名權為由索要賠償。
結果,原來是一場“不認得字”引起的誤會。
5月15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人格權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某(女)、吳某鋒、吳某東三原告的親屬吳某俊于2018年10月24日去世,三原告向被告陳某某支付410元的刻碑裝照片封墓款,由被告陳某某為吳某俊的墓碑刻字。后被告陳某某以隸書字體在墓碑上刻了吳某俊姓名。
2018年10月29日,三原告在潼陽鎮公墓安葬吳某俊時,原告吳某鋒以被告陳某某在墓碑上刻的“俊”字系錯別字,與被告陳某某發生爭執并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致被告陳某某受傷。后三原告以被告陳某某侵犯姓名權為由提起案件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某某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其中吳某鋒在庭審前撤訴)。
原告訴稱:原告張某某的配偶吳某俊去世,張某某等三人向陳某某支付刻碑裝照片封墓款。但張某某等三人為吳某俊安葬時,發現陳某某將“俊”字寫成了家里人都不認識的字,認為陳某某刻的字侵犯了死者的姓名權,對原告一家人造成了精神傷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陳某某:1.按照通用現代漢字重做墓碑并裝照片及封墓;2.向原告賠禮道歉;3.給付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0元。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從百度網頁打印的“俊”字隸書的十種寫法,證明沒有被告所刻的“俊”字字體。

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上海書畫出版社出版的《歷代實用隸書字匯》,該書278頁中注明“俊”字就是所刻寫在墓碑上的字體,是清代書法家鄧石如所寫,擬證明被告所刻寫的“俊”字是正確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本案中,被告陳某某沒有以上述方式侵害原告親屬吳某俊的姓名,故原告張某某、吳某東要求被告陳某某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親屬吳某俊墓碑上姓名所用字體,雙方未作特別約定,被告以隸書字體刻字并無不當;對于原告主張其親屬吳某俊墓碑上“俊”字的隸書字體為錯別字問題,被告提供了上海書畫出版社出版的《歷代實用隸書字匯》及原告提供的從百度下載“俊”字10種隸書書法中,均有清代書法家鄧石如書寫的隸體“俊”字,與原告親屬吳某俊墓碑上“俊”字隸書字體在整體布局上基本相同,僅是在最后一筆斜捺上略有不同,不能據此認定為錯別字,故原告張某某、吳某東該主張不能成立,對其要求被告陳某某按照通用現代漢字重做墓碑并裝照片及封墓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吳某鋒撤回訴訟,系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準許。
調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張某某、吳某東的訴訟請求。
(原標題:死者家屬起訴制碑人刻錯字,結果非常尷尬)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