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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涉黑涉惡案件風險引關注,多地發布提示開展專題培訓
合肥律協官網5月13日發布文章《律師代理涉黑涉惡案件風險提示》,文章指出,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少數律師在辦理涉黑涉惡案件過程中出現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文章梳理了違反規定披露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等五類代理涉黑涉惡案件的風險點,希望全市律師汲取教訓、引以為戒。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梳理公開資料發現,律師代理涉黑涉惡案件的風險當前已引發關注,多地發布風險提示和開展專題培訓班。
合肥律協發風險提示,梳理五類風險點
上述文章梳理了五類風險點并給出風險提示。
在違反規定披露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方面,文章提示,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尤其是案件未正式移送起訴前),不得隨意替犯罪嫌疑人傳話,有關案卷材料信息,不得透露給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傳閱,不得將與案件有關的具體信息告知嫌疑人親屬、他人,防止委托人或家屬從中知道對其不利內容,從而與同案犯進行串供或被害人造成傷害等行為,損毀、轉移、消滅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影響案件偵查辦理。
對于會見時違反監管場所傳遞信息、物品,文章提示,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得私自為其與親友、利害關系人之間傳遞信件等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有話要轉達家屬時,律師告知其應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務方面,與案件有關的不可轉達。不得為其傳遞案件線索,如律師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案件線索,使其獲得“假立功”情形,可能導致律師涉嫌包庇罪、行賄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強制措施進入審判程序。
對本人或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也被列為風險點之一。文章提示,律師在代理涉黑涉惡及重大敏感性案件時,要謹言慎行,依法依規履行律師職責。在案件審理判決前,不得擅自將案件的具體信息上傳至網絡,不得對案件進行歪曲、虛假性宣傳。
對于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的情形,文章提示,由于涉黑涉惡犯罪大多為有組織和團伙犯罪,一些有組織犯罪及團伙犯罪的領導者、組織者一般具有一定經濟勢力,往往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會選擇讓律師誘導同伙包庇。律師在行使調查取證權利時不僅不能有意偽造證據,對于他人提供的證據也要注意甄別真假,以防被認定為故意提供虛假證據。
另外,風險點還有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文章提示,律師在承辦涉黑涉惡案件時,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如與辦案法官、檢察官及其他有關辦案人員是朋友關系,在非工作場合、非工作時間見面時應避免談論代理案件具體情況,否則便有違規會見的風險。
全國律協曾發意見要求六個“不得”,多地開展風險培訓
早在合肥律協之前,2018年10月18日,石家莊律協就發布《律師辦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辯護代理業務風險提示》。
石家莊律協在官網發文提示,律師在辦理涉黑涉惡性質犯罪案件中,須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應通過網絡以本人名義或通過其他人及媒體發表聲明、公開信、敦促書等炒作案件等等。
更早之前的2018年3月6日,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不久,全國律協就發布《關于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若干意見》提出規范執業行為六個“不得”:不得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不得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不得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圍觀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況和信息。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要遵守監管場所規定,不得違規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公開資料顯示,當前多地已開展律師代理涉黑涉惡案件風險培訓。如安徽律協官網顯示,阜陽市律師協2019年4月8日舉辦涉黑涉惡案件律師辯護及風險防范專題培訓;寧波律協官網顯示,2019年4月27日,寧波市律協舉辦律師辦理涉黑惡案件業務技能暨執業風險防范培訓班;昆明市司法局官網顯示,2019年1月15日,昆明市五華區舉辦律師辦理涉黑涉惡案件專題培訓會,講座圍繞律師的執業風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背景、“掃黑除惡”案件中律師辯護的機遇與挑戰等五個方面進行了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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