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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篡改的奔馳車架號:長沙4S店否認改過,源頭指向北京奔馳

車輛識別代號(英文簡稱VIN)是指車輛生產企業為了識別某一輛車而為該車輛指定的一組字碼,俗稱“車架號”,每一車機動車上標示的VIN均是確定且唯一的。
購買的新車,車架號被修改過,這應該被接受嗎?車架號到底是誰改的?誰應該對這事負責?唐女士很困惑。
5月9日,湖南華美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表示,他們沒有篡改過奔馳車架號,該車從廠家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進貨過來時,就是這個樣子。

經過了修改的新車車架號,當初為何能上牌?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回應稱,該車架號被修改原因在廠家,其當年為唐女士新車辦理上牌行為合法合規。
澎湃新聞聯系廠家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其表示不接受媒體采訪,相關事務應聯系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澎湃新聞通過多方途徑聯系該銷售服務公司,截止到發稿時為止,未獲回應。
開了6年,年檢時被告知車架號改過
長沙兩級法院均認定的事實是:2011年6月1日,唐女士從湖南華美處購買一輛梅賽德斯奔馳E200L車輛,購車款總金額為40. 5萬元,隨車交付的其他文件包括合格證書、隨車檢驗單、保修手冊等。
合格證上注明:編號為WAH052000036256,發證日期為2011年6月20日,車輛制造企業名稱為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車輛品牌為梅賽德斯-奔馳,車輛型號為BJ7182VL,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為LE4HG4JB9BL032799,車輛制造日期為2011年5月27日。
2011年7月1日,華美公司出具《經銷商新車交收前檢查單》,檢查部分未包括車架號。7月6日,唐女士支付購車尾款及相關費用,華美公司出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同時將車輛交付唐女士。2011年9月1日,華美公司工作人員為唐女士代辦車輛登記手續。
然而,唐女士在開了6年之后,出現了一個她不能接受的事實:2017年7月,她依據相關車輛管理規定,首次開著奔馳去長沙市雨花區一車檢站年檢時,被告知她的車過不了年檢,原因是打刻在副駕駛座椅橫梁上的車架號被篡改了。
后來,在訴訟中,2017年12月19日,長沙天心區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對這輛奔馳車進行現場勘驗,雙方對車架識別號編號有修改重疊痕跡均予以認可。
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唐女士的奔馳車17位的數的車架號有5位數有重疊痕跡,即:檢驗發現車架識別號碼編號“LE4HG4JB9BL032799”中第12個字符“0”的形態在圓形上部1/4處有弧形勾筆,并顯示部分字符有冗余筆畫,放大后的圖1.3可以觀察到,第9個字符“9”下方有“7”字型字符,第15個字符“7”下有“8”字型字符,第16、第17個字符都是“9”,其下面有“0”字型字符。
《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是,唐女士的奔馳車車輛識別碼與該車在交警部門初始上牌時留存檔的識別碼一致。
這意味著,這些年來,唐女士自己沒有改過車架號,是當年華美公司在賣車時,該車的車架號就已經被修改,并且,交警部門對這一輛車架號被修改過的奔馳車辦理了上牌。
官司:一審判決“退一賠三”,二審改判4S店賠5萬
唐女士最開始并未想到打官司。2017年7月,當她得知車架號被修改的情況時,她馬上找到了4S店湖南華美。后者表示“負責”幫其通過年檢。
湖南華美先帶唐女士去了位于長沙岳麓區的一家檢測站,但該站明確拒絕為其通過檢測。后華美公司又為唐女士聯系位于長沙開福區的湖南永通通勝汽車檢測站,并幫助其順利通過了當年的年檢。

長沙當地電視臺拍攝的視頻顯示,該監測站通過涂抹粉筆的方式,使該修改過的車架號通過了檢測。
但唐女士不再平靜:“既然車架號存在修改,明年我的車還能通過年檢嗎?如果我的車要轉讓,別人買了我的車能過年檢嗎?如果我去外省,外省交警會放過我嗎?如果我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會怎么看?”
唐女士當時拍攝的視頻里,湖南華美工作人員的回應是,“姐姐,你沒事往外省跑干什么?”
唐女士越想越覺得問題嚴重,遂將湖南華美告至法院。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湖南華美構成消費欺詐,“提供的車輛在2011年9月交付原告(唐女士)使用時,即知曉存在車輛識別碼被修改的情況,被告向原告提供存在缺陷的商品、且故意隱瞞該真實情況使原告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其行為已構成欺詐。”
2018年8月10日,天心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唐女士向被告湖南華美退回涉案車輛,由被告返還購車款40.5萬元、并按購車款三倍賠償121.5萬元、承擔鑒定費用5600元。
湖南華美不服,上訴至長沙中院。中院的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但判決截然不同。
長沙中院認為,車架識別碼編號顯示部分字符有冗余筆畫的問題或類似問題,不構成影響唐女士與湖南華美締約的根本目的;不會對車子的外觀、性能、使用功能等造成損害或者導致涉案車輛不符合原廠出廠檢驗標準;不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不需要進行相應的特別修復;再次,該涉案車輛已于2011年9月1日依據車架號辦理了車輛登記手續,現亦辦理了年檢手續,并未給唐女士的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實質損害,未對其日常使用造成不利影響,不涉及唐女士較大的財產利益。
另一方面,華美公司作為一個車輛專賣店,該車出售前為全新車輛,其僅需退回廠家,不會給其造成任何損失,故其沒有任何動機對識別號編號進行修改或者隱瞞,其未主動告知車架識別號編號部分字符有冗余筆畫應屬于認識錯誤或者未細致進行車輛檢查問題,不具備故意隱瞞的主觀故意。從案涉車輛銷售流程看,也無證據證明華美公司締約時即已知悉前述問題的存在。
因此,長沙中院認為,華美公司不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行為,同時,根據“消法”,華美公司負有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但車輛交付時,華美公司未提醒唐女士對車架號進行檢查,且在提車后的代辦車輛登記手續時應該能發現前述情況卻沒有告知消費者,損害了唐女士的知情權。
2018年12月28日,長沙中院二審撤銷一審“退一賠三”的判決,判令華美公司賠償唐女士5萬元,并對一、二審的受理費進行分配,湖南華美承擔8760元,唐女士承擔3萬元。
被篡改了車架號的奔馳,第二次年檢被扣了
雖然長沙中院判決認為,這輛被篡改過的奔馳并不會影響唐女士日常使用,然而2019年1月2日,唐女士的丈夫開著奔馳車進行第二次年檢,這次,車直接被扣了。

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雨花大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顯示,該奔馳車有“擅自改號 改變車輛識別代號”的違法行為。該憑證還備注:車架號更改,車管所檢驗車輛發現。

2019年5月9日,湖南華美接受澎湃新聞采訪表示,他們完全認可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他們也承認當年銷售給唐女士的奔馳車車架號存在重疊痕跡、冗余筆畫的情況。所以,他們愿意履行長沙中院的判決,賠償唐女士5萬元。
但他們不認為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我們沒有任何篡改和修改過這輛奔馳車架號的行為,這輛車從廠家(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運到我們這邊來,(車架號)就是這個樣子。為什么出現這種情況我們無法解釋,我們在等待廠家給我們答復,但目前沒有接到答復。這個車架號和合格證是一致的,唐女士的行為及媒體的報道,對我們公司的商譽造成了影響。”湖南華美總經理許凌說。
既然認為是廠家修改了車架號導致法院判賠5萬元、還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湖南華美是否考慮追究廠家的責任呢?“我只能找廠家反饋,但車管所都給上牌了,年檢也通過了,客戶也開了6年了,這輛車沒什么質量問題。”許凌說。
許凌還介紹,當年他們幫唐女士在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萬家麗車管分所辦理的上牌。“上牌時,我們是正常排隊,正常遞交材料,車管所認可這輛車(車架號存在問題)才給上牌的。”
5月9日,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民警張正接受澎湃新聞采訪稱,當年他們為唐女士奔馳車辦理上牌手續時,發現該車架號存在修改的痕跡,但“應該是廠家出廠時就是這樣,我們排除了盜搶車、事故車等情況,證明沒有什么問題,就辦理了注冊登記,我們手續沒問題。”
然而,唐女士面臨的情況是,因為車架號被篡改過,兩次車檢均不能正常過檢,第二次直接引來交警扣車。
扣車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2項。該法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5月9日下午,澎湃新聞來到了位于萬家麗路的萬家麗車管分所。該所負責人回避了采訪。
同一輛車,同一個車管所,上牌時正常通過,為何8年后去年檢卻因此被扣車?“這個事情我們還要去了解。”張正說。
篡改源頭指向生產廠家北京奔馳,暫未回應
“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是字跡清楚、堅固耐入和不易替換的。這是《車輛識別代號(VIN)管理規則》的規定。”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教授羅萬里介紹,每一臺機動車上標示的VIN均是確定且唯一的。通過VIN識別查詢系統,可以查詢到VIN對應車輛之生產地、發動機型號、機動車相關參數等信息,VIN相當于機動車之身份證。無論是在車輛識別代號管理工作中,還是在日常車輛保養、二手車交易等活動中,VIN都是確定對應機動車信息的重要依據。 所以,VIN出現任何修改或者修改痕跡,都將導致VIN不確定或不唯一,造成行政管理和日常交易的不便。
既然車輛識別代號是由廠家打刻上去的,那么廠家是否可以打錯或者進行修改?
“這也是不行的。”羅萬里說,根據《車輛識別代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機動車生產商必須依法向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提交VIN編制規則備案,只有獲得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出具的《VIN備案受理通知書》后,才能依據備案內容標示VIN。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出行法律服務團隊殷俊律師也認為,如果廠家將車架號有修改痕跡的車輛作為合格新車出廠違法,“編制標示VIN的生產廠家,未經備案程序,不得擅自變更車架號,否則將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
羅萬里介紹,如生產廠家擅自變更VIN,將導致機動車所標示的VIN與備案內容不一致,與車輛一致性證書制度不符。國家認證監委會《機動車輛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2008年第1號公告)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制造商須制作完成經認證機構認可的車輛一致性證書,獲證車輛出廠時須隨車附帶該證書并接受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的認證執法監督。車輛一致性證書是國家法律強制規定必須具備的證書,因為此證書不僅具有很多的防偽技術和記載了機動車的許多參數,以此來保障車的質量及防止車輛被仿冒使用,而且是尊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障。即使擅自變更VIN的機動車進入市場流通環節,也會因VIN未經法定程序變更而無法通過年檢。換句話說,VIN被擅自修改的機動車是“黑戶”,不享有合法的道路通行權,一旦被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查處,相關人員將直接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
殷俊認為,根據《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案、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的通知》,如果擅自變更VIN的機動車涉嫌盜搶車輛,相關單位將受行政處罰,相關銷售人員可能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而受刑事處罰。
至于車管所讓一臺VIN有修改痕跡的汽車通過原始的注冊登記,殷俊認為這是違法的。“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初次登記的機動車,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此,車輛管理部門發現車輛VIN被修改,應當依法責令恢復原狀,而非同意登記。”
廠家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是否對唐女士的奔馳車進行過車架號修改?其修改是否合法合規?澎湃新聞聯系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其表示不接受媒體采訪,相關事務應聯系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澎湃新聞通過多方途徑聯系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公司,截止到發稿時為止,未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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