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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女乘客打公交車司機一巴掌,為何被判四年刑?
5月9日,30歲的海南女子陳蘭(化名)再次受到公眾關注。她掌摑公交車司機一案在海口市美蘭區法院宣判。據海南日報報道,法院一審對陳蘭判刑4年,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掌摑公交車司機的人受到刑事處罰,網上叫好聲一片,但也有人提出疑問:僅僅打了一巴掌就判刑4年,是否量刑過重?
接受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采訪時,法學專家對此案和相關法律條款進行了解讀。
掌摑司機為何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我不應該在他開車的時候打他。這點我確實錯了。”事發后接受采訪時,陳蘭坦承自己當時“太沖動”。
陳蘭是海南省屯昌縣人。2018年12月27日下午,她在海口市乘坐30路公交車,因為咨詢車費問題與司機符師傅發生口角。事發時的監控視頻顯示,符師傅正在駕駛公交車,陳蘭站在一旁與他爭論。當時,陳蘭用手扯下掛在公交車擋風玻璃內的國旗,扔到車門前。兩人繼續爭吵。情緒激動的陳蘭突然伸出右手,扇了符師傅臉部一巴掌。符師傅趕緊剎車,打電話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帶走陳蘭。
2019年1月9日,陳蘭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5月9日,此案在海口市美蘭區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
陳蘭的掌摑行為,為何被法院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紅分析,法院對陳蘭的判罰依據的是我國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永紅介紹,陳蘭掌摑公交車司機的行為,屬于上述條款中放火、決水、爆炸等行為之外的“其他危險方法”。
除了刑法的規定,2019年1月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還聯合下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張永紅教授認為,根據刑法和《指導意見》,陳蘭對司機實施的行為屬于“毆打”,危及了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從事發時的情形來看,陳蘭掌摑司機的確帶來極大的公共安全風險。被打的符師傅回憶,當時公交車行駛在城市主干道,時速20多公里,且正處于加速過程;車上有包括老人在內6名乘客。如果車輛出現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判刑四年屬于法定量刑范圍
據中新網報道,當時被掌摑后,司機符師傅為防止出現大的交通事故、確保乘客安全,立即剎車,將車輛靠邊停穩并報警。
在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人員傷亡等嚴重后果的情形下,對陳蘭判刑4年是否“太狠”?
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張永紅教授認為,法院對陳蘭判刑4年符合法律規定。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下發的《指導意見》也指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犯罪行為,適用刑法第114條規定。
《指導意見》還規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的七種行為,比如事發環境為夜間或惡劣天氣、在易發生危險或車輛密集路段、車輛載客10人以上或時速60公里以上、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又如何處罰?刑法115條第一款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張永紅指出,刑法相關條款和《指導意見》對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懲處規定,是為了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5月9日陳蘭掌摑司機一案宣判的數天前,另一名掌摑公交車司機的女乘客也被法院判刑。
據新華社報道,2018年11月28日,貴州女子吳某坐公交車時因車費問題與司機發生爭執,吳某動手掌摑司機,導致公交車失控與人行橫道護欄碰撞,有乘客倒在車廂地板上受傷。近日,畢節市七星關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吳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結合吳某自首等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判刑范圍是三年至十年。張永紅分析,貴州女子吳某被判刑二年六個月,是因為她被認定自首而減輕處罰。
“如果沒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只要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也要判三年。”張永紅說。
【普法小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2.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
3.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
4.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5.經他人勸告、阻攔后仍然繼續實施的;
6.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
7.其他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
實施上述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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