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愛情轉賬”分手后能要回?法院:特殊金額不退,其余應退還
熱戀中的情侶常以移動支付轉賬表達愛意或支持對方事業,一旦分手,“愛情轉賬”能要回嗎?5月6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理一起男子訴前女友借貸糾紛案,在數筆共計38萬余元的轉賬中,法院認定其中四筆共計5萬多元為特殊金額轉賬,不用還,其余33萬余元認定為借貸關系,要退還。
原告趙某,男,杭州人,目前在美國念大學,被告孫某系趙某前女友,家住廣東,自由職業者。2017年3月,二人通過網絡相識、互生情愫、建立戀愛關系,2018年4月,二人因不合結束戀愛。期間,趙某多次向孫某轉賬,金額共計38萬余元。2018年10月23日,趙某向杭州西湖法院起訴要求孫某償還本金和利息。
庭審中,38萬余元屬于借款還是戀愛時的贈與成為趙某和孫某爭論的焦點。
趙某稱,2017年被告孫某因創業開店缺少資金,多次向他借款,他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賬的方式陸續向被告出借38萬余元,均未約定借期。2018年7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歸還借款,被告雖答應歸還,但截至起訴之日仍未履行還款義務。
孫某認為,她收到趙某38萬余元的款項不是借款,當時兩人系戀愛關系,趙某的轉賬均屬于基于示愛對她作出的贈與,并非民間借貸。
法院查明,根據支付寶電子回單、微信轉賬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錄音通話及當事人陳述佐證,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原告趙某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賬向被告孫某交付3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38萬余元中,有四筆轉賬為特殊金額,即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分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且當時雙方為戀愛關系。原告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主張,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該部分合計52580.81元款項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剩余33萬余元,原告已就款項交付的事實提供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被告亦對收到案涉款項的事實予以認可,且在原告催討時承諾歸還,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款項系原被告雙方其他經濟往來,故法院對案涉款項為借款的事實予以認定,并予以支持。
關于借款利息,因雙方未約定,故應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原告有權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