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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逃毒販在河南酒駕被查,擔心身份暴露冒充親哥認罪服刑
2019年4月26日,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檢察院在審查一起販賣毒品案中,發揮審判監督職責,發現并監督糾正一起因司法機關疏于核實身份,導致刑事案件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認罪服刑案件。該案系連云港市檢察機關首例向外省審判機關發出糾正違法,并獲得啟動再審決定的案件,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法律監督職能。
2019年1月4日,連云港市贛榆區公安局向贛榆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甲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卷材料時發現,陳某甲在公安機關所作的訊問筆錄中有一次提到,曾于2017年3月在河南省周口市醉酒駕駛機動車被當地公安機關查獲后冒用自己哥哥陳某乙的身份信息被定罪服刑。
承辦檢察官在之后的提審中,詳細詢問了陳某甲在河南犯危險駕駛罪的經過。在調取相關資料仔細比對后確認犯罪嫌疑人陳某甲關于醉駕經過的供述是真實的。
經調查核實,陳某甲于2017年3月在河南省周口市酒后駕駛機動車被當地公安機關查獲,因其知道自己因販賣毒品罪被贛榆區公安機關上網追逃,遂謊稱自己為陳某乙,并提供了相關的身份證號碼,因陳某乙與陳某甲系親兄弟,二人長相較為相似,當地警方調取相關信息后,沒有進一步核實陳某甲的真實身份,導致陳某甲冒用陳某乙的身份完成了整個刑事訴訟過程,被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檢察官說法: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這起危險駕駛案件中判決的被告人身份信息錯誤,一般人認為對案件的影響不大,因為犯罪的人沒有弄錯,在看守所服刑的也是該名被告人,對被其冒用身份信息人員沒有什么實際影響。但從司法工作人員的角度來看,問題確是嚴重的,一方面陳某甲通過該身份將自己前科情況隱瞞,導致法院判決低于正常刑期;另一方面直接導致沒有實施該犯罪行為的陳某乙留下了犯罪記錄,并且將因此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能再申領的后果。并且會對陳某乙以后的生活、工作,諸如:申請房貸、出國勞務等產生諸多不利影響。
(原標題:弟弟冒用無辜的哥哥身份認罪服刑,檢察機關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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