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高明士:如何認識時代區分論
本文原題為《時代區分論與隋唐史教學——秦漢至隋唐為“中古”的初步看法》,作為附錄收入《戰后日本的中國史研究》一書(高明士著,中西書局,2019年)。
一、前言
在時代區分上,隋唐這一段應該稱作什么?學界向無定論。以敝系(臺大歷史學系)而言,在中國史的時代區分方面,除以秦以前稱作“上古史”、鴉片戰爭以后稱作“近代史”以外,其他時代,通常是以斷代史稱呼。所以,隋唐一段,一直就以“隋唐史(含五代史)”稱之,迄今不變。惟在研究所學科考試分段方面,過去也都以魏晉至隋唐當作一時段,而上古則延伸至秦漢。另外,對于宋代文化,曾有“近世文化史”的課程講授。至于其他學校,如臺師大,過去也有上古、中古史等課程的講授,其上古史的范圍大致與臺大相當,中古史起于魏晉,但下限似無一定。一般說來,各大學對于魏晉到隋唐這一段,三四十年來,似以魏晉南北朝史與隋唐史分別講授,作為常態。
在中國大陸,雖一直有時代區分的論戰,但各大學在教學上,似仍以斷代史稱之為普遍,例如陜西師范大學有唐史研究所,學會則稱為“唐史學會”。但也有用中古史者,如北京大學有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心,武漢大學雖不用中古史,但直稱為中國三至九世紀史研究室或魏晉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并有《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的刊物。日本是沒有像中國用時代史稱其研究室的,其課程名稱用斷代或時代區分法,兼而有之。茲以1992年度之課程為例,東京大學大學部有“中國古代史的諸問題”,其研究所有“中國古代社會史研究”,此處的“古代”,應當指先秦至隋唐。京都大學大學部有“中國古代法制史的諸問題”,這個“古代”,當指先秦至秦漢;但另有“南北朝隋唐的地方制度”課程。龍谷大學研究所有“中國中世史的諸問題”,此課程是由谷川道雄先生所講授,不用說這個“中世”是指魏晉到隋唐。
由此看來,目前學界對于時代區分用法并不一致,也不是非使用不可。因而呈現用斷代與時代名稱并陳的現象,各地皆然。但就時代區分一事而言,其運用與解釋方法依然不可忽視。基于此故,對于時代區分的使用,若不給予定義或者不知使用者之背景,而望文生義引用,就會產生困擾,尤其是參考日本作品。例如前述東京大學所使用的“古代”,其下限是到隋唐,但在京都大學以及龍谷大學所見的“中世”,其下限也是到隋唐。此事說明就時間而言,將唐末當作一個時段的結束,東京與京都皆同,但在使用時代區分的表現方式則截然有別,其用來解釋這一段歷史現象的史觀,也截然不同。我們在參考日本著作及其學說時,最好能夠一并了解對方的背景,才不會被分歧的時代區分法所誤。
在中國隋唐史學界,前輩學者的用法,例如陳寅恪先生很早就將魏晉到隋唐這一段稱為“中古”,直至晚近,以“中古”作為書名亦有之,但時代的斷限不盡相同。這個時候的“中古”一詞,并不是在時代區分論下提出的,所以在教學上,一般也都以觀點差異來處理,尚難論斷誰是誰非。觀點的差異,正是促使學生思考歷史問題的好題目。由于提出時代區分論者,必須要用宏觀的角度,才能自圓其說,所以教學上要引發學生作廣泛的思考,介紹時代區分論是很好的途徑。

二、時代區分論概述
中國古典中,已有上古、中古、下古或上世、中世、下世等三段的用法。前者如《周易·系辭》以及《漢書·藝文志》孟康注“世歷三古”所稱上古指伏羲、中古指文王、下古指孔子時代;后者如《商君書·開塞》篇曰:“上世親親而愛私,中世上賢而說仁,下世貴貴而尊官。”這是指不同時代而有不同的價值觀。
近代的時代區分論,其淵源當非來自上述的古典分類,而是受西洋史三段(上古、中古、近代)分法以及唯物史觀的發展階段論的影響。早期國人對國史的時代分期,可舉梁啟超、傅斯年兩氏為代表。梁氏在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發表《中國史敘論》一文,其中第八節“時代之區分”,即舉西人著世界史,常分為上世史、中世史、近世史等名。但歷史本無間斷,史家以權宜之法,武斷分之,有其不得已之處。
梁氏乃以中國步入世界史之過程作為分期之依據,而分為如下三段:
上世——自黃帝以迄秦之統一,是為中國之中國。亦即中國民族自發達、自爭競、自團結之時代。
中世——自秦統一后至清代乾隆末年,是為亞洲之中國。即中國民族與亞洲各民族交涉繁頤、競爭最烈之時代。亦即中央集權制度日就完整、君主專制政體全盛之時代。
近世——自乾隆末年以至于今日,是為世界之中國。即中國民族連同全亞洲民族與西方人交涉、競爭之時代。亦即君主專制政體漸就湮滅,而數千年來未經發達之國民立憲政體,將嬗代興起之時代。
傅氏以漢族發展的變化與升降作為區分標準,可劃分為三段,如下:
上世——自遠古到南朝陳禎明三年(589),此期稱為第一中國,也就是純粹漢族的中國。
中世——自陳禎明三年到宋祥興二年(589—1279),此期為第二中國,漢族為胡人所挾,變其精神,別成統系。
近世——宋祥興二年到清宣統三年(1279—1910),全為胡虜之運,其間雖有明代光復故物,為運終不長。
(民國以后,稱為現世,但未說明其分期依據)。
傅氏說其實是針對日本桑原騭藏氏著《東洋史要》(后來改名為《支那史要》)將中國史分為四期(上古:至秦皇一統,稱之為漢族締造時代;中古:自秦皇一統至唐亡,稱之為漢族極盛時代;近古:自五季至明亡,稱之為漢族漸衰、蒙古族代興時代;近世:括清一代而言,稱之為歐人東漸時代),所作的批判而提出的新說,其文發表于1918年,可以代表民國以來在西洋史影響下(桑原氏說亦然)的時代區分法。
時代區分論戰的展開,是由唯物史觀的發展階段論挑起,首先在蘇聯展開,然后傳到日本,再傳到中國,進而成為20世紀30年代中國社會史的論戰。起初的主題,在于所謂“亞細亞生產方式”的論戰,這是1927年11月中共中央頒布的《土地問題黨綱草案》時提出來的。其后,郭沫若氏在1928年發表《〈詩〉、〈書〉時代的社會變革與其思想上之反映》一文,從歷史上引證馬克思所說的“亞細亞的”意思是指“古代的原始共產社會”,所謂“古典的”是指“希臘羅馬奴隸制”,其后引發一連串的論戰,包括郭氏此后對自己學說的修正,以及陶希圣、胡秋原等人的批判,直至戰后仍還進行論戰。總的說來,中國學者所探求的,不外下列三個主題:
1.何謂亞細亞生產方式?
2.中國歷史上有沒有出現奴隸社會階段?
3.何謂“商業資本主義社會”或“前資本主義社會”和“專制主義”?
而在日本,戰后的論戰主題,大致不外環繞在批判與克服所謂“亞洲社會停滯論”,在此一主題之下,進行時代區分論戰,其爭論點主要有二:
1.中國“古代”社會的下限應置于何時?
2.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起于何時?
日本學界所謂的京都學派與東京學派(嚴格而言,應該說“歷史學研究”派,簡稱為歷研派)的對立,就是由此而來。其影響此后日本史學發展甚巨。拙稿此處不擬細說此一論戰的經緯,下列諸著作,讀者可參照:
1.西嶋定生《中國史の時代區分》,東京大學出版會,1957年。
2.林甘泉等《中國古代史分期討論五十年(1929—197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
3.肖黎主編《中國歷史學四十年(1949—1989)》,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9年。
4.高明士《戰后日本的中國史研究》,臺北,明文書局,1982年初版,1987年增訂二版。
5.閔斗基《中國史時代區分論》,首爾,創作與批評社,1984年。
6.錢穆《中國歷史上社會的時代劃分》,《人生》155,1958年1月。
7.韓復智等《幾種中國史分期觀念的介紹》,《思與言》31,1965年5月。
8.邱添生《近代日本的中國史研究———以時代區分論為中心》,《師大歷史學報》19,1991年6月。
三、時代區分論與隋唐史教學
在講述或論述“隋唐史”時,常常都會由隋唐在中國史上的地位講起。但將時代區分作為論點而放在書中處理的,以中國大陸與日本為多,所以這個問題,還有待于檢討。就我個人而言,在“隋唐史”的“導論”中,主要是談“隋唐史的特質及其問題所在”,在說明“問題所在”時,介紹了時代區分論中所賦予隋唐地位的各種說法。這個問題,簡單地說,究竟是應當看成古代的下限(日本東京學派說)?或者是中古(中世)的下限(日本京都學派說)?或者是“封建社會(=中古)”由前期到后期的轉折期(胡如雷等中國大陸學者多持此說)?因為學界對這些問題并無定論,所以在“導論”,只是提問題而已。
較具體的說明,是放在最后一講的“唐亡的歷史意義”中處理的。這一講,主要說明了以下三點:1.唐宋間的歷史變革;2.10世紀前半亞洲的變局;3.唐亡對天下秩序與中國文化圈的沖擊。到1990學年度為止,在說明這些問題時,我還沒提出個人對于時代區分的用法,只將歷史現象作了綜合說明。前年(1991),在研究所講授“隋唐史專題研究”課程時,我初次以社會與政治力的消長作為考察中心,提出秦漢至隋唐為“中古”說。
這樣一來,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思考:1.在教學或研究上,有必要作時代區分的處理嗎?2.若有必要,其教材教法如何處理?3.師生所遇到的困難為何?如何改進?茲簡單說明于下。
1.時代區分的必要性。個人是傾向于肯定,但對于不作時代區分者,也不以為不當。時代區分論終究是歷史解釋的方法之一,不用此方式者,而以其他用語同樣有可能表達類似的觀念。個人所以傾向肯定者,是因為有以下幾點理由:① 在宏觀的角度下,可有較清楚表達歷史發展的“變”之所在,以免遭受見樹不見林之譏。② 克服所謂“停滯論”的偏見,以掌握中國史發展的主體性與特殊性。③ 克服唯物史觀的歷史發展階段論。
2.教材教法問題。首先在教材方面,有關中國史時代區分論的理論與展開,無可否認的,是由唯物史觀學者們首先提出的,其后雖有其他不同流派的學者介入,但仍無法完全離開唯物史觀所提出的論點。戰后的日本,采用社會學家韋伯等的若干論點(如強調儒教與官僚制的重要性等),以期有所突破,確實有出色的成果展現。問題是這些相關性的作品都不易閱讀。舊知無法了解,遑論出現新知,這個問題,恐怕是臺灣地區這三四十年來,在時代區分論方面毫無表現的根本理由。其次,圖書館的藏書老舊以及對日文書籍不重視,結果不但不知中國大陸的研究情況,即連要透過日本或其他地區的研究成果去了解時代區分論,也是不可得。圖書館的藏書既然有限,就教師而言,求知已是相當困難,怎能要求學生參閱?近年來,中國大陸作品的入手或者圖書館的藏書,已較以往改善甚多,但對于日文書的充實仍感闕如。所以,就教材而言,目前可用來作參考的材料,仍然極為有限。在可見的未來,要期待臺灣學界能在時代區分論方面有所表現,恐怕不易實現,這是有待我們努力克服的地方。
在教法上,正如筆者在導論或者終講所處理的,若能一并說明時代區分問題,可使問題的思考增加不少廣度、深度。再者,由于此問題在學界并無定論,所以也可作為討論的好題目,使學習活動顯得更活潑。例如:隋代與南朝的關系,是否屬于同一個時代性?同樣的,唐與宋之間是否也屬于同時代性?學界贊否皆有,目前看來,前者似以肯定說,后者似以否定說為主流,尤其在日本,不論京都抑或東京,對于這樣的看法,相當一致。這樣的問題,說明中國史自春秋戰國的變動后到鴉片戰爭以前的唐宋之際,又再產生大變化,并非如中國大陸學界所謂“封建社會”自戰國到明清長達二千多年的“停滯”。也就是說,持唐宋變革說者,是可以克服西方學者所提出的東方“停滯”論。這一點,對于建立東方的主體發展論,是有重大的突破。又如:從奴隸制到封建制的論戰,不論誰是誰非,對于歷史上農民地位發展的探究,也是有莫大貢獻。由此進而肯定從均田法到私有制、從租庸調法到兩稅法的建立的歷史發展過程;同時,對于歷史上的“賤民”層,其存在與地位升降問題,也不可忽視。再如:經濟史方面,由實物經濟到貨幣經濟的發展乃至商業資本經營的發展等,與資本主義萌芽之間的關系等,在隋唐史要如何處理?這些都可成為探討的主題。此外,經學(如由墨守注疏到自我解經)、文學(如由詩、駢文到詞、曲、散文)、藝術(如由壁畫到山水)等的演變,在在也都可以作為時代區分討論的重要課題。
3.師生所遇到的困難與解決。到目前為止,最大的困難,應當還是在于教學與研究環境不如人,尤其參考材料(圖書)缺乏、語文訓練不足等問題,以致學風不佳、人才不足,迄今仍然看不出有妥善解決之道。就時代區分論而言,恐怕韓國學界都還比臺灣地區重視這個問題。拙稿在此希望能拋磚引玉,所幸在隋唐部分,已有若干起步,邱添生氏由京都學的觀點出發,進一步發揮唐代中葉為“中世”下限說,就是一個例子,讀者可參照。
四、秦漢至隋唐為“中古”的初步看法
筆者的時代區分依據,是取歷代政治力與社會力之消長作準繩,也就是用政治社會史觀,其表現的基本原理如下:
政治力 社會力
(君力兵刑→控制政治經濟軍事) (士力教育→控制社會經濟文化)
(刑) (禮)
基本圖式如下:

1.提要
政治力 社會力
上古: 三代
貴族政治協議政治 貴族→共治 士=貴族→自立
中古: 戰國—隋唐
專制政治人頭支配 君→專制 士族→半自立
近古: 宋—清
獨裁政治戶頭支配 君→獨裁 士紳→寄生
2.戰國是由上古進入中古的過渡階段
《荀子·禮論》云:
禮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故禮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師,是禮之三本也。
(可再參看《大戴禮記》)
禮之三本,順序是:天地——先祖——君師,此時將“君師”視為一,猶是古意(參看《禮記·學記》)。此與后世“天地君親師”說法有別,其變遷關鍵所在,是“先祖”(親)退至君后,而“君師”分為二,為何如此?
將另作說明,此處要指出的,是變遷的時段宜設定在戰國,秦漢以后進入另一時代。清麥孟華《尊俠篇》(收入《皇朝經世文新編》卷一八二)曰:
人而不俠,時曰不仁;國而無俠,時曰不國。昔中國以俠立國者也,戰國以前,俠士漎萃鱗沓,布滿天下。一挫于秦始皇(小字注:禁誹謗),再挫于漢文景(主無為,誅游俠),三挫于漢武帝(黜百家),四挫于十常侍(錮黨人)(按十常侍,指張讓以下十二宦官皆為中常侍,擅權亂政,而發生第一次黨錮之禍,見《后漢書·張讓傳》),五挫于魏武帝(毀名節),六挫于南北朝唐諸君臣(重詞章科目),七挫于宋元祐,八挫于宋慶元(禁黨人),九挫于元(以革古俗,亂中國,視臣民為奴隸),十挫于明太祖(毀名節,忌才士,用帖括),十一挫于明東廠(禁黨人),十二挫于乾嘉士夫之論議(詆社會)。
麥氏之論,雖以俠作說明,其實包含儒者,在法家看來,儒、俠本為一體。
由上所舉諸例中,可窺知儒、俠所代表的社會力,自秦漢以來不斷被政治力壓迫之情形,麥氏雖不分唐、宋,但仍可理解每況愈下。
3.“中古”的時代性
(1)政治力與社會力的妥協性
A.自戰國以來,用人頭統治作為新的王(皇)權統治原理,未能如愿完成集權體制。所謂人頭統治(或曰“個別人身支配”),即王權對全國每一人(良民)、每一塊地,作充分掌握。此事如果充分達成,獨裁政治提早實現。但論其實際則不然,原因是新的社會力形成(由豪族而士族),其力量具有半自立性存在。說明:
① 由人頭稅、丁稅→租庸調法人頭統治
② 九品官人法、均田法是王權與門閥妥協的產物
B.新的社會力,具有半自主性。此期的社會力,相對于前期,其力是下降且須借助皇權以保障特權;但因其身份之取得,猶是來自社會力本身,所以相對于后期是寄生于皇權而存在,此期仍具半自立性。尤其是戰國時代以來之宗族,以其大土地所有之身份,在社會上自成勢力;士族出現后,更加上其家學、禮法而自為婚姻。但不論豪族抑或士族,入仕常是保障其特權的必要條件。
(2)政治力的兩面性
此期之政治力呈現兩面性,一為集權化,一為妥協性。兩者配合運行之極致,出現明章、貞觀、開元之治,聞名史冊。但建立君主專制體制的目標,仍然不變。
(3)社會力亦呈現兩面性
此期之社會力亦呈現兩面性,一為參與政權,而成為特權階級,進而在體制上建立約束皇權之制(當然茍安于眼前利益者,大有人在);一為謀求自立,即以其地主、教養身份,建立鄉里秩序,而謀求自立于社會。
簡言之,在理性的情況下,約束皇權與自立于社會,是其努力目標。
4.“中古”政治社會結構分析
(1)丁中制的統治原理———人頭統治的法制化
A.由身高到年齡的戶口登錄
B.丁中制的成立與展開———依據年齡而賦予全國人一定的政治身份
C.依據人頭、年齡而建立賦役制度
D.國家(皇權)與人民(良民)的關系,建立在爵制、賜姓、任官(上對下)與賦役(下對上)諸制度。
(2)禮刑的政治力運作:違禮入律、納禮入令的統治原理
A.由刑治到禮刑合一
a.戰國的刑治
b.漢以后由禮刑合一到禮主刑輔:失禮入刑
《大戴禮記·禮察》云:“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并參《漢書·賈誼傳》)
東漢和帝廷尉陳寵云:“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
B.納禮入令
a.晉令以下諸令,大都有祠令、學令、選舉令、儀制令、喪葬令等篇目,論其內容,當都來自禮典。
b.《新唐書·刑法志》云:“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
此規定相近于《荀子·富國》云:“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即令之內容與禮相當。
C.政治的法制化:律令制度的完成(指自晉至唐,秦漢是草創整理時期),其原則在于:“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唐名例律疏議)
(3)等差的身份制社會
A.戰國秦是實施刑治的齊民制社會,漢以后改變為禮法的等差身份制社會,直至隋唐為止。宋以后,則進入禮教的庶民社會。
B.等差身份制社會的構成,是以禮法規范良民的身份(其下尚有不適用禮法的“賤民”),而成為等差性的社會結構。其要義有三:
a.以禮入法,而成為等差性的階層結構。
b.社會結構以良民為主體,而賦予等差性身份。此時之“身份”,非指階級,而是指在政治、社會組織中,依據禮法所賦予的地位。
c.此時之良民同時具有如下雙重身份:① 政治身份(丁中);② 社會身份(士庶)。良民依此身份,決定其在政治、社會的角色。若只由社會觀點而言,此時之身份,常與階級同義。
C.社會的鄉里秩序,是以士族(豪族)為中心。
a.戰國秦漢的社會力,是由宗族到士族來代表。
b.士族身份要件
① 士族本身:地主、教養、仕宦
② 士族勢力:包括依附農民、賤民,以及士族婚姻集團→貴族官僚、教育團體、經濟團體、軍事團體(豪族共同體)
D.士庶之分,有如天隔。
E.君(王法)士(家禮)之間,各有其空間。
5.“中古”時代的結束
(1)人口增多,民族復雜,工商發達等因素,使人頭統治無法充分進行。(人頭統治原理,建立于戰國之小國寡民形態上,漢以后之大帝國形態,不易徹底貫徹。)
(2)戰爭是士族門閥社會的致命傷。
(3)自皇帝制度建立后,不論在理論或立制上,皆無一有效制君力量出現。雖然漢儒提出天譴,晉以后有立制(令制),乃至漢以來推行帝王學,其效果有限。此期終于在唐末時,君權旁落與門閥解體之情況下結束。
五、結論
傳統中國的歷史發展,是否停滯不變?這是我們研究及教學中國史經常要反省的地方。時代區分的提出,是反駁“停滯論”最有效的途徑之一。以秦漢到隋唐作為“中古”,早期已有夏曾佑氏取世運之盛衰作為區分的設定,日本的桑原騭藏氏則以民族的興替來設定。其后,以此時段作為“中古”者,如陳安仁氏以及日本的宇都宮清吉氏,乃至畏友雷家驥氏的“中古史學”皆是。
筆者將秦漢至隋唐視為一個時段,而曰“中古”,基本上是著重于政治、社會結構的改變;在發展過程中,中古是將上古所建立的基礎與理論,給予有效的發揮。就隋唐而言,筆者贊同宇都宮氏將隋唐視為融合秦漢、六朝時代而發展的。因此,在隋唐史教學上,實有必要經常取秦漢、六朝乃至宋以后與隋唐比較;而古代的經典,更是國家立制、社會行為規范的依據。整體而言,隋唐時代也可說是自古以來歷史發展的大總結,宋以后則進入另一新的時段。就這個意義而言,隋唐教學與研究的出發點,仍在古代諸經典,筆者鼓勵學生學習隋唐史,仍要由古典入手,其用意在此。
(收入《隋唐史教學研討會論文集》,臺灣大學歷史學系,一九九三年四月)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