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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法院為何仍對“樂清失聯男孩”母親判實刑?

4月29日上午,樂清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失聯男孩”母親陳某涉嫌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一案,并當庭一審宣判,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丹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2018年11月30日下午放學后,溫州樂清警方接到11歲男孩小豪“失聯”的警情。溫州、樂清兩級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立即啟動重大警情處置機制,以最高等級組成聯合調查組全城尋找。


在29日的庭審現場,旁聽此案的除了陳某的家人,還有樂清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婦聯工作人員、媒體記者等,陳某的丈夫黃某沒有到庭。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因與丈夫黃某感情不和,蓄意策劃、以編造兒子小豪走失的虛假警情方式,測試丈夫對其及兒子是否關心。2018年11月30日,陳某將兒子安排在事先準備好的四輪電瓶車內,吩咐其不要下車回家。當晚,陳某虛假報警求助,之后將消息告知丈夫黃某及親戚、朋友,并打印尋人啟事進行大范圍張貼、發放。在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網絡轉發及查找期間,陳某兩次轉移藏匿兒子的地點,并假裝配合搜尋,直至12月4日晚公安機關將其子找回。期間,樂清市公安局共出動警力600余人次,虹橋鎮政府、多家社會公益組織及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尋找小豪,他走失的消息經全國多家媒體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編造虛假警情,在信息網絡及其他媒體上傳播,其行為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鑒于陳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但考慮到其因一己之私,損害社會誠信和良知,損耗社會公共資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對其不適用緩刑,遂作出如上判決。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2015年10月30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包括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相關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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