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岳陽縣原政府辦副主任緩刑期間被殺,曾濫權致國家損失三百萬
4月23日晚,因在洗腳店與修腳工任某發生糾紛,湖南省岳陽縣原政府辦副主任姚海洋被任某殺害。
公開資料顯示,姚海洋1963年5月出生,岳陽縣原麻塘鎮人,歷任岳陽縣政法委副書記、常務副書記,岳陽縣交通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任岳陽縣東洞庭湖河道采砂管理局(以下簡稱“岳陽縣砂管局”)黨組書記、局長,2016年12月任岳陽縣政府辦副主任。
2017年2月21日,時任岳陽縣政府辦副主任姚海洋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年5月被“雙開”并移送司法。
4月24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根據裁判文書網公布的由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81刑初319號刑事判決書發現,姚海洋在擔任岳陽縣交通局局長、岳陽縣砂管局局長期間,有受賄、濫用職權行為,被判處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法院一審認為,2016年7月,姚海洋在擔任岳陽縣砂管局局長期間,明知國家實施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在岳陽市水務局明確書面回復不同意清障的情況下,仍以“集體研究”的形式批準8條無采砂許可證的船只進入岳陽縣洞庭湖以清障為名,行采砂之實,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3313026?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法院還審理查明,2013年,時任岳陽縣交通局局長兼岳陽縣交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姚海洋還曾幫助商人程某中標某公路工程項目。為表示感謝,程某于2016年送給姚海洋50萬元。
此外,公訴機關指控姚海洋收受他人所送的一塊價值134983.32元的寶璣牌手表,據為己有,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認為,姚海洋收到手表后在比較短的時間內退還,應當認定為及時退還,且在姚海洋退還手表前,沒有證據證明姚海洋是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才退還手表,故對此筆受賄罪的指控該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還指出,姚海洋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濫用職權、收受程某50萬元賄賂的事實,同時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故可認定其全案為自首,對其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均減輕處罰。姚海洋到案后,主動退繳贓款50萬元,對其受賄罪可依法從輕處罰。姚海洋犯有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根據姚海洋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經調查評估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
一審判決顯示,姚海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姚海洋主動退繳的贓款人民幣五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上述判決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也就是說,姚海洋被害時,仍處于緩刑期。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