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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修訂《法官法》,鞏固司法改革成果

眾所周知,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成效顯著,法官員額制改革,裁判文書簽發權交由承辦案件的員額法官行使,辦案責任終身制等等,一系列的改革都是圍繞著“以庭審為中心”這個牛鼻子,以實現“讓審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負責”,避免司法審判受到外部干擾、內部掣肘。這是司法改革的邏輯起點,也是制度的落點。一系列改革事項的推行和落實,讓司法機關向社會輸出更多的公平正義成果。
首先,司法改革取得顯著成果,相關法律的修訂也水到渠成,到了以立法鞏固之前的改革成果的階段。
根據新修訂的《法官法》,法官實行員額制管理,而員額法官作為案件的承辦人,院庭長已不再對裁判文書進行“把關”簽發,完全交由合議庭成員和承辦法官審閱、簽發。 這是把之前的改革成果上升為國法,減少不當行政干預,確保法官以證據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行使裁量權。
其次,本次的集中修法也是有的放矢,瞄準之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此次修訂的《法官法》,讓問責機制更加細化科學,對司法裁判權進行了有效規范和約束。
《法官法》針對中國法治現實做出了“現實主義”調整,注意把握法治進步和中國法治現實之間的節奏,避免法治空轉,也通過修法推動進步。比如,原來《法官法》規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但現實中,法院的院長并不全來自法院系統,不少是從檢察院、公安局甚至還有其他黨務、行政職務上轉任的。所以,這次《法官法》在法院領導任職資格上做出“精細化”規定:院長只要求“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而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則必須“從法官、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
此外,針對司法權威不彰,甚至法官成為個案當事人的“出氣筒”的問題,此次修訂的《法官法》《檢察官法》,拿出了很多有執行力的剛性措施來維護法官、檢察官的個人權益。如果法官因依法履行職責,本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應當對法官及其近親屬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有力的保護機制,讓司法者免于不安和恐懼,讓其不再流汗流血又流淚,進而輕裝上陣,也是從個體層面上維護“以庭審為核心”這個改革目的。
以《法官法》《檢察官法》為主要載體的制度建設,以立法維護、鞏固司法改革成果,也將成為中國法治進步的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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