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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明清鄱陽湖區水域社會是如何形成的

彭興 整理
2019-04-23 09:59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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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廈門大學歷史系劉詩古助理教授的新書《資源、產權與秩序:明清鄱陽湖區的漁課制度與水域社會》座談會在廈門大學人文學院南光樓舉行。座談會由歷史系賴國棟副教授主持,來自廈門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人類學與民族學系與馬克思主義學院的林楓、朱圣明、佳宏偉、杜樹海、陳瑤、劉婷玉、梁心、王炳文、邱士杰、陳遙等十余位師生就本書的資料、問題與路徑等方面展開了討論。下面擇要對本次座談會的內容稍作梳理。

劉詩古首先發言,他對該書的研究緣起、思考路徑及主要問題進行了說明。他坦言,由于早期的學術訓練主要集中在20世紀中國史,所以剛開始轉入明清中國史研究的時候,一度感到迷茫,找不到研究的切入點。不過他并未因此躊躇不前,而是決定從基礎資料的搜集入手,在2012年3月碩士畢業之后就馬上前往鄱陽湖地區進行田野調研。

在正式進入博士培養階段之前,他就在導師曹樹基教授的幫助下,在鄱陽湖地區發現了大量的漁民歷史文書,初步完成了博士論文所需研究資料的搜集工作。通過與當地村民的反復溝通和協商,村民們相繼同意派出代表攜帶家族文書到上海,交由上海交通大學歷史系地方文獻研究中心,進行搶救性修復。與此同時,他們試圖將這批漁民歷史文書整理出版的設想,不僅得到了湖區村民的積極支持,而且還獲得了村民們正式的出版授權。爾后,文書整理項目又獲得了2013年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基金的資助,并入選國家“十二五”重點規劃圖書。經過六年多時間的掃描、編目、抄錄和校對等整理工作,《鄱陽湖區文書》(共十冊)于2018年5月由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正式出版。

曹樹基主編,劉詩古、劉嘯編:《鄱陽湖區文書》(十冊),2018年

在整理、抄錄和閱讀這批湖區文書的過程中,他以系列遞進的問題為導向,以文書相對集中的湖區東岸五個漁民聚落——康郎山、蓮湖、長山、沙塘和鄒家嘴為主要田野點,圍繞鄱陽湖“水面權”的獲得、轉讓與保護,開始對湖區人群的定居歷史、漁課制度的建立與演變、湖池水面的確權過程、漁業捕撈的準入機制、水面權的分化與轉讓、捕撈糾紛的調解與審理、捕撈秩序的層累與演進以及內陸水域社會的治理等重要議題,進行了翔實討論與細致分析。在2015年完成博士學位論文之后,他又申請到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進行了為期兩年的博士后研究,對博士論文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接著,他圍繞“水面權”這一核心概念,展開了對明清鄱陽湖區的漁課制度與水域社會研究脈絡的闡述。他指出,對于一項區域研究而言,歷史地理的討論是必不可少的基礎工作。所以,對鄱陽湖的形成及其歷史演變的梳理,構成了本書首章的內容。伴隨著彭蠡澤的南侵與鄱陽南湖的形成,人們與該水域的互動日漸增多,漁業成為湖區民眾日常生產活動的重要部分。在這個過程中,一些勢豪之家開始占有湖面,并形成了一定的漁業捕撈慣習。為了明晰水面確權的歷史過程,本書接著討論了湖邊人群關于自身定居歷史的表述。在他們的表述中,除“優先占有”的因素外,還涉及到制度層面,即明初進行的湖池“閘辦”。因此,本書接著對明代河泊所和漁課制度的建立及其演變展開討論。

在討論了“入湖權”問題之后,本書轉入對水面權的轉讓與保護的分析。由于水面的特殊性,共管、輪值、股份制成為了水面管理的主要方式。但在實際管理中,水面依然面臨著一系列的權利轉讓、分割與保護的問題。在此過程中,水域社會逐漸形成了一套復雜的治理規則。從20世紀80年代末制定的內陸水域捕撈許可證所規定的諸要素中,我們還可以發現這套規約的痕跡。因此,本書接著討論了明清時期鄱陽湖區捕撈規則的形成與演變過程。

《資源、產權與秩序》的內容與結構(劉詩古繪)

最后,他還提到,在研究了鄱陽湖區社會秩序形成與演變之后,他開始對處于水陸之間的碼頭社會進行考察,以期對碼頭的工作人群、商業貿易的發展、碼頭產權的形成與演變以及碼頭治理與社會秩序等問題有更清晰的認識。此外,他也開始追尋其他漁民群體的線索,著手對活動于中國南方內陸水域、以鸕鶿捕魚為業的流動漁民展開討論。

新書座談會現場(洪鈺琳攝)

接著,陳瑤從資料、方法、理論與問題等方面對本書進行了評述。她認為,本書從資料、方法到理論都值得研究者學習和借鑒。劉詩古能在大量田野調查的基礎上,發現這樣一批大規模、成系統的漁民歷史文書,是非常幸運的。通過對文獻資料的搜集與整理,并進而出版,使之能夠為學界所用,是這項研究的重要貢獻之一。在方法上,本書從歷史地理出發,進而討論了生計模式、社會人群、產權制度等社會經濟史的主要議題,具有整體史的取向。而且,本書通過對每一個歷史概念的深挖,從當時當地的視角進行闡釋,構建起了水域社會發展的清晰脈絡,又體現了微觀史的方法。在理論方面,陳春聲老師曾指出,優秀的歷史學研究,應該給經濟學、法學、社會學等其他學科帶來影響,而本書正是這樣的一項運用經濟學理論理解區域社會,同時又以具體的史料和史實回饋經濟學理論本身的研究成果。

而在問題方面,她表示,自己關注的主要是從事水上運輸的內河船戶,所以在找資料、思考問題時常常會想,內陸水域社會一般在社會經濟發展階序中處于比較落后的位置,在商業網絡、資本積累、制度創新等方面都很難成為具有引領性的前沿社群。因此,我們在研究時往往會遇到這樣的問題:研究對象在整個社會中的位置該如何擺放?如何通過了解“落后”的社會人群,推進我們對于大歷史或者專門領域的進一步理解?具體來說,鄱陽湖區水域社會的研究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大歷史的進程?水面產權與土地產權的形成和分化又有何區別?

劉詩古坦言,從區域社會史研究來回答大歷史的問題,確實是非常大的挑戰。雖然我們說水域和陸地有很大的不同,但這種差異是否造成了產權制度的差異?本書在“入湖權”架構下思考水面管理的家族化問題,但家族內部的情況又應如何區分?這些問題都需要下沉到一個更微觀的層面來考察。他提到,最近正試圖通過建立康郎山袁、王兩個家族所藏文書的數據庫,來挖掘人群間的關系網絡,這或許能為這些問題的解答提供一些線索。此外,晚清民國乃至建國后,鄱陽湖區仍然紛爭不斷,呈現出波浪式的發展。因此,他準備在更加豐富的檔案材料的支撐下,繼續探討20世紀鄱陽湖區社會秩序的演進。

隨后,劉婷玉著重評述了本書關于漁課的討論和明代漁課與河泊所的關系。她指出,從商稅研究來看,本書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具有不可替代意義的資料和分析。對于明史學者而言,以往看到方志中關于漁課的內容,僅有漁課兩字,接著是一串數字,從未想到背后有這么復雜的內涵。如果不做田野,這是絕對不可能想象的。具體到漁課本身,以往研究常常認為明代皇帝不是特別重視商稅和漁課這類雜稅,但從漁課冊的數字來看,有些已經超過了一些縣的賦稅總額,這遠遠超出我們以前的想象。她也指出,從漁課冊來看,漁課更傾向于軍戶、衛所這樣一個系統;但到了明中后期,它又列入了州縣的賦稅。那么,這中間究竟經歷了怎樣的演變?我們應怎樣理解衛所、州縣、河泊所等機構在征收漁課上的職能?

接著,她引用《皇明經世文編》中關于宸濠之亂的記述“宸濠舉事,用費浩大……謀為聚財,招納奸人,投獻田產,強占官湖,依勢販賣私鹽、胡椒、蘇木等貨”來說明衛所武官在宸濠之亂中強占了原屬于河泊所的官湖。因此,她認為,早期的河泊所可能屬于衛所系統,或者有一定的職能交叉;而在鄱陽湖這樣一個軍事重地,布置如此大量的河泊所而非衛所,則很可能表明河泊所承擔了衛所的職能。

劉詩古回應稱,這確實是非常值得思考的問題,雖然明代后期有少數幾份文獻提及軍戶承納漁課,而后軍戶又將湖池轉賣給其他家族的現象,但現在仍不太確定,這中間是否有一個衛所控湖到民間控湖的過程。此外,明代后期的資料顯示,漁課雖然早期由河泊所征收,但后期則為官府代辦,而河泊所本身的官員又往往出自州縣。因此,對于衛所、州縣、河泊所等機構在征收漁課上的關系,仍有待挖掘新的資料。

崇禎二年(1629)五月饒州府柴棚所課戶胡文戶丁立賣湖契

佳宏偉從問題意識、個案研究的意義與材料利用等方面進行了評述。他指出,本書在問題意識、理論價值和材料拓展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方法論示范意義。首先,若將視角轉向“水域史研究的資料、問題和路徑”這一宏觀問題,他覺得還有一些問題值得進一步思考。例如,本書的研究對象是針對一個典型湖區的資源、產權與社會秩序的考察,但是這一案例研究到底在多大意義上為水域史的研究提供了一個類型化的思路?因為水域可以是江、河、湖、海、泉等不同形態,它們都存在資源、產權和社會秩序問題,本書也試圖去做類型化的思考,但好像并沒有展開。因此,在水域社會的資源利用、產權形態和社會秩序等特質層面,到底能夠抽離出怎樣的水域史研究路徑,很值得進一步討論。

其次,在對環境要素的處理上,與當下許多環境史的研究主要將環境作為背景來處理的方式不同,本書將環境深入到社會要素的變化中去思考環境與社會的關系。例如,作者通過考察渺水期、枯水期等水環境變化與資源關系、產權秩序的變化,很好地把環境諸要素與水域社會結構有機結合起來進行思考,這是目前環境史研究最值得提倡的研究方式。復次,在個案的研究上,他建議可以繼續追尋鸕鶿這一特殊生態對象,這將有助于立體地理解鄱陽湖區社會秩序的演變。此外,他也討論了漁課冊中有關漁課數字的意義問題。他以清代漢水流域灌溉畝數記載為例,指出這些魚課冊中的數字問題很可能并非當時當地魚課情況的實際反映,而只是為了某種目的而生產出來的。

劉詩古認為,確如佳老師所言,本書試圖從鄱陽湖的討論中,提出一些更一般性的問題。看看這些問題是否能在江、河、湖,海乃至西北溝渠這樣一些空間中得到擴展,是否能通過在系統的資料整理、田野和討論得到全面的討論和突破。而在環境史與社會史要素的結合上,本書也嘗試著通過湖區季節性經濟結構的變遷,來考察水域社會的特質。對于本書第132頁的漁課數目,由于資料限制,仍未找到合適的、可做比對的數字。但從已有的資料來看,這個數字還是相對可靠的。

王炳文結合西北水利考察的經歷和敦煌文書中的水利文獻進行了評述。他認為,從西北來講,越干旱的地方,水越重要,因而關于北方水資源的研究更多關注水的分配問題。在敦煌文書中,就有一篇沙洲地區行水用水章程,講的是唐代的水資源利用方式。在這里,出現了唐代著名的分水自下始的用水規則。而對水利的討論,敦煌學研究者探討最早且最多的是渠頭、漕頭的問題。但對渠頭、漕頭而言,他們并未覺得分水是一個多么了不起的權力,相反,他們覺得這是需要輪值的差事。總之,與本書探討地域社會對水面使用、分配進而形成民間秩序不同,中古史學者在水利研究上更多關注的是賦役問題。

劉詩古表示,與唐代相比,明清鄱陽湖區的秩序演變更多反映了水面如何從賦役變成權利訴求。但對于這種轉變是在什么樣的情勢或關鍵點觸發下產生的,以致人們爭相拿出賦稅稅單來證明水面權的歸屬的問題,仍需進一步探討。而且,最近吳才茂也提到,乾隆以前的契約非常少,乾隆以后的契約爆炸性發展。劉婷玉認為,就人口史而言,這很可能是因為乾隆年間土地承載力達到了極限。這一點,或許可從族譜記載的家族人口增長數據中發現證據。

杜樹海主要從權利的形成與演變的視角進行了評述。他指出,與傳統的土地社會相比較,湖區的產權并不像我們通常意義上所理解的產權,占有土地是看得見、摸得著的,人們甚至可以在上面建房子;而水面的權利,人們可以去那里捕魚作業,但其他權利好像是不可見的,或者說是沒有的。所以人們更多的是圍繞如何使用工具、如何捕撈作業等方面來構建權利秩序。他進一步指出,從其在廣西的研究可以明顯感覺到,邊緣地區很可能是中國歷史的活化石。從化石的切片來看,權利的形成需要一系列的國家制度來支撐,如戶籍制度、賦稅制度、契約制度等等,正式在一系列制度相互配合下,當地開始了從沒有權利到權利秩序逐漸成型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個體的人有沒有權利?這是一個重要標志,它說明個人上了國家的“名單”。在廣西,一開始是由土司掌握,后面就落實到了個人;在中原地區,則是既有集體產權,又有個人產權。因此,是否能夠從個人、集體與國家的角度,來對區域社會的產權秩序進行比較性的研究?

劉詩古表示,鄱陽湖區集體控產局面的出現,是與湖面的范圍廣闊、邊界不清,而湖面作業具有很大的風險,沒有任何個人有能力控制湖面進而從事漁業捕撈,他們只能依靠家族的力量的現實密切相關的。而為了維護家族的利益,他們形成了一套組織框架。雖然沒有足夠的材料供本書討論,但目前的材料表明,水面是通過家族來管控的。更具體地說,是通過家族內部的各個房派來掌握。不僅水面有從無主到有主的過程,湖區草洲的發展也有這樣一個過程。而探討這些權利的劃分情形,也是很重要的問題。杜樹海認為,我們應該回到傅衣凌先生所提出的中國傳統社會的多元結構,更整體地理解千差萬別的社會結構。劉詩古回應稱,從土地到水域再到高原草場,不同的環境不僅促使各具特色的社會結構的生成,也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其發展進程。對此,杜樹海表示,應從土地、水域權力秩序出發來理解當地的整體社會。

朱圣明著重評述了水面權的獲得與水域社會的概念。他首先指出,本書認為水面權獲得主要有兩個依據,一是人群定居史即誰先到了這個地方,二是明初的漁課制度與閘辦制度。但他認為,這兩個依據更是像用來保護水面權的,很可能是后面產生糾紛的時候,拿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的依據。而對于早期人群與水面權的關系,本書則更傾向于相信族譜中所敘述的祖先記憶。其次,他指出,本書所說的湖區的人群是屬于水上人群,還是陸上人群,或者說介于二者之間?也就是說,水域社會能在多大程度上脫離陸地社會而存在?作為獨立概念的水上社會或者說水上人群,是否能夠成立?

劉詩古回應稱,本書在挖掘族譜的過程中發現,人們對于祖先記憶的敘述確實在很大程度上有建構的成分,但族譜也確實反映了在明代的制度層面有一個湖池閘辦的進程,所以其敘述具有合理成分。關于早期人群與湖面的關系,目前受限于資料,無法對從鄡陽撤縣到唐宋時期的鄱陽湖變遷狀況展開討論。另一方面,本書使用水域社會的概念,主要是從湖區人群的生計模式來考量的,他們在水里討生活,從捕魚、運輸、割草等生產活動。因此,以水來界定這樣一個社會,并不是說他們是一個水上人群,而事實上,他們也無法離開陸地而生存。

對此,林楓補充指出,居于海邊的漁民無法離開陸地而生存。直到上世紀八十年代,漁民最關心的,其實不是漁獲物,而是僅有的小塊土地上所生產的糧食。因此,只要是能夠開墾的地方,幾乎都被用來種植糧食作物。而且,即使是完全居于水上的疍民,也無法脫離陸地而生存,他們還是要定期拿漁獲物與陸地居民交換糧食。此外,對于鄱陽湖區是否可能存在一個專門的市場的問題。她亦指出,以每月開集6次計,全年有集72次,每年2000余石的漁課總額,平均到每個月僅20余石,遠未達到專門市場的規模。

梁心主要關注文書的保存、水面權的性質和漁民的日常生活史。她認為,在1949年湖泊收歸國有之后,這批文書是如何保存下來的?它的用處又在哪里呢?劉詩古指出,雖然建國后的湖區收歸國有,否定了底權,但依然承認湖區漁民對水面的使用權。因此,人們在轉讓湖面使用權的時候,往往會出現諸多糾紛。20世紀50年代的漁政檔案就顯示出,幾乎每天湖區都在上演各種捕撈糾紛。直到20世紀80年代內陸水域捕撈許可證制度建立后,這種情形才得以改觀。但直至今天,湖區文書依然是解決這些糾紛的重要憑據。

她亦指出,水面權的性質可能與傅衣凌先生所提出的“公”的概念相似。劉詩古表示,雖然在建國后明確了村集體的捕撈范圍,但這很難說是一個明確的憑證。因為水面的邊界難以劃分,很容易發生越界捕撈的事情。對此,梁心進一步指出,與土地不同的是,水域、草場的生產、生活具有較大得流動性,而且兩者均在1949年以后才被國有化。因此,除與土地比較外,或許還可以將水域與草場做一比較,看看漁民的策略與牧民的策略是否具有相似或相異之處。劉詩古表示,水域與草場之間確實有比較研究的價值。自2016年起,他開始進入藏區,搜集草場文獻,預備在草場與水域之間進行比較。

此外,她還提到,雖然書中所使用的材料是有糾紛的時候產生的,但也可以從中看到一個比較正常的湖區生產、生活狀態。如果從人群自身來看,漁民的日常生活究竟是怎樣一個狀態?對此,劉詩古談及先前在田野中發現的一位曾擔任村支書的漁民長達四十余年的日記(現藏于上海交通大學圖書館),或許將有助于我們理解湖區漁民的日常生活。

賴國棟則對書中所使用文學性材料在多大程度上表明歷史實情持保留態度。他認為,文人墨客們的書寫很大程度上是在抒發情感,其與歷史上的真實可能存在距離。劉詩古表示,對文學性材料的處理確實很棘手。雖然文學性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虛構成分,但在文人所寫的游記等紀實性材料還是相對可靠的。不過,在使用過程中,仍需斟酌考量,持謹慎的態度。

歷史系博士生張金林對于水域社會的性質提出了疑問。他指出,從水域社會的糾紛重出不窮來看,它是否能夠像山區社會等邊緣性社會那樣,具有較強的自身秩序?或者說它只是出于某兩種秩序的過渡狀態,游離于兩種社會之間?對于民間秩序與國家權力的關系,他提到,民間之所以存在一套規則、秩序,是否是因為國家在成長的過程中,一直沒有將這些權力收回,還是說這套規則、秩序本身就是國家授權的產物?劉詩古表示,本書所指的水域社會,是基于生計模式而言,他們所面臨的挑戰與陸地社會不同;民間秩序的形成承擔了國家的功能,它的生成與國家的缺位不無關系。

碩士生曾基展對湖區船只問題進行了追問。他指出,船只是漁民最重要的生產工具的船只,那么,它們是如何生產的?由誰制造?對此,陳瑤指出,邱澎生老師關于重慶船只的研究具有相當的參考意義。朱圣明也提到,在里耶秦簡中也發現與造船相關的簡牘。不過,陳瑤也提到,木船尤其是漁民船只的制造并未像想象中那么難。

本科生鄭梅婷提到,在本書的敘述中,漁民的形象是比較模糊的。那么,在漁民內部有沒有分化?有沒有階層?有沒有形成秩序?漁民在多大程度上從事漁業?對此,梁心指出,今天的漁民與傳統的漁民是不一樣的,費孝通的研究告訴我們,傳統的漁民是兼有農民性質的漁民。劉詩古提到,漁民內部確是有分化的,但關于漁民的具體形象,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責任編輯:饒佳榮
    校對: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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