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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老人“無主財產”收歸國有:合法,還需合情

這個司法處置引來了民間很大的爭議,認為這是政府“與民爭利”。網友說:“老人養老,政府沒參與,全靠他侄女養老送終;有了回遷房,政府就來了。”“明明老人床前有人盡孝,怎么就‘無主’了?”
事件還得從法理、情理兩個層面來分析。從法律專業主義的角度來說,司法處置并沒有什么問題,因為老人生前沒有立遺囑,只能按《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處理,侄女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不能繼承產權,但是生前對老人有贍養行為,可以適當分得部分遺產。所以從“技術”層面上說,只要老人能提前立好遺囑,就不會出現侄女無法繼承房產的尷尬。
但是,事件還有情理的層面,中國傳統上是一個家族社會,在老人膝下無子的情況下,侄子、外甥很多時候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俗話說就是“養老送終,敲盆打幡”,民間也普遍認同盡了孝道的侄甥有“繼承權”。這種順理成章的習慣權利卻并不為現代法律所容納。
所以,才會出現這次盡了孝道的侄女卻不能夠繼承房產的案件。這也是一場情與法的沖突、傳統習慣和成文法律的沖突。還應該看到面臨老齡化社會、面臨之前長期執行的“一孩”生育政策,以及中國老人普遍諱談生死、不愿意提前立遺囑的現實,類似于蔡老伯這種沒有“合法繼承人”的問題會越來越突出。
其實,民法本應是一個民族的公共習慣的共同記錄,特別是民法中的繼承法、婚姻法部分是最應該體現骨肉親情、人倫傳統的地方。類似于子侄輩贍養老人這樣的民間習慣,民法應該有彈性空間,做人性化處理,做到法與情的圓融匯通。
應該借著這次千載難逢的編纂《民法典》,對現行繼承規定做出修訂,既要體現中國尊親敦睦的傳統,也通過保障產權激勵子侄盡孝養老。首先,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能否將盡到贍養義務的子侄輩列為第三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讓這些盡了孝道的晚輩對于遺產繼承有穩定的預期。其次,老人立遺囑法律形式,也有必要放寬,比如,口頭遺囑不必局限于危急情況,給民間留下足夠的自治空間。
侄女明明床前盡孝,卻不能依法繼承老人財產,政府卻拿到房產的大部分,雖然合法但未必合于民間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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